土地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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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立法制度篇一:中国土地法律制度概述中国土地法律制度概述在20XX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目前具体修改条款还未可知,但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在中国,土地问题历来都是一个基本问题。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土地是农业之本。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对于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中国逐渐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法律制度。一、土地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规

2、章、规范性文件二、土地分类 1、按土地性质分类2、按土地用途分类(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名词解释1、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1)农用地包括:耕地(包括基本农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包括军事设施用地、宗教用地等)。(3)未利用地:未利用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等)、其他土地(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2、国有土地、集

3、体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3、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1)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

4、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三)土地利用战略;(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七)规

5、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实行分级审批。 编制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机构:各级人民政府。 规划期限为15年。(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

6、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编制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机构:各级人民政府。(3)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7、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

8、究处理。编制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机构:各级人民政府。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国有土地使用权继承(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 土地一级市场,有偿使用。(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

9、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土地一级市场,有偿使用。是在改革划拨土地使用制度过程中出现的过渡性形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

10、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篇二:我国土地制度的法制建设 参考答案75分篇三: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一 土地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农业税的取消有划时代意义,已经引起极大关注和广泛称赞。但是根本问题不在农业税,而是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中国有 60%的耕地处于中等产量,需要有大量的投入;农民问题最核心的就是收入问题。世界发达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地,土地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和稳定。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农民上访,农村的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稳定有关。土地法律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不解决,国家的农村政策难以贯彻,法治、人权目标也无从达到。

11、解决农民低收入问题,应该从土地入手。即使农业税真正取消,等于平均每亩土地增收20元。如果我们能够稳定土地法律政策,农民必然会主动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其增收远远超过20元,难度和成本也远远小于取消税赋。 国家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留于农业,也可以帮助农民而鼓励他们转到工商业同时鼓励其他力量投资农业建立更开放的市场。第二条路更好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制定物权法的重大障碍是民法典的稳定性,和政治、经济的制约如国有企业制度,土地制度之类的重要制度遭遇现代化、全球化年代。而“在民法的各基本制度中,物权法最需要而且最能够体现各国的本国特色”。 1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采用物权的概念,而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

12、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现实性就在于土地法律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而如果盲目追求概念体系的形式完美并急于求成,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并在实践上造成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从而最终侵害人民的利益。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多数其他财产的。从古到今,东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非常重视关于土地制度的立法。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土地法这样一个总揽性的土地法律文件,我认为未来的土地立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拟定一部土地法,代替或统领目前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13、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等。 而作为民法典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则可以缓行。土地法是社会法,不同于单纯的私法性质的民法或单纯公法性质的土地管理法。我所构想的土地法应该具有类似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属于但不捆绑于,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现实、时代和适用的考虑使其游离于民法典这一文件之外;而婚姻法则应该回归民法典,因为婚姻法本身比较起土地法更具有私法的性质,同时婚姻纠纷更加的有法可依,人们对婚姻制度有相当的信仰,现代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和深入人心,未来所需要的将是细微的修改。而土地法律制度则处于一个相当变动的年代,无论是制

14、度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都是不可信赖的。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解决土地制度的立法固然是良好法治的一个重大设计,然而在当前却不大现实,只会耽误民法典的出台和损坏民法典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是民法典的归宿,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相协调,这一点也很难达到。在一个权力缺乏必要控制的社会,权力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民法规范必然被管理法制渗透、误导和破坏; 详尽的 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处境是完全不利的。立法者一定要制定出包容一切的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

15、管理法的清理。包容一切的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暴露在管理法制侵袭之下,必然根本落空。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 2这其实是作为私法的物权法无能为力的。在当前的改革年代,土地法是变动不居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从19 28年12月湘赣边界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和各地起义后制定的土地问题决议案等,29年4月的兴国土地法;30年5月的土地暂行法;30年8月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土地法,31年1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减租减息条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到19491952年的土改,53年开始的初级农业合作社,56年开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62年“人民公社16条”,19781982年的“大包干”,88年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1997年后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每次间隔太短。土地调整非常频繁,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土地的稳定。可以想象未来民法典物权制度的变动性。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 3土地法要确定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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