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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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程序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制度篇一: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笔录制度的发展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笔录制度的发展效力听证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的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英国1723年本特莱案,即 of Cambrige被认为是听证程序的起源。经过三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听证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适用的一项制度。对于我国来说,听证是一个舶来品。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经过了激烈的辩论后创造性地在我国的法律上第一次引进了“听证”的概念和听证制度,这是我国行政程序制度发展的重要突破。此后,价格法和立法法均规定了听证制度。20XX年,我国又一部重要的法律行政许可法再次规定了听证制度。这充分体

2、现了听证对行政决策科学化和行政决定合法化的重要作用。但行政许可法与以往立法关于听证规定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就是明确规定了听证笔录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约束力。对此,学者们在近期的论述中还没有充分予以关注。笔者在此作一初步探讨。一、行政许可法出台前关于听证笔录的效力的几种观点(一)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定的重要依据或主要依据。其重要理由是:听证笔录中的证据、依据,由于经过质证,因而比行政机关调查人员独立调查的报告要客观、真实、可靠的多,这就使得听证笔录及确认过的证据比其他证据更具说服力,所以,它是重要依据,但仅仅持有这一依据而作决定又显得过于绝对化,对其他依据也应全面分析,再做出决定。(二)听证笔

3、录只能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1、听证程序是行政决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与司法程序存在区别,在听证会之后补充得到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2、在听证会上,只有调查人员需要将与认定事实相关的证据在听证会上被质证后确认,而相对人拥有的证据可以不出示。因此听证会上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被确认过。3、如果相对人在陈述阶段表示放弃听证,意味着这次听证会不必出示证据和进行质证。因此,听证笔录只能作为依据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依据。(三)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依据。这种观点认为,上述三种观点放在一定的特定条件下,都有其合理性,不能简单否定,但若以一种

4、观点来代替全部,又过于绝对化。听证制度才刚刚引进,有待与实践进一步探索,现在对此可以把握宽松一点,让以后的实践来佐证和完善。(四)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笔者持此种观点,下文将详细论述。篇二:司法考试行政法辅导: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不是行政许可实施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一般程序之列。,要加以重视,特别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进行对比。1. 听证程序的启动第46、47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启动的两种方式,即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1)依职权启动。包括两种情形:(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

5、事项(应当予以公告)。(2)依申请启动。即行政机关应公民或组织的申请而举行的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为3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行政处罚此处未规定)组织听证。注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即应当无条件组织听证,不得拒绝。2. 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前(行政处罚也为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不是一律予以公告)。3.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1

6、)程序性回避:参与过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此处并未要求实质性审查)。(2)实质性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 公开听证原则。注意没有除外情形。5. 听证笔录及其效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考虑其他因素,即案卷排他原则,而行政立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中的听证程序都没有规定该原则)。6. 其他事项: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免费。【例题】关于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XX年卷二多选第90题)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7、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C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答案:AC篇三: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区别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区别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

8、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7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一、适用范围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9、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知规定,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对这些规定,我们还

10、要再区分一点,就是:前两款是规定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范围,后一款是规定税务机关应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本身有应申请而举行和税务机关主动举行两种。二、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关期限的问题,办法有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11、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事项(罚款)的听证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知晓后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

12、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晓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而对于告知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期限规定,两者是一致的,均为举行前的七日。三、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行政处罚法和办法均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目的之

13、一就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公开是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把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如果对这些事项举行听证,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公开举行,是否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因此,对行

14、政许可法规定,听证只能公开举行,似有疏漏,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四、听证笔录的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这些规定表面看来很重视听证程序及听证笔录,但至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种作用,

15、从条文中无法得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而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如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继规定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但绝大多数实施办法对听证笔录的有关规定都是沿袭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听证笔录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未作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听证笔录在处罚决定中的作用也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展示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必须是听证记录中有记载的。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在奥地利、美国、德国、日本等国行政程序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5条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听证分为正式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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