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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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篇一: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同步录音录像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办案部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首先通知检察技术部门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准备工作,然后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知单。第三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工作通知单后,对其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填

2、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技术部门批准后,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第四条 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第五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第六条 录制人员在录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详细记录录制过程及系统运行情况。第七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

3、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按捺手印。第八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第九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第十条 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相关工作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执行。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篇二: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XX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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