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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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

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 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 在青海海拔3000米一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 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 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

3、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40天;服现役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二章 探 亲

4、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5、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署、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下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6、;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

7、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于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干部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本规定执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官、

8、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贯彻执行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便于部队贯彻执行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有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边防一线连队的范围 规定中所称边防一线连队,是指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执勤的连以下

9、分队,不含海防连队和边防部队营以上单位。西藏边防一线部队官兵休假按照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二、关于战斗部队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范围 规定中关于“战斗部队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是指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不含在医院从事核磁共振仪器操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关于军官休假假期扣除疗养时间 规定中明确的军官疗养时间从休假假期中扣除,是指军官持证到疗养院进行保健、康复疗养的时间,不含空勤军官特勤疗养的时间。 四、关于驻西沙群岛部队军官休假探亲的假期 按照总部规定的假期执行,未婚军官每年45天,已婚军官每年60天。

10、 五、关于军官到外地休假 经批准到外地休假的军官,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路费自理。 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军官,每年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内地休假,往返路费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明确的起止地点给予报销。 六、关于军官探望父母的假期 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军官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七、关于未婚军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一并结婚的假期 未婚军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一并结婚的,其假期按照已婚军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八、关于军官配偶来队探亲 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地方不能报销的,上部队按照总部有

11、关规定给予报销。 九、关于军官或配偶调动当年探亲 军官与配偶在一地生活的,因一主工作调动造成分居两地的,当年只允许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军官因调学造成两地分居的,其配偶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待遇。 十、关于军官分段探亲路途往返时间计算 军官探亲假期经批准分两段安排或者在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的,第二次探亲或者安排补休的时间均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十一、关于军官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 个别确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中止休假、探亲又没有补休的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对其未休天数进行核实,报经党委领导审定后给予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经济补偿额本人12月份基本工资31天未休天数)。经

12、济补偿对象应当严格掌握,个人主动放弃休假、探亲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十二、关于军官休假、探亲情况的检查通报 各级对下级落实休假、探亲制度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底前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并对所属单位军官休假、探亲制度落实情况予以通报。对落实制度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好的单位要提出改进意见。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有关 晚婚假、晚育假和护理假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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