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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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专利权与专利法概述一、专利权概述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如地域性、时间性、独占性等。除此之外,专利权还具有以下的特征:1专利权客体的公开性。专利申请人要取得专利,必须运用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公开其发明创造,其范围和程度必须达到专利法规定的要求。可见,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是取得专利权的前提。这样做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可以此达到对新技术的传播与利用的目的;其二是可将发明创造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有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专利权的获得符合法定

2、条件。2专利权必须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一项发明创造在完成之后,虽然确实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但这并不说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它已具备了专利权,只有经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权,才能使该发明创造受到法律的保护,上升为法定权利。3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专利权的排他性有两个方面表现:一方面表现为专利权人对其发明、设计依法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等的专有权,排斥他人非法使用该项专利;另一方面表现为这种排他性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即对同一项发明、设计,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申请专利,在“先申请原则”下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且在保护期内,其他申请人不可能因申请

3、而获得该项发明、设计的专利权。二、专利法概述专利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专利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围绕着因发明创造这种特定的智力成果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以下四类:1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说,整个知识产权法都是围绕着专利权的获得与保护等问题而展开的,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成为专利法必须予以解决的首要问题,所以,因确认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成为专利法所要调整的第一大类问题。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专利权是一种遵循法定授予程序方可

4、获得的权利,故专利权的获得,须经由法定的程序将之确认下来,并向社会公告,某项发明创造是某人的专利,不可侵犯。在国家专利机关确认并公开专利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亦属专利法调整的范围。3因利用发明创造专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获取发明创造专利的目的就在于利用,在于将精神上的财富转变为物质上的财富。专利权人可自己实施或者允许他人实施,还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得利益。在利用专利的过程中,必然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允许人与被允许人之间产生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类型的社会关系,也是专利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4因保护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确认、授予任何一项权利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这一权利,专利

5、法不仅仅是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授予、利用,更为重要的目的在于保护这一权利。为了确保专利权人真正独占地享有对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专利法亦将因保护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切实保证专利权人应有的种种权利。第二节 专利权的对象一、发明发明是专利权的主要客体,也是各国专利法都给予保护的对象。从词义上看,发明是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律或规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01版)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此项规定可知,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有两种,即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6、。“改进发明”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发明,它要么是产品发明,要么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名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如电子计算机、超导材料和人造卫星的发明等。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如汉字输入方法、无铅汽油的提炼方法等。二、实用新型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01版)第2条第2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实用新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不论是否新颖实用)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

7、;(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不能是气态产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当然,一件物品本来是可自由移动的,后来被人们固定在不能自由移动的物品上,这样的物品仍然可以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对象。所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的外部立体表现形式,且具有相当的体积。所谓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之部件或零件的有机结合或联结。产品的形状、构造的组合,也是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对象。三、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第三种可获专利

8、的主题,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保护对象之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台湾的专利法规将它称为“新式样”。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样,是人类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所不同的是,外观设计是一种新设计。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该设计本身,而不是负载该设计的物品。对“外观设计”的理解应当注意: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是某产品不可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它就不可作为一件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仅仅是画在纸上

9、的新设计,充其量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只有将图案设计具体地运用到某物品上,它才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保护。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创作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产生一种愉悦的感受。此处所指的“美感”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能够被人们的视觉感知。对于隐性的、人们的视觉在正常情况下感觉不到的外观装饰,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2)外观设计的图案不明显违反社会风俗。(3)外观设计能够引起人们美的感受。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授予

10、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一)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的判断是以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为标准。现有技术,也称已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通过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判断新颖性的标准虽然各国立法对新颖性的判断多以“现有技术”为标准,但在具体理解和操作中仍存有差异。在具体认定新颖性时,大多从以下三方面的标准进行判断,即公开标准、时间标准和地域标准。(1)公开标准。所谓“公开

11、”,是指已为人们知晓,成为众所周知的东西。公开并不要求客观上每个人都知道,仅要求该技术脱离秘密状态。判断某项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以该项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为标准。而判断该技术是否已经公开,主要应分析其是否存在以下方式的公开:书面公开,也称出版物公开。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书面公开主要是指公开出版物所进行的公开。使用公开,即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该发明创造。判断使用是否达到足以导致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必须把握两个标准:其一,使用在公开场所进行。对发明创造的实施只要是在任何公众足以到达的场所进行的,客观上并不要求是否有足够多的人真正地参与了该发明创造的实施。其二,通过实施能够使公众从中了解该技术

12、的实质内容。只有具备以上两条标准的实施,才是使用公开,才会导致发明创造因使用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其他方式的公开,这是指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以外的公开方式,实践中主要指口头公开。口头公开是指以语言的形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作为影响新颖性的条件可以以上述公开方式的一种形式出现,也可由三种形式同时构成。(2)时间标准。发明创造公开的时间是判断新颖性的一项重要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有三种时间标准: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为标准。以申请的具体时刻为标准,即申请时标准。以申请专利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即申请日标准。我国专利法采用了以申请日为判断标准来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3)地域标准

13、。地域标准是指确定新颖性的空间范围。在该范围内未被公知公用的发明创造就认为具有新颖性,反之,则认为其已丧失新颖性。从目前世界各国专利立法规定来看,判断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有三种:绝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可以引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出版物或实际活动去否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相对新颖性标准,是指在专利审查中,专利主管部门只引用一国之内的出版物或实际活动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即要求发明创造没有在该国相对时间内被公开过。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兼顾绝对与相对新颖性的标准,即一般在出版物方面规定采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上是否公开为标准,而在实际活动方面则在一国范围内分析是否公开使用过或以其

14、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我国现行专利法采用了混合新颖性标准,第三次修改后将会适用绝对新颖性标准。2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把先申请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仅指申请日以前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同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申请。设立抵触申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重复授权。抵触申请是影响和排除新颖性的条件之一。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一般情况下,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就丧失了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但这一原则也有

15、例外。有的国家的专利法还规定了一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依照这种规定,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优惠期。虽然发明创造已被公开,但只要申请人在优惠期内提出了专利申请,则视为不丧失新颖性。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我国一般认为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用来说明申请专利的

16、技术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先进程度。其参照的标准是现有技术,要求与现有技术不仅不相同,且不是仅通过逻辑推理、分析、判断就能必然获得的技术方案,而是通过创造性活动,使技术有质的飞跃和不同程度的进步。同时,衡量创造性,以同领域内具有中等水平的人员作为判断技术水平的人员标准。1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依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之规定,判断创造性应把握以下几点:(1)判断创造性应参照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2)判断创造性的人应为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3)判断创造性的客观标准,发明应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应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标准。实践中,我国常以下列标准衡量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开拓性发明创造,也称首创性发明创造,这种发明创造在国内外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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