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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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篇一:执法回避制度-参考 执法回避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1、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3、“限期整改”的验收; 4、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 5、行政处罚; 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回避的申请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2、本部门进行

2、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4、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5、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6、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处、单位应当予以记录。 五、 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 六、 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处、单位负责人决定。 七、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八、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定等,

3、追究其行政责任。 篇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示意图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七日内 3日内 复核案件 直接送达 七日内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 公告送达 自觉履行 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七日内 3日内 复核案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七日内 建议转交送达 自觉履行 案 当事

4、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七日内 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立 案 建议 经调查调查终结违法事实不存在 合 议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重大案件 事先告知书 查责令停产停业、吊证、3日内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通知送达 确定听证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质证 制作听证记录 复核案件 提出听证报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 七日内 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立 案 经调

5、查 违法事实不存在 调查终结结 合 议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重大案件 事先告知书 查责令停产停业、吊证、3日内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受理 听证通知送达 确定听证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质证 制作听证记录 复核案件 提出听证报告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六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

6、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调查取证 2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

7、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8、外。 第二十三条 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

9、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3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

10、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

11、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12、 第三十二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4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

13、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14、。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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