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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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简要说明:(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结合重庆实际,制定禁投清单。(二)禁投清单包括禁止和限制两类目录。禁止类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或需要淘汰的,以及结合重庆实际需要在全市禁止新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以及按照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中明确不得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三)本清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内外资企

2、业投资。凡是列入本清单禁止类项目,全市境内一律不得准入,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国土、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水、电、气等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保障。凡是列入本清单限制类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准入。凡违反规定批准其进行投融资建设或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本清单为2014年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五大功能区发展情况,将适时进行调整。一、全市范围内禁止投资建设项目(一)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淘汰

3、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二)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三)禁止新建以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1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下同),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指铬、镉、汞、砷、铅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2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及其主导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及10蒸吨/小时

4、以上燃煤锅炉。3全市范围内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核心区。禁止在水源涵养地、自然风景保护区等核心区域进行旅游开发。4禁止在四山保护区域新建工业,已有工业企业有序关停或异地置换。5禁止新建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超过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号)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布局规定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要求的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备标准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制造等项目。6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

5、域)禁止新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7禁止新建烟花爆竹等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民爆类工业项目。(四)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但已经存在的企业,在以下区域禁止扩能改造,并促进现有企业加快搬迁。1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禁止投资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化学原料药、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2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禁止投资燃煤电厂、水泥、钢铁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对这类新建项目要引导其在区县(自治县)城主

6、导上风向20公里外、其他方向5公里外布局。二、五大功能区产业禁投清单按照全市五大功能区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对各功能区产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一)都市功能核心区。除楼宇工业外,禁止新建和扩建工业项目。禁止布局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项目。(二)都市功能拓展区。禁止新建、扩建火电、冶炼建材、重化工以及使用煤和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传统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禁止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风险的产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12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三)城市发

7、展新区。在西部片区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项目;在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县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8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四)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禁止布局资源环境超载的产业项目,禁止落后产能产业进入。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除万州区、云阳县以外的三峡库区库周禁止新建化工、采矿业项目,已有项目须升级改造或异地置换。垫江县、梁平县、城口县禁止新建或扩建化工(精细化工除外)、造纸、印染、合成制药等水污染重的项目。限制占地规模过大的产业项

8、目。(五)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禁止布局资源环境超载的产业项目。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除黔江区以外,禁止新建或扩建化工(精细化工除外)、造纸、印染等水污染重的项目。限制占地规模过大的产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重庆市五大功能区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版)行业、项目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一、农业淘汰1禁止投资新建并逐步淘汰除都市现代农业以外的农林牧渔业;2二环以内及畜禽禁养区淘汰畜牧业。二、林业淘汰其中1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2松脂初加工项目。淘汰限制(允许改造升级)

9、限制(允许改造升级)限制(允许改造升级)三、畜牧业淘汰畜禽禁养区淘汰四、渔业淘汰严禁在三峡库区干支流回水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网箱养殖五、农、林、牧、渔服务业淘汰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淘汰禁止新建、扩建其中1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新建煤矿项目。淘汰禁止新建、扩建限制(允许改造升级)限制(允许改造升级)限制(允许改造升级)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淘汰禁止新建、扩建八、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淘汰禁止新建、扩建九、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淘汰禁止新

10、建、扩建十、非金属矿采选业淘汰禁止新建、扩建其中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淘汰禁止新建、扩建限制(允许改造升级)限制(允许改造升级)限制(允许改造升级)十一、开采辅助活动淘汰禁止新建、扩建十二、其他采矿业淘汰禁止新建、扩建十三、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中1大豆压榨及浸出项目;2单线日处理油菜籽、棉籽、花生等油料100吨及以下的加工项目;3年加工玉米30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湿法生产线;淘汰淘汰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4年屠宰量达不到标准的屠宰建设项目;5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淘汰限制

11、(允许改造升级)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限制(允许改造升级)十四、食品制造业其中15万吨/年及以下且采用等电离交工艺的味精生产线;2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32000吨/年及以下的酵母加工项目。淘汰淘汰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十五、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其中1酒精、白酒生产线;2生产能力小于18000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淘汰限制(允许改造升级)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十六、烟草制品业禁止新建、扩建禁止新

12、建、扩建其中 卷烟加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禁止新建、扩建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十七、纺织业淘汰其中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三、纺织”第617项等纺织品生产。淘汰淘汰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限制(允许改造升级)十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淘汰其中1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2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

13、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淘汰淘汰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十九、家具制造业淘汰二十、造纸和纸制品业淘汰其中1元素氯漂白制浆工艺;2新建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3新闻纸、铜版纸生产线。淘汰淘汰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禁止新建、扩建禁止新建、扩建二十一、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其中 单色金属板胶印机。淘汰淘汰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二十二、石油加工

14、、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淘汰淘汰淘汰淘汰其中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2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淘汰淘汰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淘汰淘汰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淘汰除万州区、云阳县以外的三峡库区库周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其中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四、石化化工”第212项及“十六、民爆产品”第14项等化学原料及制品生产;淘汰淘汰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禁止新建、扩建禁止新建、扩建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十二、轻工”第15、16、19项等日用化学制品生产。淘汰限制(改造升级)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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