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与复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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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和复产申报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动态,规范企业停产及停产后恢复生产行为,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监管水平,根据化妆品监督条例、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分为企业全面停产和品种停产两类。全面停产指企业所有品种均将停产三个月以上,企业停止所有化妆品生产行为。部分品种停产指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品种将停产1年以上的,而其他品种将继续生产。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出现企业停产时,须在停产后三个月内向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申

2、报内容包括停产原因,生产情况、产品批号、产品库存数量、停产因素及预计开工时间等内容,并按要求填写附件1。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出现品种停产时须在停产后一年内向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停产原因,生产情况、产品批号、产品库存数量、停产因素及预计开工时间等内容,并按要求填写附件2。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停产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化妆品化妆品监管处通报停产情况。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停工期间不得擅自进行生产活动。全面停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化妆品生产活动,部分停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停产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需恢复生产时,须首先进行

3、自查。自查达到生产必备条件后,向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附件3或者附件4。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组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现场审核。现场审核验收合格后,化妆品生产企业方可开工生产。现场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企业须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和复产验收情况进行备案,纳入监管档案。停产复产相关情况通报给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并在市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并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部门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的违规行为,及

4、时上报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并在市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对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停产复产、停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将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对于停产、复产不报或瞒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情节严重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将企业相关记录将纳入企业信用体系评价内容,并纳入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实施监督抽样,对其企业相关违规情况上报市局,并在市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表1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全面停产)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停产品种的名称、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停产日期

5、自 年 月 日停产停产时间个月(预计)最后一批化妆品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停产原因承诺停产期间,本企业不会组织生产任何化妆品。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附表2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品种停产)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停产品种的名称、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停产日期自 年 月 日停产停产时间个月(预计)停产原因承诺停产期间,本企业不会组织生产停产的化妆品。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附件3 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申报(全面停产) 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拟恢复生产品种的名称、批准文号或备案号自查情况复产时间自 年 月 日起复产承诺恢复生产后,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件4 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申报(品种停产)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拟恢复生产品种的名称、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复产时间自 年 月 日起复产承诺恢复生产后,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生产单位(盖章) 年 月 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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