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矿长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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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职矿长准入制度篇一:五职矿长操作实施细则五职矿长操作实施细则1、不组织、不参加班前会,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不明确。2、当班不能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失控失察(如工作撤出、大面积回顶,工作面过断层、安装架设设备、打开密闭、排瓦斯、探放水等)。3、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不及时停产撤人,排除隐患,并且向法人汇报。4、违章指挥。5、不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重影响生产,导致生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睡岗、脱岗,无特殊情况提前下班。6、矿长、工程师值班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7、各种记录报表按要求及时填写。8、每月抓“三违”次数不少于规定,五职矿长不低于3次,工程

2、师1次。9、工程师未做到“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所有软件资料的编制,落实。10、不按时参加各种会议,迟到、旷会。采煤工作面安全员、瓦检员操作实施细则1、安全仪器、光学瓦检器不合格,不随身携带。2、当班辖区内漏检、假检,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安全牌板。瓦斯手册与台帐不能“三对口”。3、瓦斯超限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措施,不向值班矿长或调度室汇报。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炮后瓦斯超限不处理进行再次放炮。、不加强采面上隅角的瓦斯检查或超限异常不处理不汇报,回风巷风流瓦斯异常,不处理不汇报。、辖区内通风设施损坏(风门、风帘、风桥等),不处理、不汇报。 、打眼前放炮后不督促工人清理顶板、帮壁、险石未处

3、理,冒险作业。8、临时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9、炮后不及时清理顶板、挂梁,空顶作业。10、机头、机尾超前支护距离不足或质量不合格。11、采面无备用支护材料。12、支护间距超标,不按要求施工,无戗柱,无密集。13、装药时,雷管脚线不短接。14、放炮器钥匙不随携带,交由工人放炮。15、不用黄泥封口或封泥不足。16、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17、放炮母线有明接头,与电缆混架。18、放炮不撤人,不清点人数,机尾回风巷不设栅栏。19、顶板破碎不先支护继续放炮,造成漏顶,影响生产。20、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装箱上锁,不远离电器设备。21、炸药雷管丢失造成流失。22、使用库存与实际帐面不符,火工产品未建帐。23

4、、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撤人,排除隐患汇报。24、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不汇报,影响生产。25、无特殊情况提前下班,生产任务未完成,睡岗脱岗。26、不按时参加各种会议迟到,旷会。27、各种报表不及时填写,交接班不清楚。掘进工作面安全员、瓦检员操作实施细则1、安全仪器、光学瓦检器不合格,不随身携带。2、当班辖区内漏检、假检,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安全牌板。瓦斯手册与台帐不能“三对口”。3、瓦斯超限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措施,不向值班矿长或调度室汇报。4、掘进头风筒超距(大于5m),漏风严重,破损严重(当头20m除外)有反接头。5、风筒吊挂不平直,拐死弯。6、不严格执行

5、“一炮三检”,炮后瓦斯超限不处理继续放炮,贯穿巷道已停工的工作头,不检查瓦斯和炮前不检查瓦斯,不设警戒。7、拆密闭墙排瓦斯不按措施操作,不设警戒,栅栏,回风系统不断电撤人,瓦斯未排放至安全标准而离开现场处理与排瓦斯的工作。8、辖区内盲巷不设置栅栏,警示牌板。9、微风、无风作业,辖区内风流瓦斯异常不处理不汇报。10、辖区内通风设施损坏通风设施损坏(风门、风帘、风桥等),不处理、不汇报。11、未对特殊地点的瓦斯检查,如高冒区,远距离巷道中部回风流断层。穿层等地点。12、打眼前,放炮后不督促工人清理顶板,帮壁,险石未处理,冒险作业。13、临时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14、锚杆支护、钢架支护不合格又不整

6、改。15、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雷管脚线不短接。16、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17、放炮钥匙不随身携带,交由工人放炮。18、不清点炮数,认真登记,不清点人数,不设警戒,不断电撤人。19、炮眼不用黄泥封口或封泥量不足。20、放炮母线有明接头,与电缆线混架,100m以内架固定放炮母线。21、放炮地点不在进风风流中。22、炸药雷管不分开存放、装箱上锁,不远离电器设备。23、炸药雷管丢失造成流失。24、使用库存与实际帐面不符,火工品未建帐。25、不按探放水措施施工,探眼、方位、角度、深度,无记录,无牌板。26、虚报、假报探眼深度及数量。27、探眼涌水异常不处理不汇报。28、丢失探放水设备配件影响探放

7、水工作。29、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撤人,排除隐患汇报。30、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不汇报影响生产。31、无特殊情况提前下班,生产任务未完成。32、不按时参加各种会议,迟到、旷会。33、各种报表不及时填写,交接班不清楚。篇二:五职矿长任职资格7贵州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9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煤矿“五职矿长”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8、、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第二条 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两种类别。(一)以下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必须持A类证书: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二)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持B类证书。持A类证书的人员担任“五职矿长”可涵盖其他类型煤矿,持B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前款类型煤矿担任“五职矿长”。第三条 持A类、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一)持A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二)持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

9、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鼓励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A类或B类安全资格证书。第四条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安全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煤矿“五职矿长”。相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核,不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得参加“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取证培训。第五条 已经持证在岗的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五职矿长”任职单位(煤矿)发生变化时,必须在新任职15日内向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0日内持有

10、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第六条 煤矿“五职矿长”必须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履职能力考试,考试不合格(含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证书类别作相应降级直至注销处理。第七条 煤矿“五职矿长”以外其他管理人员持证,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 -篇三:贵州省“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贵州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9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

11、“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煤矿“五职矿长”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第二条 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两种类别。(一)以下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必须持A类证书: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二)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持B类证书。持A类证书的人员担任“五职矿长”可涵盖其他类型煤矿,持B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前款类型煤矿担任“五职矿长”。第三条 持A类、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持A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

12、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二)持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鼓励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A类或B类安全资格证书。第四条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安全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煤矿“五职矿长”。相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核,不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得参加“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取证培训。第五条 已经持证在岗的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

13、“五职矿长”任职单位(煤矿)发生变化时,必须在新任职15日内向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第六条 煤矿“五职矿长”必须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履职能力考试,考试不合格(含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证书类别作相应降级直至注销处理。第七条 煤矿“五职矿长”以外其他管理人员持证,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 -附件1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时间表说明: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以集团公司注册地为准;未纳入主体企业煤矿以煤矿所在地为准。- 3 -附件2全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换证申请-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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