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电气施工图审查统一技术措施-2018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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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前 言 随着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版)等一系列新的规范和规定陆续出台,2015 年制定的宁 波市电气施工图审查统一技术措施 (二) 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 市住建委组织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技术 委员会电气专业组,以及宁波市审图中心、各大设计院电气专业 技术负责人召开技术研讨会议, 就目前电气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过 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编制了宁波市电气施 工图审查统一技术措施(2018 年修订稿)。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供配电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3.电气照明;4.防雷接地;5.节能及绿建;6.智能化;7. 其他

2、。 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订或补充之处, 请将修改意见或有关 资料寄送至编制单位(地址:宁波市柳汀街 320 号宁波市建筑电 气学术委员会;邮编 315012)以便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宁波市建筑电气学术委员会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技术委员会电气专业组 3 1.供配电系统 1.1 几种情况下如何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1.1.1 当建筑体量不大(如幼儿园等),专为少量二级负荷设 置多台变压器不合理时,允许仅设置单台变压器,但须明确采取 何种措施满足二级负荷的要求。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当本变电所高压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或由采用双回路高压进线的环网站供电时,对非消防负荷可 视

3、为满足供电要求; (2)对于非动力负荷,可设置 EPS 装置作为第二电源; (3)对于动力负荷,可设置固定柴油发电机或手推车式柴油 发电机(可不设专用机房)作为第二电源; (4)可引接独立于本建筑供电系统外的第二电源; (5) 对于消防负荷可采取除本条(1)款外的其他措施。 1.1.2 当变电所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时, 对于非消防二级负 荷,可由变电所引来的双电源(回路)切换供电,也可由变电所 引来的专用回路供电。 1.2 几种场合下的负荷分级 1.2.1 根据 JGJ310-2013 第 4.2.2 条及其解释, 高校食堂厨房 设备用电、主要操作间照明为二级负荷;幼儿园、中小学的厨房 可视规

4、模大小列为二级负荷或三级负荷; 1.2.2 根据 JGJ100-2015 第 7.4.11 条,汽车库应按规模确定 其负荷等级。但并非所有负荷均按其最高负荷等级执行,设计应 按其负荷重要性确定各类负荷等级。例如充电桩负荷,根据 DB33/1211-2016 第 5.1.1 条规定,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 4 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 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其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3 消防负荷配电系统和非消防负荷配电系统分界点 消防负荷配电系统和非消防负荷配电系统分界点应按以下要 求执行: 1.3.1 当建筑(建筑群)有专用变电所时,上述两系统应从专 用变电

5、所低压母线处分开,专用变电所应设置消防专用配电柜; 1.3.2 当建筑(建筑群)无专用变电所时,上述两系统可以从 供电部门总进线表箱或总箱处分开; 1.3.3 按一、 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 务网点,如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 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应 采用持续点亮型灯具; 1.3.4 对于有供电部门分户计量要求的建筑物内部局部区域, 可不设置专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但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线路。 1.4 矿物绝缘电缆 1.4.1 消防配电线路与其他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电缆井、 沟内 时,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上

6、述情况不包 括室外敷设); 1.4.2 矿物绝缘类电缆不限于特定的某种型号, 当其具有国家 指定检测中心出具的试验报告并满足各项防火性能时即可选用。 1.5 高层住宅用户套内配电线缆选择 对于高层住宅用户套内穿管暗敷的配电线路,可采用普通铜 芯电线。 5 1.6 消防和非消防电缆的敷设 消防电缆(包括矿物绝缘电缆)与非消防电缆应敷设于不同 桥架内。 1.7 消防配电线路保护管 根据 GB50016-2014 第 10.1.10 条及其说明, 消防配电线路暗 敷时应穿金属导管保护, 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 保护。 1.8 消防负荷的过负荷保护 根据 JGJ16-2008 第 7.6.

7、4 条、 GB50054-2011 第 6.3.6 条, 对 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该线路的过负荷保 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结合民规及技术措施,这 些负荷有消火栓水泵、喷淋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 上述负荷要求除热继电器动作于信号外,ATSE 后的出线断路 器及电动机组合式保护电器(CPS)也应取消过负荷保护。当上 述重要负荷的上级断路器满足选择性要求时, 其上级断路器可不 再考虑取消过负荷的要求。 1.9 消防稳压泵 消防稳压泵应按消防负荷要求配电,宜设置末端双电源切换 装置。 1.10 消防用潜水泵 1.10.1 根据 GB50974-2014 第 9.2.

8、1 条 2 款, 设有消防给水系 统的地下室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具体将哪些潜水泵定性为消防 用潜水泵以给排水专业提资为准; 1.10.2 用于消防排水的潜水泵也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其剩 6 余电流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报警,具体由设计视实际情况而定。 1.1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的配电 根据指南第 86 条精神,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内不应 设置配电箱和控制箱,不应有明敷的电气管线、桥架穿越。 1.12 住宅前室内电表箱 当住宅的电表箱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且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时, 可在表箱前加设乙级防火门视作为管道井, 并采用不燃表箱, 以满足指南第 86 条要求。 1.13 消防控制室中

9、消防双电源切换箱所带负荷 根据 GB50116-2013 第 3.4.6 条(强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 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对于独立设置的消防控 制室, 其内部的其他负荷允许从本控制室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引 接,以各自独立的回路供电。 当消控控制室与智能化机房合用一室时,消防设备应集中设 置,并应与其他设备分区域设置。消防设备和智能化设备应在各 自区域分别设置双电源切换箱。 室内与消防无关的设备供电应引 接自智能化的双电源切换箱,以各自独立的回路供电,此类配电 管线不作为无关管线穿越。 1.14 消防水泵自动巡检 根据 GB50974-2014 第 11.0.18 条, 消防水

10、泵控制柜应设置自 动巡检装置, 并具有自动巡检可调、 显示巡检状态和信号等功能。 1.15 航空障碍灯 1.15.1 是否设置航空障碍灯应按 JGJ16-2008 第 10.3.4 条以 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7 1.15.2 航空障碍灯应按本建筑的最高负荷等级供电,是否列 入消防负荷由设计视实际情况而定。 1.16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保护 根据 GB50364-2018 第 5.7.2 及 5.7.3 条规定, 太阳能热水系 统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应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 内置 加热系统回路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其额定动作值不应大于 30mA。 8 2 火灾自动报

11、警系统 2.1 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1 一、二类高层住宅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2 一类高层住宅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1.3 按一、 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住宅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4 多层住宅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当本项目内已设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宜设置消火栓报警按钮、 电梯迫降等功能。 2.2 非机动车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的非机动车库也应设置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2.3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防火门监控系统 2.3.1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的设置按照指南第 139 条执行; 2.

12、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按照 GB50016 及其他相关规 范及规定要求执行; 2.3.3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置按照指南第 138 条执行,其 中当建筑内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门规定的具有信号反馈功 能的防火门时可不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2.3.4 各系统应绘制系统结构图, 系统图和平面图中应体现相 关内容; 2.3.5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测元件的设置 不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模块设置要求。 2.4 直流电源装置的消防电源监控 当消防直流电源装置(系统)本身具有电源监测功能时,其 9 直流出线侧可不纳入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2.5 防烟排烟系统联动 根据 GB51251-2

13、017 第 5.1.1 及 5.2.1 条的精神,应以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并明确 相关联动控制措施如下: 2.5.1 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 动加压风机; 2.5.2 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 动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2.5.3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应设 连锁线直接连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2.6 自然排烟窗 根据指南第 171 条,当高位排烟窗设置联动自动开启功 能时,应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具体设置按以下要求 执行: 2.6.1 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以及建

14、筑面积大于 2000m的营 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体育比赛厅(含观众厅)等厅室,其 高位自然排烟窗应设置联动自动开启功能; 2.6.2 除上述 2.6.1 款中所述的场合外, 高位自然排烟窗是否 设置联动自动开启功能由相关专业要求确定。 2.7 消火栓按钮 2.7.1 当本建筑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本建筑应设置消火 栓按钮作为报警信号; 2.7.2 当本项目内设有火灾报警系统而本建筑内未设火灾报 10 警系统时,本建筑宜设置消火栓按钮作为报警信号; 2.7.3 当本项目内无火灾报警系统时,可不设置消火栓按钮。 2.8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液位信号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

15、防水箱等水 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上述要求与是否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关。 2.9 自带电源消防疏散应急照明点亮方式 根据指南第 133 条规定,采用自带电源系统供电电源为 非安全电压时,在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场所,应急照 明配电箱应接受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 入自带电源应急点亮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实 施后应满足此标准要求。 2.10 消防报警各系统布线 2.1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 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消防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线 路参照此

16、要求执行; 2.10.2 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 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线路参照此 要求执行; 2.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 控系统、 防火门监控系统线路暗敷设时, 应采用金属管、 可挠(金 属)电气导管或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并应敷设在不燃烧 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mm;线路明敷设时, 11 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 2.10.4 以上线缆是否选用低烟、 低毒型以建筑本身要求为准。 2.11 可燃气体报警 根据 GB50016-2014 第 8.4.3 条及其说明, 除住宅建筑内的厨 房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 12 3 电气照明 3.1 住宅公共部位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对于住宅内一层门厅和无自然采光的电梯前室、地下室走道 的照明建议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但规范的条文解释也允许此类场 所可不采用节能控制措施(GB500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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