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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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OT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它的基本特点是开放基础设施领域以利用外资,适用于在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的发展中国家为大型电力项目筹集建设资金。风险问题是BOT项目的核心问题。BOT项目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前者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或有风险;后者包括完工风险、生产风险等。风险分配是BOT项目风险管理的基础。深圳*B电厂是我国首次使用BOT融资概念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它采用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成为发展中国家实施BOT项目的典范。BOT模式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被一些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所运用,目前仍属于新事物,还存在争议,美国、日本、欧洲等地区在该模式的操作细节上也有

2、不同。尤其是在市政公用事业的运用中,所出现的问题使率先操作该项目的发达国家也在反思。 议题以BOT在我国及国外的应用实例为主,BOT在我国还需要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现在谈论它在我国的成功与否,还言之过早。近年来,BOT投资方式被广泛运用到市政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采用BOT模式,一方面可解决基础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减轻政府对基础建设的投资压力,激活民间资本;让企业运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收费,与政府部门互相制约,可避免“官营”污水处理厂政企不分的弊端;促进环保产业的蓬勃 目 录1、研究对象简介31.1BOT的含义与特点31.2BOT的起源32、从BOT演变出来的融资模式BT模式52.1 BT模式

3、的含义与定义52.2BT模式与BOT模式的分析与比较62.3BT模式在实例中的应用72.3.1经济效益比较83、BOT的实际应用103.1 BOT融资的操作技巧及注意事项103.1.1操作技巧103.1.2注意事项113.2我国的BOT实例应用与分析134.总结184.1BOT模式在中国的前景及思考184.1.1.1BOT模式有何独特之处?184.1.1.2在实施BOT项目融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194.1.2BOT模式前景如何?194.2总结201、研究对象简介1.1BOT的含义与特点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

4、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

5、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

6、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1.2BOT的起源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

7、。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

8、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本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2、从BOT演变出来的融资模式BT模式2.1 BT模式的含义与定义 是的一种演变。“”融资方式是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主要融资运作模式,其含义是:项目经政府授权由企业融资建设,企业运行,合同期满企业将资产及运营权转移给政府的项目经营方式。由于一些公益性工程项目,企业无法独立实现经济运营,取得投资收益,所以,将“”中的“”即:企业运行过程排除,形成“”融资方式,即(建设转让)政府授权企业对项目融资建设,项目建成后交给政府,政府用以后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偿付企业的融资本金及利息的

9、一种新型融资模式。BT投资模式里面的BT是建设Build-移交transfer的缩写,是由2005年百富榜上的黑马富豪严介和创造或者说是简化出来的一种暴富投资模式。BT投资模式与BOO(建设-经营Building-owning-operation)和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uilding-owning-operation-transfer)这两种模式相比,少了建设方经营的这道环节。其实质就是对BOT(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的变换,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政府部门。也就是垫资为政府建造暂时无力上马的基础设施项目

10、,然后再让政府分期还款,从而获得暴利。 举个例子,根据严介和掌控的太平洋建设集团与内蒙古某市签署的建设市政基础工程的一份合同显示,太平洋承诺在5年内出资50亿元,该市政府则在验收移交之后的5年之内分批将工程建设款还给太平洋。此外,该市政府还要按银行同期利率的50%给太平洋支付建设时的垫资利息。 应用BT投资模式,截至2005年底,太平洋已经签署了2700亿的订单,而到2008年前则要突破5000亿。很恐怖吧?严介和也正是靠着他创立的BT投资模式从胡润2004年百富榜第66位飙升到2005年的第2位。 不过在2006年初,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制订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

11、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下发到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相信BT这种暴利的投资模式不会走得太远。2.2BT模式与BOT模式的分析与比较(1)同样解决了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压力,政府无需投入资金即建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BOT模式相比,还款期缩短,政府对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很容易计算和控制,投资者的利润减少。 (2)项目前期工作,操作更加规范、成熟,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大大减少。政府运做污水厂BT项目与其他国有产权工程的前期工作基本相同,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不同(工程竣工使用后才开始付款,并分几年偿还),政府操作起来得心应手。同时与BOT模式相比,由于投资者不参与污水厂的运营,减少了

12、双方商务谈判的烦琐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条款与协议,自然时间和投入也大为减少。 (3)污水厂建成后,即交由政府运营,纳入市政整体水循环体系,规划、运营、管理、维护主体(当地政府)统一,收费合理,管理规范,将更好的保证污水厂正常的运行。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根本作用是保障城市功能,保护当地环境,政府会以此作为污水厂的经营核心(BOT模式中,投资者是以赢利为核心),协调各部门、各企业与污水厂的关系,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 (4)卸掉(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并可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中获得可观的收益。 在极少数经济落后地区,向企业和居民收取的排污费很低(甚至没有),如果由投资者运营(BOT),除去

13、处理成本额外付给投资者的运营费用和投资回报将令政府不堪负重,而由政府运营,只需付出最基本的处理成本,政府的压力和负担显然大大的减轻。 在大部分地区,政府收取的排污费已能保证污水处理的成本,政府无需财政补贴,污水厂完全能够自给自足。例如,辽宁某城市,政府收取的排污费除去相关费用(管网维护等其他费用)后,实际用于污水厂0.6元/吨,而吨水处理的全部成本为0.35元左右,每处理一吨水,政府可以获利0.25元,如果污水厂的规模是5万吨/日,那么污水厂一年的收益将365万元(可以把这部分收益用于污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或其他环保设施)。 如果在污水处理的基础上能够使中水回用(中水的售价为0.9元),那么污水

14、处理厂给政府带来的收益将更加巨大。 小结:国内已经有几十家采用BT模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取得了成功,目前均运行稳定、经营正常。这与BOT模式雨点小、雷声大,建成的少、半途而废的多,负面新闻不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3BT模式在实例中的应用当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近年来国家对水环境的治理非常重视,而各地也把污水处理视为城市重要的基本功能之一,已建设或计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产权必须由政府所有。但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数目庞大,由地方财政一次性拨款建设令政府负担困难。资金不足,成为

15、城市污水处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为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将投资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了融资渠道,打破了政策瓶颈。 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地方环境,付出合理的成本保证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投资者的目的是追求最大的利润和投资回报。对于投资者来说,即使通过污水达标排放改善了地方环境,但如果得不到预期的回报,那也是失败的。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投资者在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无疑加重了地方企业、居民的经济负担(也就是说环保成本被人为的增加)。在该项目的运做中,合作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只有最大限度降低各自的风险,才有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互利双赢。本文将对这两种投资模式从政府的角度,做一定的比较。 (1) 同样解决了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压力,政府无需投入资金即建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BOT模式相比,还款期缩短,政府对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很容易计算和控制,投资者的利润减少。 (2) 项目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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