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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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和严肃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变更审查、审批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造价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修改、重

2、大(要)设计变更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完善。设计原因是指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漏、错项,应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设计质量的考核;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或客观环境发生了改变或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最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列入建设单位的考核。设计变更单和设计变更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第五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对工程设计、技术装备或其它任何部分进行

3、必要的设计变更,以使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更加合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是:(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二)若设计变更意见与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的同意;(三)工程设计变更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四)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对于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五)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

4、行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深度与现有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相关报告,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的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技术性质和投资增加额度,分为三类: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一)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原则性意见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设计变更或单位工程投资增加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投资10 %及以上的设计变更;(二)重要设计变更,是指单位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投资5 %及以上、不足10 %的设计变更;(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单位工程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投

5、资、不足5%的设计变更。 第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包括:设计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实施工程设计变更和变更文件归档。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负责制订设计变更在各参建单位中流转的具体时限并督办的办法。第二章 设计变更第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可根据设计问题及施工工艺、材料采购、外部环境等变化情况,合理地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报告书,并注明变更理由。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建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理设计变更的申请后,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和必要性,对设计变更

6、的规模、数量、范围组织审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建设单位。第九条 变更申请报告书原则上由以下文件组成: (一)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书。准确地说明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理由和内容、估计延误工期、估算造价增减额及费用承担方等;(二)变更缘由和依据。附设计变更建议方的申请报告、地质资料、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技术经济的论证意见及合同条款、现场办公备忘录、各类证明材料等; (三)设计变更文件说明书。附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或变更意向草图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明细表。附核增减的原设计工程量、工程变更工程数量计算书及变更

7、增减量计算表;(五)变更费用估价表。附工程投资变化清单、分项概、预算书和变更造价增减计算书,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六)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变更方案审查的初审意见。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按照设计变更的分类,实行分级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报送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一般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批后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备案。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如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与设备、建设地点等方

8、面的调整,须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同意,再办理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需要评审的,集团公司组织专家评审,使建设投资得到有效控制。审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变更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相应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核定。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通过现场办公先进行紧急抢险,各参建单

9、位在现场办公备忘录中确认抢险方案后,即可先行实施工程变更。同时,应在15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办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收到经批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将变更设计通知单和相关附件等交监理工程师处理,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令。引起工程造价改变的设计变更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工程师负责统计工程设计变更及其工程造价增减额;设计单位负责出具竣工图,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须在竣工图上得到真实完整的体现。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指导、检查。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归档。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经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形成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方可下发施工现场执行工程设计变更,其工程投资纳入竣工财务决算。未按本规定履行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其工程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工程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重要设计变更。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项目概算增加的,集团公司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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