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旺公司合同(造价咨询).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682329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豪旺公司合同(造价咨询).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豪旺公司合同(造价咨询).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豪旺公司合同(造价咨询).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豪旺公司合同(造价咨询).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豪旺公司合同(造价咨询).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豪旺公司合同(造价咨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豪旺公司合同(造价咨询).(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山西豪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矿建工程、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等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零星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结算审核。、委托人要求的其它工作。2、服务类别: 工程预算、施工图预算审核、进度款审核、结算编制、审核、零星工程结算审核、辅费分摊审核。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2、。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本项目建设工程结束。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12住所:开户银行住所:太原五一路景观A

3、东3202开户银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帐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年 月 日帐号:090101421001084邮政编码:030001电话:0351-4239118传真:0351-4265928电子邮箱: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

4、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

6、,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

7、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

8、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

9、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

10、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

11、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本合同适用于国家和山西省对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的法律、法规

12、害规定。2、预、结算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及业主要求执行国家、行业、山西省相关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及中标价、合同价、双方认定价、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期信息指导价。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矿建工程、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等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零星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结算审核。、委托人要求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

13、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24.1、咨询服务费计算咨询服务费=基本造价咨询费+结算审减效益收费结算审减效益收费=结算审减额结算审减效益收费费率结算审减额=竣工结算报审造价-本次结算审定造价24.2、咨询服务费收费费率24.2.1、基本造价咨询费收费费率(基本费):竣工决算报审造价的0.9,以送审金额为基数,由矿方支付。24.2.2、结算审减效益收费费率(效益费):竣工决算审减额的2.9%,以送审金额核减金额为基数计取,单位工程的总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由施工方支付(由施工单位承

14、担的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费用中扣除后代付)。24.2.3、不得计取重复发生的费用,例如:结算审核时,施工图预算审核费用、调差费用不再计取等。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按实际情况协商支付。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长治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本合同为委托人与咨询人签订的框架性合同,在框架合同下根据具体工程业务签订项目咨询业务合同,并据此开展业务和结算 。 2、咨询人保证审核人员稳定,并有项目负责人,派出项目组开展工作。3、咨询人为委托人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提供长期的专业咨询服务。4、如果咨询人提交的审核报告相关数据与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数据出入较 大或有错误时,矿方有权拒付相应部分的服务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