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银川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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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银环验 201717号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焚烧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3#焚烧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横山工业园内建设银川市生活垃圾发电焚烧项目,占地面积38223.46m2,距银川市城区约30km,距原银川市河东生活垃圾填埋场直线距离约3km。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建设两台500t/d循环流化床焚烧炉配套212

2、MW纯冷凝汽轮发电机组,公用系统(包括垃圾前处理系统、渗滤液收集及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飞灰收集及处置系统、办公楼、宿舍楼)一次建成,二期新建一台500t/d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即3#焚烧炉,同步建设焚烧炉的烟气处理系统。2015年5月宁夏环境保护厅以宁环验201517号文件对一期两台500t/d循环流化床焚烧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予以批复。本次仅对3#焚烧炉进行验收监测。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新增一台500t/d循环流化床焚烧炉。项目于2014年7月开工建设,2015年4月建成,2015年6月试运行。2015年6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该项目试生产。项目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

3、,环保投资2430万元,占设计总投资的48.6%。NN实际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2140万元,占实际总投资的42.8%。其中废气治理投资1950万元、噪声治理投资80万元、其它治理投资110万元。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编制了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2月编制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于2012年4月17日,宁环审发201235号关于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4年4月22日,宁环审发20147号关于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批复。银川

4、市环境保护局银环保函2016226号关于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3#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的批复(2016年11月);二、验收监测结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一)废气: 有组织废气3#垃圾焚烧炉产生的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半干式反应塔+布袋除尘”处理技术,处理后的焚烧烟气通过60m烟囱(出口内径3.4m)排放。3#垃圾焚烧炉烟气处理设施出口废气中污染物烟尘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15.89mg/m3、二氧化硫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8.20mg/m3、氮氧化物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298mg/m3、一氧化碳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86.6mg/m3、氯化氢最大折算排放浓

5、度为28.8mg/m3、汞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0.0009mg/m3、镉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0.00328mg/m3、铅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0.0471mg/m3、二噁英类测定均值为0.070mg/m3,均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要求,同时也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二噁英排放浓度满足环评批复0.1 TEQng/m3要求。氟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84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67kg/h,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无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17mg/m3

6、,低于排放浓度限值0.06 mg/m3;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53mg/m3,低于排放浓度限值1.5mg/m3;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795mg/m3,低于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二)厂界噪声厂界8个噪声监测点的昼间测定值为57.064.5dB(A),夜间测定值为50.254.8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3#焚烧炉固体废物主要来自垃圾焚烧后

7、的炉渣、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污水处理站污泥以及生活垃圾等。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属一般固废,已与灵武市福祥砖厂签订接纳协议,实现综合利用;焚烧飞灰送固化飞灰填埋场进行填埋;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3#焚烧炉炉渣产生量为8259.2t/a,飞灰产生量为14600t/a,污水处理站污泥产生量为273t/a、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96t/a。(四)焚烧炉技术性能检验焚烧炉出渣机排渣热灼减率为1.85%2.04%,符合焚烧炉技术性能指标低于5%的要求。(五)一期项目验收固体废物浸出液及土壤监测结果由于一期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对厂区固体废物浸出液及土壤开展了监测,本次3#焚烧炉验收未对其固

8、体废物浸出液及土壤开展验收监测。一期项目主要验收内容是1#、2#焚烧炉,在一期项目验收中对本厂厂内固体废物浸出液及土壤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如下:固体废物浸出毒性监测结果: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样品浸出液中含水率、二噁英、汞、铜、锌、铅、镉、铍、钡、镍、砷、总铬、六价铬浓度均低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应标准限值,因此,飞灰固化后样品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土壤监测结果:布设的两个土壤监测点位的pH值分别为8.78、9.10;汞含量分别为0.035mg/kg、0.018mg/kg;砷含量分别为14.7mg/kg、8.24mg/kg;铅含量分别为23.4m

9、g/kg、46.5mg/kg;铜含量分别为21.0mg/kg、21.9mg/kg;锌含量分别为49.6mg/kg、58.9mg/kg;镍含量分别为39.5mg/kg、80.8mg/kg;铬含量分别为38.6mg/kg、43.6mg/kg;以上监测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限值,镉含量分别为2.06mg/kg、2.79mg/kg,高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标准限值,两个监测点位土壤中二噁英监测浓度分别为0.051-TEQng/kg、0.271-TEQng/kg。(六)污染物排放总量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3#焚烧炉烟尘排放量为8.8t/a

10、,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6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03.2t/a,氯化氢排放量为11.4t/a,氟化氢排放量为0.49t/a,一氧化碳排放量为51.3t/a,二噁英排放总量为0.077g/a。一期和二期三台焚烧炉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2.92t/a,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772.2t/a,由于一期验收报告中无二噁英排放总量,故本次核算二噁英排放量仅为3#焚烧炉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量,二噁英排放量为0.077g/a。废气中二氧化硫、二噁英排放总量符合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总量批复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符合总量批复要求。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三、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

11、目3#焚烧炉在建设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经现场检查,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程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定期对废气在线监测仪进行校正,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管理,并定期送往有资质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等规定,完善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四、请灵武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3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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