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三芬兰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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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芬兰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三(三)待审财产的临时保护1.预防措施作为低等法院改革的一部分,1993年12月1日起,申请人预防措施的申请转由普通法院审理规定预防措施的审理的新条款被包含在司法程序法典的第七章,而有关预防措施裁定的执行的规则却被置于执行法的第七章,当事人可用的预防措施被规定在司法程序法典第七章的第1-3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裁定扣押:(1)为保证债务的支付而对对方的动产或不动产,或(2)由对方占有申请人主张拥有更充分权利的一个明确的客体,或其它指定的财产。司法程序法典规定了可资利用的为保证权利的预防措施, 这些权利非为债务的支付或针对一个明确的客体或其它对指定的财

2、产有更充分的权利。根据这一节法院可以:(1)禁止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这两者都有着被罚款的威胁;(2)授权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叫别人为一定行为;(3)裁定对方的财产应处在信托人的管理和照料之下;(4)为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命令采取的其它必需措施。没有为对方当事人留一个接受听证的机会的预防措施的申请将不会被准许。然而,如果预防措施的目的将因此可能遭到损害,在申请人的请求下法院可以不保留上面提到的机会而在预防措施方面给出一个临时性裁定。预防措施的效率性要求它们应在一个简易程序中被紧急地考虑,并且一个临时性的保留性的决定甚至在没有保留一个给对方当事人听证的机会时就可以签发。作为

3、补偿,申请人有义务赔偿对方当事人因不必要的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损害和费用,而且在预防措施被执行前,提存一个涵盖可能的损失和费用的保证金。2.查封不动产和动产扣押的一般前提是:(1)申请人能确立一个可能性,即他掌握着一笔可支付的债务,以及(2)存在着对方当事人隐藏、损坏或转移该标的或争议中财产或采取其它行为损害申请人权利的危险。财产也包括应收帐款,无形权利以及其它无形财产。金钱诉求或对标的或其他将给予保证的财产的权力通过法院的裁定必定是可强制执行的,或根据执行法第3章第1条第1款通过一些其他的法院决议是可强制执行的:即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已获得法律效力的法院决议,由法院认可的和解,一个仲裁裁决或一个在

4、芬兰可执行的外国的判决、仲裁判决。3.一般预防措施一般预防措施的裁定的前提是:(1)申请人能够确立一个可能性,即他有一些针对对方当事人的非金钱诉求或对标的或其它可执行财产的权利;(2)存在着对方当事人通过立据出让,诉讼或忽略或用其它方式妨碍或削减申请人权利的实现的危险或实质地减轻其价值或重要性的危险。在决定一般预防措施的时候,法院有义务考虑对方当事人相对被保证的权利没有遭受不当的不便。4.有管辖权的法院预防措施问题由普通法院审议,一般地,是待决的主要诉讼的法院。如果主要争议的审理已告完结,但该裁决仍是可上诉的或规定的上诉答辩期间还没有过,则有管辖权法院是刚审理该主要诉讼的法院。如果主要诉讼管辖

5、权的法院还未确定,有权审理一般预防措施的法院则根据司法程序法典第10章的一般管辖规则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主要争议由仲裁裁决或由于其它原因,没有一个普通法院能审理该主要争议,一般预防措施的申请人有三种替代方式可供选择:(1)对方当事人居所所在地的地区法院;(2)争议中的财产所在地或相当一部分财产所在地的地区法院;(3)一般预防措施的目的可被实现的地区法院。5.预防措施的诉讼预防措施的申请必须用书面的方式递交,而且可以被包含在主要争议的传票的申请当中。如要主要争议已在一个普通法院待决,申请则也可提交给正在审理该主要争议的法院。预防措施的申请必须被紧迫的考虑,而且在前面提到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在没

6、有保留给对方当事人一个听证的机会的情况下就授予临时裁定。如果预防措施的申请是在主要争议的诉讼开始之前提出的,则申请人必须在预防措施的裁定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主要争议提起诉讼。如果预防措施已经指向不动产以保证未到期的债务的支付,而该不动产是一个担保,则一个月的期间从债务到期之日起开始起算。也可能在债务到期之前申请预防措施并获得这样一个裁定,然而,该债务在提起诉讼之时,必须到期,而且提起主要诉讼的期间是一个月。根据法律,企业重组程序的开始通常阻止了寻求预防措施的机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当地采取预防措施,他有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这些措施及其执行所产生的损害,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预防措施裁定的执行要求申

7、请人提供一个抵押或一个保证,通常是一个银行担保,涵盖到因不当的预防措施的执行可能导致的损失。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这样的保证,并且法院认为申请人的权利显然是正当的,法院可以在申请人的请求下减轻他的保证义务。支付由请求预防措施的执行所带来的费用的义务,在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连同主要争议的审理一起解决。预防措施的裁定受制于独立的上诉,然而,一个临时预防措施的决议并不受上诉的约束。6.预防措施的执行预防措施的裁定通常由扣押书记官执行,有些预防措施的执行需要有首席执行官的命令,扣押书记官可以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执行费用。如果预防措施的裁定还是可上诉的,扣押书记官必须在执行前通知对方当事人,除非有理由相信该对

8、方当事人正在逃避执行。然而一个临时性的预防措施的裁定的执行可以不事先通知。在发起主要争议的诉讼一个月期间已过后的两个星期内,申请人必须向扣押书记官证实该诉讼已被提起。否则,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取消预防措施的执行的话,扣押书记官就可以取消。用来替代对动产的扣押,扣押书记官可以使该动产处于禁止分散的禁令之下,如果申请人同意如此或该动产分散的风险甚少的话。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将不会执行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扣押。如果这种执行已经发生,它将被撤回。为保证申请人对特定的标的或财产的权利而执行的预防措施,只有在申请人同意该保证,或该保证妥当并充分地符合保护申请人的需要的情况下,才能被阻止或被撤回。7.预防措施

9、的撤销如果预防措施所凭借的理由不再存在的话,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下都将会被法院取消。如果主要争议抛弃,法院则将依职权取消该预防措施。当法院在处理主要争议时,它将决定该预防措施的效力维持多长时间。如果该主要诉讼被拒绝或被驳回,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预防措施的效力维持到该主要决议成为最终性的为止。在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下,通过扣押书记官的裁定,预防措施将被撤回,如果:(1)主要诉讼没有在前面提到的一个月内的期间内提起;(2)主要诉讼被撤销、被驳回或被否决;或(3)对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来自申请人的书面陈述或其它清楚可靠的证据,表明债务已被偿还。(四)简易判决1.先发制人的驳回或否决如果原告不能弥补传票申请的

10、不足而且该不足是如些不足以致于法院认为没有进行诉讼的基础,法院可以不签发传票而驳回该诉讼。法院也可以因其他原因不能审理该案件,例如法院对本诉讼没有管辖权而驳回诉讼。这样的驳回没有已决判决的效力。如果原告的诉求明显地没有根据,法院也可以阻止签发传票,并立即用判决否决该诉讼。2.驳回如果存在诉讼的障碍则该案件必须被驳回。当被告对案件第一次答辩时,延期的抗辩必须被提出。如果延期的抗辩被事后提出,它将被驳回,除非它涉及一个程序上的请求,法院将因而依职权予以考虑。3.诉讼的撤回原告可以撤回将会被法院撤销并且可以后来再提起的诉讼。然而,如果原告在被告已经答辩后希望撤回一个服从庭外和解的诉讼,则如果被告提出

11、请求的话,案件将因而由判决予以解决。4.简易和缺席判决(1)简易程序中的缺席决议通常,准备程序附随一个口头审理,但是一些案件可以在准备程序中用一个简易判决予以解决。如果在一个服从庭处和解的案件里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要求的答复,或没有提供他的否决的理由或反而提出一些明显地与本案无关的理由,则本案将在没有继续准备程序的情况下被解决。如果原告的诉求是基于一张可支付的本票、汇票或一张支票,简易判决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被告没有提供要求的答复或没有提供其否决的合理理由或没有提供一个最终判决、可接受的可用于抵销的可转让的本票、汇票或支票的话,这样的案件就会没有继续准备程序而被解决。在上面提到的两种情形

12、里,诉讼因缺席而受到支持,即使原告没有如此要求。然而,这样的诉讼将可能被用判决驳回,部分是因原告放弃了其诉讼,而部分也是因为该诉讼明显地没有根据。(2)一方当事人的消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缺席,不管是预备审理还是主审理,案件将被撤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消极,一个服从庭外和解的案件可以在准备程序里被缺席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出庭或没有提出被要求的表明其意愿的书面陈述,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让本案在缺席的情况下得到解决。如果他没有要求一个缺席的决议,本案将被撤销。如果案件是针对被告缺席而加以解决的,本诉讼将被维持。然而案件将可能被判决驳回,部分因原告放弃诉讼或明显地没有根据。相应地,如果案件是在原告缺席情况

13、下被解决的,则除了被告已经承认的部分或明显地正当而将被支持的部分,本诉讼将会被判决否决。在被告已经对本诉讼作出答辩之后,有权让案件缺席解决的当事人,也有权让本案用判决解决并出示为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证据,这样可以避免申诉的可能性,但这项权利仅限在主要审理中使用。(3)申诉请求案件缺席裁决的当事人必须确保决议通知被送达对方当事人。这自然地适用于原告,如果案件在简易程序中因缺席而受到支持。被缺席判决的当事人有权针对决议向作出本决议的法院申诉,但无权针对本决议在上诉法院上诉。申诉必须在缺席决议被送达后三十天内提交到法院。如果申诉方超过上面提到的期间提出申诉,则该申诉将被驳回。申诉必须包含一个修正该决议

14、的理由。如果缺席决议是由于缺席方没有提出表明其就要求中的问题所持的意愿的书面陈述,则在申诉书中必须表明其意愿。如果申诉书在前面提到的根据方面是不充分的而且申诉当事人又没有补救其不足,则该申诉将被驳回。(4)司法协助的和解在准备程序中,和解的可能性将被决定。法典明确地规定,对服从于庭外和解的诉讼案件,法院将尽力劝说双方当事人和解案件。在这种角色中,法院可以尽力促进和解,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案件的特点以及其它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由法院确认的和解是可强制执行的。(五)审判案件自传票申请到达法院即成为待决的。本章中的“审判”是指如诉讼没在简易程序中被缺席判决并且准备程序被继续而采取的措施。1.为审判作准备一个民事案件的处理分两个阶段,准备程序和主要审理。除非案件已在一个简易程序里被裁决,准备程序都被继以一个口头审理。在这之前如果法院认为必要的话,法院将提醒当事人就将由法院裁决的争议递交一个书面陈述。被特别强调的是,当事人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以免案件的审理不会因他的疏忽而被推迟。2.审判的范围审判的范围很大程度上是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决定的。在诉讼进行中更改诉讼或提出新诉求或新事实或呈递新证据的可能性前面已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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