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90681278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物流案例八则(一)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向美国纽约,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向船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船长发现造成如下损失:(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被水浇湿;(3)部分甲板被烧坏;问:从损失的性质来看,上述三项损失属何种海损?为什么?答:(1)属于单独海损。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2)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二)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开船。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

2、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估计损失达1000美元。问损失应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这个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地点在越过船舷)。由于买了水渍险,可以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暴风雨导致海水涌入)带来的部分损失(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所以这个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2)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因为在化肥遭受水渍当天改货物并没有遭受水渍,而是后来航行期间由于货物前期遭受水渍导致影响到没有遭受水渍货物,导致了受热受潮,最后包装破裂。而包装破裂(以及受热受潮险)不在水

3、渍险范围内,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加买。因此,这个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三)我出口公司按CIF出口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完毕后取得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事后,出口公司收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对于客户的要求,我们可以建议客户向保险公司索赔。原因是:虽然是CIF出口,保险由我方买。但是随着货物所有权以及风险的转移,

4、一旦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都是买方承担。与此同时,保险也通过背书转让给了买方。(货轮在海上失火,已经越过了船舷)。所以应该是客户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我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可能会出现:(1)自愿承担了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2)向保险公司索赔无依据,虽然是投保人,但不是货物的受益人(不具有货物的所有权)。我司已经完成了交货的义务,顾客没有权利要求我们退回货款;风险在越过船舷已经转移,我们可以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索赔。(四)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

5、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答: (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6、(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但若无直达提单或标注直达的承运合同,则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五)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B/L(由于一些同学对此概念不熟,特此补充:此为货运代理提供的提单。本例B为货运代理或者可称之为无船承运人。)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

7、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题意,请回答: 1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 3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4D公司是否有权向

8、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 5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答:1.B公司为无船承运人 2.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 3.A公司无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D公司 4.D公司可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无船承运人也是承运人的一种,起一个二传手的作用),但因为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没有直接承运,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往往这种索赔的结果还是B公司免责而由C公司承担。5.D公司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六)2001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

9、海1000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1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1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买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1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航行操作过失,船舶触礁,救助无效。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因此,卖方举借支付货款,理由是其不能得

10、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中国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能够因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如投保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 (4)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自2001年12月20日装船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买方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信用证方式的交易是单证的买卖,只要所有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买方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 (3)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的。货物一切险包括运输工具触礁、沉没造成的货损和货物灭失。 (4)承运人不须承担责任。中国

11、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不负责任。(七)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

12、,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

13、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八)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 (2)本案是否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 (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1)A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B货运代理公司是A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 (2)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 (3)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美元。 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