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协议书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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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深前海地合字(201 ) 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外资金融机构) 二一六年 月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2016) 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 杜鹏乙方: (拟购物业的潜在购买

2、方)地址: 授权代表人:二、拟购物业相关的地块基本情况项目开发方(土地使用权人): (拟购物业及宗地上项目的开发方)宗地编号: T201-0092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 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 年拟购物业:详细情况见第四(三)条三、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服务。(二)乙方通过其设立的项目公司(定义见第三(三)条)购买建成于上述宗地的办公物业(定义见第四(三)条)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办公物业的实际自用、房产出售和出租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3、。(三)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一家能够满足乙方在本协议第四(三)款项下之意图的公司或分支机构(“项目公司”),作为办公物业和商业物业(定义见第四(三)条)的买方。四、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取得的上述办公物业主要用于开展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各项金融业务,探索在前海设立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二)乙方承诺在境内新设立的具有业务创新性的乙方控股公司优先考虑注册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自项目公司完成购买办公物业且项目开发方将该办公物业交付项目公司使用之日起,10年内保留至少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法人机构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正常运营。(三)在乙方设立项目公司且宗地上的办公物业和商业物业达到预售条件后,规划验收完成前,项目公司与项目开发方签署购买物业协议(“购买协议”),根据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购买不低于4.5万平方米、不超过5.5万平方米的办公物业和在乙方(自行选择下)购买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物业(“办公物业”、“商业物业”,其具体面积、位置及区域界定以项目公司和项目开发方签署的购买协议为准, 办公物业和商业物业统称“拟购物业”), 但上述条款的实施和履行受制于乙方适行的内部规定、运营指引及获得必要的内部与公司批准

5、。归乙方所有的办公物业及商业物业须全部自持,此自持办公物业及商业物业可对外(包括乙方关联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出租。(四)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核查乙方持有办公物业的实际自用、房产出售、入驻企业名单等情况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提前通知后,合理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五)乙方承诺项目公司在完成购买该宗土地上的办公物业且项目开发方将该办公物业交付项目公司使用之日起的10年内(10年之外不受此限),不将办公物业擅自或变相出售给任何人。五、违约责任(一)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以转让或者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或变相变更该地块产业类别用途、开发条件或违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

6、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项目公司在完成购买该宗土地上的办公物业且项目开发方将该办公物业交付项目公司使用之日起的10年内(10年之外不受此限),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办公物业擅自或变相出售给任何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收回已售房屋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以其擅自或变相出售获利为限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无法收回已售房屋的,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出售当时该房屋的经双方同意的评估机构确认的市场评估价值。如乙方出售价格低于出售当时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甲方有权根据前述市场评估价值向乙方追索违约金。(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办理项目后续相关手

7、续、停止乙方有关优惠政策或其他限制性措施。六、法律法规的遵守和业务合作原则双方知悉且尽其所知作出陈述,其在履行和执行监管协议书项下的承诺时,会且将会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所有相关的招投标和反腐败和反洗钱/打击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类法规和法律)。监管协议书的实施与履行受制于(1) 任何法律要求,或任何适用政府部门或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根据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庭或审裁处的判决;及(2)取得其他有关方和/或监管部门同意与批准(如适用)。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并选择下列第2

8、种方式解决: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八、其他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尽管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同意甲方实施本协议项下监管的前提条件是乙方成功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开发方签署购买协议且办公物业的产权转移至项目公司。3.在乙方的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和乙方同意,甲方、乙方和项目公司签署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或经三方同意签署其他文件,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与办公物业和商业物业有关的权利义务转移给

9、项目公司承担。涉及本协议第四(一)条和第四(二)条的权利义务由乙方承担,不得转移至项目公司。4.甲乙双方均保证对由一方、其附属公司或其顾问向另一方提供的与监管协议书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信息)(总称“保密信息”)保密。但上述限制对如下保密信息不适用:(1)于披露时该信息已可通过公开信息渠道获得;(2)在未违反本条项下及其他相关保密义务的情况下,于披露之后成为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3)已经是信息获得方依法有权管有的信息;(4)信息获得方之后依法有权自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据信息获得方合理所知,上述第三方对信息披露方或其附属公司并不承担相关保密义务;或(5)由任何法律要求,或任何适用政府部门或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根据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庭或审裁处的判决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要求”),且信息获得方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和披露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将及时告知信息披露方,并就披露方可能采取的合理行动与披露方合理配合。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文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签字页)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乙方: 授权代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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