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寨仔山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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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寨仔山以南龙山路以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漳州开发区)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办法及房屋征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漳州开发区实际,并参照周边区域实践作法,制定寨仔山以南龙山路以北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下称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局漳州开发区2007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750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

2、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1020号),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开发区寨仔山以南龙山路以北片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具体征收范围、四至情况以地块规划用地红线为准。第二条 征收对象和补偿范围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补偿范围为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属社区包干理赔的内容除外。第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搬迁期限征收实施单位: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征收期限:以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搬迁期限:以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第四条 安置地点住宅房选

3、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就近安置,安置地点为店地安置房小区,具体安置房源以征收通告为准。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由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合法批准手续的认定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房屋,可认定为具有合法批准手续。合法批准手续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资料。(2)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成的无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原建房屋(不含当日),在认定建造时间有效证明后,可视为原建房屋权属合法,与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

4、续的房屋同等征收补偿安置。认定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按以下程序办理,由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1 由被征收人出具建造年限相关证明材料;2 经被征收人所属社区居委会(两委会)审核研究,情况属实的,报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3 以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向被征收原建房屋所在社区居民进行公示调查,10日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3) 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依法审批的手续。(4) 漳州开发区“区地合一”后,即2002年12月1

5、3日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居民申请宅基地建设用地暂行办法施行以后经漳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含当日)。(5) 2014年2月7日漳州市委、市政府“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含当日),经漳州开发区“两违”办公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审批准的危(旧)房改建审核认定表。(6) 由于历史原因,被征收人只提供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具结书的(指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被征收人按照具结书登记的用地面积,在征收计算过程中抵扣100元/平方米的建房成本差价后,可作为土地有效权源手续认定的参考依据。第七条 合法批准面积的计算方法(一)持有第六条规定的合法批准手续的被征收住宅房,其合法批准面积以有效建

6、筑面积的方式进行认定计算:1 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用地范围内,已建的被征收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未建至三层的部分,被征收人在征收计算过程中抵扣700元/平方米的建房成本差价后,且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根据被征收人申请,可按三层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未建房奖励。2 其它住宅房建筑面积的认定计算,按本方案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2)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房产测绘技术规范,实地现状测量计算。建筑占地面积计算中,批多建少的以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批少建多的以批准占地面积为准。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本方案规定

7、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相关规定自主选择。(二)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先搬迁腾房先选房”的方式进行调换,安置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房小区凭“选房证”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三)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且权属清楚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应在以下事项解决后,再予以补偿:1 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2 房屋产权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3 “一

8、宅多户”的被征收住宅房共有权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4 被征收人的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4) 住宅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原则上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第九条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各类被征收房屋(含建筑物、二次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第二章 住宅用地

9、征收补偿第十一条 住宅用地征收补偿标准(1) 已完成基建的住宅用地,不论选择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建筑物占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按本方案标准给予补偿安置。(2) 具有土地有效权源手续的用地范围内,除住宅房占地面积外的空地(埕、天井等),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含地上青苗、果树等作物的补偿)。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可按被征收空地(埕、天井等)面积的10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以安置房照顾价购买同等面积安置房。照顾购买价按1980元/平方米计算。享受照顾价购买安置房的,空地(埕、天井等)不再给予补偿。第三章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第十二

10、条 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1) 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1 已享受征收安置的户(人)口;2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3 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4 非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 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后登记婚嫁和生育的新增人员;6 征收通告发布之前,出生时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新增人员。第十三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一)选择货币补偿根据住宅房结构、层数和装修情况,按附表1、附表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二)选择产权调换1

11、产权调换条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被征收住宅房具有经认定计算给予补偿安置的有效建筑面积;(2)被征收户在本社区具有常住户口。2 产权调换方式:按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计算可安置面积,不补差价,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3 产权调换套数规定: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可选择1套安置房;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0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含)的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3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被征收人

12、实际产权调换套数由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和征收当期对应的安置房源、户型等情况决定,征收实施单位不再另期提供其它安置房源调换。4 安置房的定价:安置价为31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3300元/平方米,市场价另行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5 安置房的建设标准:安置房的室外公共配套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室内装饰标准包含如下内容:(1)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一道入户防火门;(2)内墙水泥砂浆打

13、底,地板水泥砂浆找平;(3)房间、厨房、卫生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至少二个,厨房、卫生间水龙头至少安装一个;(4)水、电、管道燃气均一套一表安装到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5)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入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6)单元门及户内设置非可视对讲系统。第十四条 安置房置换经营性用房(1) 经营性用房安置面积:人均10平方米经营性用房须从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中优先置换。(2) 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模式:经营方案需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备案后,由社区居委会(或安置房业主联合会)牵头,实行统一招租或经营,收入按面积分红。第十五条 住宅房搬迁补

14、助按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货币补偿的,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的,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再奖励5元/平方米。第十六条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一)临时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二)临时过渡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征收实施单位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及时间: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住宅房户籍人口数每人45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实际过渡期限超过6个月,按实际逾期时间计补,逾期每届满一季度发放一次,直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

15、通知交房止。当月15日前(含)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整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当月15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户籍人口数每人再奖励50元/月。(四)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本条款规定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次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五)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六)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临时过渡期(安置房未通知交房)嫁出或死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扣。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基本保障及安置标准(1) 被征收人享受基本保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被征收住宅房全部选择产权调换;2 被征收人为本社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未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4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5 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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