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综掘工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676584 上传时间:2019-06-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综掘工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煤矿综掘工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煤矿综掘工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煤矿综掘工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煤矿综掘工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综掘工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案(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课时 预防职业危害的有关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对预防职业危害的主要规定: (1)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 (3)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

2、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4)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6)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上述(5)中所列病症之一的。

3、 风湿病(反复活动)。 严重的皮肤病。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7)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8)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职工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课时 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应享受的待遇 (1)尘肺病是煤矿职工的主要职业病,煤矿职工因公患尘肺病属于工伤,除此之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4、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煤矿职工工伤(包括因公患尘肺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

5、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5)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不服或对经办机构核定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6)因公患尘肺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职工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课时 健康监护1、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

6、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机构承担。2、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7、。(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二)风湿病(反复活动)。(三)严重的皮肤病。(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6、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7、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8、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

8、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第四课时 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包括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和自我劳动保护。作业场所特殊保护可分为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1人身安全劳动保护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就是在特殊作业环境下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1)必须建立井下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通,防止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危害;(2)必须加强对井下瓦斯的监测,建立瓦斯监测系统,防止瓦斯中毒或爆炸;(3)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避免煤尘爆炸;(4)必须采取防水措施,建立排水系统,防止水灾

9、事故;(5)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建立消防系统,防止火灾或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6)加强救护工作,建立救护队伍,以便抢救事故。2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主要是防治尘肺病以及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职业危害。尘肺病是煤矿严重的职业病,煤矿企业必须把防止尘害和防治尘肺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防止粉尘危害,一方面应积极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另一方面必须为职工配备防止粉尘的防护用品,避免或减少粉尘危害。防治尘肺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1)定期对接尘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诊断。(2)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按规定调离粉尘作业岗位。(3)对尘肺病患者,必须给予治疗或疗养,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尘肺病特殊劳保待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