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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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目前,我国的纳税评估还只是作为税源管理的内部手段,没有全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对于税务管理、税务稽查来说,纳税评估在提高税收征收率方面,更有优势。针对我国税收征管实际,需要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相应地,要对税收征管法、税务组织机构及计算机系统进行改革。一、 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发展纳税评估工作目前在我国处于推广阶段。纳税评估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最早由青岛市国税局在1997年提出并开始推行。青岛国税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绩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在青岛举行会议总结青岛经验并开始向全国推广。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2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

2、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是我国关于纳税评估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总结了工作经验,巩固了实践成果,对纳税评估工作做了进一步规范,正式在全国推广。2006年,山东、湖南、河南等省推行纳税评估取得了显著成效。山东国税系统通过约谈评估补税占总查补税款总额的88.15%。湖南国税通过宏观税负分析增收32亿元。河南国税以纳税评估为手段,积极开展各项清查、核查和专项整治,共清理漏征漏管户12.5万户,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36.5亿元。办法执行两年来,纳税评估在税源监控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1、纳税评估是防止虚假纳税申报的有效手段。纳税评

3、估的信息资料不仅包括税务机关内部采集的信息,还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外部信息。通过掌握税基和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了解资金的来龙去脉,可以对纳税申报进行监控。2、纳税评估可以通过信息反馈机制,解决征收管理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纳税评估处于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中间环节,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结果,可通过纳税评估反馈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行政审批等各个征管环节,既可保证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协调统一,又可剖析问题,区分责任。3、纳税评估是一个纳税服务过程。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设置能够了解和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经营情况的纳税申报表,并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

4、纳税申报中的错误与偏差,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纳税评估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充分体现税务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多年实践,我们对纳税评估的特点有了一个比较充分的认识。1、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工作场所进行。纳税评估的主体是主管税务机关,由评估专业人员具体实施。客体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实施纳税评估时,一般仅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不对客体进行实地稽查。2、纳税评估的基础信息资料来源广泛。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信息资料,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行政审批、发票、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银行、政

5、府机关、行业协会等取得的外部信息数据。3、纳税评估侧重的是事后评估。纳税评估的工作环节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缴纳税款及办理有关纳税事项之后。4、纳税评估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和数理统计学等现代科学手段,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等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揭示其异常波动程度,作为评定纳税人申报税款是否真实、准确的参照。5、纳税评估注重评估客体的陈述申辩。在实施评估过程中,由于纳税评估的全面性与信息资料的局限性之间存在差异,评估主体可以通过约谈、提供纳税资料的方式,要求评估客体陈述举证,降低评估误差,进而提高评估的准确性。二、纳税评估符合我国税收征管发展的大趋势税收征管要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一个是倡导

6、依法纳税行为,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使其自觉执行税法;另一个是纠正纳税违法行为,就是及时发现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此前,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是我们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纳税评估工作开展后,又增加了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多年实践,我们发现纳税评估比税务管理、税务检查在提高征收率方面更有优势。税务检查具有验证性,需要税务检查人员亲自检查纳税人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过程,掌握充分证据,强调严肃性和惩戒性。从对征纳双方的影响看,一是持续时间长,双方成本高。二是由于可能对纳税人给予罚款或滞纳金等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征纳双方合作性很低,对抗性高。三是具有威慑性,对打击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很有必要。四是信息不对

7、称性的矛盾中,纳税人是主要矛盾。五是工作过程与成果积累性较低,不如纳税评估高。目前,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源管理,主要内容就是对纳税人的巡查巡访,这是典型的人海战术。以我省某市国税局为例。2007年初税收管理人员390人,管理纳税人25719户,人均66户,最多的一个单位人均管理93户,按全年有效工作日240个计算,税收管理员把时间全部用在日常巡查、巡访也不能很好完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方面公务员队伍要精简,工作效率要提高;另一方面,纳税人的数量、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都会不断。可见,税务管理中的人海战术是不能满足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发展需要的纳税评估的特点是,一是征纳双方合作性强,

8、对抗性较小;二是效率高,主要运用计算机技术;三是工作成果具有积累性,随着信息收集时间的增长,收集领域的扩展,纳税评估的效率和准确性将逐渐提高;四是信息不对称性的矛盾中,税务机关是主要矛盾,掌握工作的主动性,对纳税人造成相当压力,促成其积极配合。五是工作过程与成果积累性较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会不断提高。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纳税评估更符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趋势。三、发达国家纳税评估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启示发达国家的税收征管发展也证实了纳税评估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国际范围来看,税收管理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呈正相关,即经济越发达,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越高。发达国家或地区多建立以纳税评估为核心的

9、税收管理制度,凭借信息化手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为纳税人普遍接受。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税收管理相当完备,建立了一套以计算机系统为依托的纳税评估工作体系。以新加坡为例,该国是推行纳税评估制度较为规范的国家,其纳税评估工作有三个特点。一是纳税评估分工较细。税务处理部负责发放评税表,处理各种邮件、文件和管理档案;纳税人服务部对个人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公司服务部对法人当年申报情况进行评税;纳税人审计部对以往年度评税案件和有异议的评税案件进行复评;税务调查部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调查。二是重视纳税人的自查自纠,在评税工作中,都要先给纳税人一个主动坦白的机会。三是评税管理工作主要依

10、托计算机系统进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开展纳税评估,是我国与国际先进税收管理方法接轨的必然选择。四、我国纳税评估与征管法的矛盾。按办法规定,纳税评估对疑点问题的处理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第二种方式,是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但在实际执行中,是自查补税还是移送稽查处理没有明确依据。对于第一种处理方式,因为纳税评估是案头审计,一

11、般不进行实地检查,就无法对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虽然补缴了税款,但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一般性问题还是有违法嫌疑,没有使人信服的证据。这里面很可能有偷税行为,通过纳税评估补缴了税款,就逃避了税收法律责任,没有受到处罚。这里有几个例子能说明这个问题。1、中国税务2007年第3期记载,山东省临沂市某县一家酒厂2005年申报消费税94万元,申报增值税为零,国税部门将其列入重点评估调查对象,根据掌握的企业财务及税收信息数据,采取约谈自查,促使企业补偿税款近2000万元。2、山东省国税局2006年开展宏观税负调查分析,共查补税款60多亿元,其中,仅通过约谈一项,企业自查补缴税款占查补税款总

12、额的60%。3、我省某市国税局2006年共对2182户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问题461户,其中只有41户向移交稽查处理,移交稽查比例只有8.9%。2007年上半年累计纳税评估企业1008户,评估有问题自查补税企业371户,移交稽查企业7户。移交稽查企业只占到有问题的1.8%。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对税收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要求相关责任人的承担税收违法的法律后果。但在纳税评估办法中,由于未能查证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所以不能定性,依法追究违法责任成了一句空话。纳税评估的对疑点问题的处理方法不符合现行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不仅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也增加了税务

13、人员的执法风险。如果把疑点问题都移送稽查环节查证后再处理,可以准确定性,但那样就不能发挥纳税评估低对抗性、高效率的优势。虽然办法第22条作了限制性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即纳税评估不是一种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只是税务机关一个内部工作管理规定,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审计行为,对纳税人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虽然有关述规定,但还是不能改变纳税评估的实际操作过程。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处于实际操作与立法精神相背离的尴尬处境。五、修改征管法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税收征管的目的有两种,一个是理想化的目标,就是全面贯彻执行税法,发挥税

14、收基本职能。再有一个是现实的目标,就是提高征收率。就是使税法规定的应征税款与实际征收税款之间的差额最小。所以,我们认为,加强税收征管的思路、手段、方法,必须具有现实性,就是努力提高征收率,但这个征收率不可能达到100%。我们希望税收法律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这是一个理想化的境界,不可能实现。如果我们目标不现实、追求理想化,那么围绕这个目标采取的措施就不符合实际,就可能有绝对化,搞极左的可能。可以说,我们立法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不可能是杜绝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建立医院是尽可能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而不是消灭一切疾病和灾难带给人类的伤害。同样,税收征管的目的就是提高征收率,最大化落实税收法规,不是

15、也不可能是100%地执行税收法规,不是也不可能是杜绝一切税收违法行为。所以,要改变现行征管法中税收“违法必罚”的观念。对于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无论是纳税人主观故意,还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纳税人在纳税评估阶段中自行改正的,都可以不予深究、不予处罚。这是确立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必要条件。六、确立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有关改革从税收征管的现实目的,及管理、稽查、评估的特点来分析,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对于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十分必要。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工作效率高、准确性高、成本低的优势,大幅度提高税收征收率。确立纳税评估在我国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必

16、须从税收法律、征管机构、计算机网络方面进行相应改革。(一)明确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地位。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的一个阶段,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并列,作为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之间的一个联结过程。这样将改变目前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手段的状况,使纳税评估工作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这是确立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充分条件。纳税评估在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必将导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改变,那就是:“以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纳税评估为核心,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二)设置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目前,我国除了青岛、大连等少数地区建立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大部分地区纳税评估职能还是由业务部门分头承担。确立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必须建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2、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3、对所筛选出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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