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民事送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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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摘要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它贯彻于诉讼活动的始终,是程序与程序之间的桥梁,程序法与实体法联接的纽带,是实现诉讼程序、完成实体法任务的渠道。因此,确立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对于保证诉讼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的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民事送达制度设计的疏漏、程序的繁琐等痼疾日渐凸显,日益加重了审判程序的工作量,制约并严重滞后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如何科学的规划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如何才能确保实务操作严格按照制度设计的规定去运作,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学理上和实践中进行缜密的论证并最终做出理性的选择。本文作者分析了

2、国内民事送达制度概况、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然后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革和完善方案,以改良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规定,使之达到相对理想的境地。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和完善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司法效率和程序公正理念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送达是贯穿于民事诉讼进程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诉讼行为,是各种诉讼行为相互联系的基本方式,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受社会环境条件及立法观念的限制,存在诸多缺陷。在民事送达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立法的疏漏、送达方式的陈旧、落后以及送达程序的不规范等问题。这些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实践

3、中操作的混乱,己经让“民事送达难”成为了法院的“两大难”之一。近些年,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地址确认制度”和“司法专递”等新的送达方式,对民事诉讼送达进行了完善,但是送达理论还是不够完善,许多建议仍然缺乏可行性,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适应这些变化仍有待法学工作者们进一步探索。笔者将从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在实践中所遭遇的问题及其成因,对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提出一些浅见,以期抛砖引玉。一、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概述(一)送达制度的概念及其特点“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

4、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因此研究送达制度从概念入手,很有现实意义。因为在我国,无论是立法界、司法界还是学界对待他都不够重视,对待送达这种诉讼制度缺乏缺乏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上的高度;对待“送达难”给司法实践造成的巨大困扰缺乏深切体会和关怀。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送达通常被界定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此概念有如下四个特点:1、送达的主体法定。我国人民法院被界定为唯一的送达主体

5、。“送达是人民法院所为的一种诉讼行为。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成为送达行为的主体。”2、送达的对象法定。限定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3、送达的内容法定。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送达的诉讼文书种类繁多,大致包括四个门类:a、当事人提交的书状类;b、法院的一般性诉讼文书;c、法院的决定、命令;d、裁判文书: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等。4、送达的方式和程序法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送达方式,分别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各送达方式的硬性规定表明,实施送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否则不能被视

6、为合法送达,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二)送达制度的分类送达涉及的层面相当广泛,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以下不同的分类。(1)以送达机关的类型为标准,可分为公安机关的送达、检察机关的送达、人民法院的送达和行政机关的送达。(2)以送达的地域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域内、域外送达一般是以国界为划分标推,即国内送达为域内,国界外的送达为域外。(3)人民法院的送达以审判程序所处的不同阶段为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审判送达、执行送达。其四,若依照送达的方式为标准,便可将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五、以审判工作的性质为划

7、分标准,可分为刑事案件送达、民(商)事案件送达、行政案件送达、林业案件送达、执行案件送达等。囿于篇幅所限,本文考察的对象是我国大陆民事诉讼审判阶段的送达。(三)送达制度的效力送达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后所产生的相应的法律效果。送达的效力因诉讼文书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送达的效力一般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送达后,判决书、调解书开始生效。如,二审判决书,一审、二审的调解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2、送达后,相关诉讼期间开始计算。如,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其答辩期间将于次日计算;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的上诉期间自次日起开始计算等。3、送达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义务人

8、当即享有相关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如,原告起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依照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于有些必须到庭的被告,还可以强制其到庭。4、送达后,有关诉讼法律关系随之产生或者消灭。如,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标志着人民法院与被告产生了诉讼上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二审判决后,标志着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上的法律关系消灭。(四)送达的的价值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与一般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为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一项制度有其内在的价值、目的和原则,从而外化为具体的各项措施,从理念到措施各方

9、面都是一个有机体。民事送达就具有这样的内在属性,送达不仅仅是纯粹的技术性设计,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进程,在约束人民法院的行为的同时保障了当事人参与原则的实现。它是同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民事保全制度、诉讼代理制度、执行制度等相并列的制度。民事诉讼“送达难”、“执行难”,己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近年来,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改革如火如茶进行之时,民事其他各项制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改进,但是遗憾的是,送达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均成无人待见,鲜人问津。仅有的几篇文章也大多围绕如何改进六种送达方式这些表面的问题而论述,但是,在实务界,送达真的就如同理论界这么寂静吗?不是的

10、,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送达事务挤占了基层法院约40%的审判资源,这促使法院急迫地寻求解决“送达难”的妙药良方,以收减压、提速之功效。种种处于摸索阶段的改革方案亟需民事诉讼法学者们在学理上进行填密的论证并作出理性的选择。笔者将送达归结为一项制度,理由有三:1、送达对法院的诉讼行为具有重要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如前文所述,送达的主体是法院,法院的一系列送达行为要受其约束,送达不但要求法院按法定方式和程序来送达诉讼文书,而且要通过送达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除此之外还要兼顾诉讼的效率和成本。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必须按照法定的六种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任何超越或者简化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当事人有权接受法院的告

11、知,法院也有义务就程序性事项给与告知,这是民事裁判结果正当性的前提。另外,民事送达不但要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而且于法院自身应当兼顾效率和成本。民事或经济案件,直接牵扯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有较高的效率。高效率的诉讼需要审判活动的高效率,送达作为基本诉讼活动的程序之一,其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所以,送达不仅仅是将文书送交当事人,还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选择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率,节省司法资源。2、送达保障当事人参与原则的实现诉讼参与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对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产生一定影响的重要因素。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

12、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与程序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送达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使得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双方的程序和实体权利。合理的送达,使得当事人能够了解信息,及时参与诉讼,从而保障了当事人参与原则的实现,使得之后的民事裁判也具有了正当性。因此,送达是诉讼参与的必然要求。3、送达保障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送达可在民事诉讼众多环节中发挥作用并显示出其独特的功能。比如,它将立案、答辩、民事保全、开庭、判决、上诉、再审、乃至执行等各阶段联系起来,有效保障了各项程序的进行。这也说明,

13、在正当程序的构建中,送达制度如果缺失的话,必然导致联系、沟通各方的手段残缺,环环相扣的诉讼程序在运作中也会因此遭受制度上的阻滞。民事程序一旦启动,就要一个阶段,一个阶段,一环扣一环,层层推进,依法定的次序进行下去,其中送达就像一条链子,将各个程序,各个阶段连接起来,从而使得诉讼按照程序进行下去,保障了程序的有效进行。二、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现状(一)立法方面1、送达立法粗疏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的规定仅仅只有8个条文,虽然民诉意见和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对送达进行了解释和补充,但是,这些条文却没有实质上弥补送达规定简单、粗疏的弊病,而且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2、送达细节缺失我国民事诉讼法

14、关于送达的地址规定的比较狭窄,一般以当事人的居住地为送达地,简易程序规则相对区分和扩大了送达的地址范围,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送达的地址还是比较狭窄,这也是为什么送达难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另外,关于送达的时间和期限,我国民诉法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民诉法只在开庭审理、判决阶段对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以及判决书的送达期限作了规定,对于其他文书的送达,法院应当按照什么期限来送达,却没有规定。这对于当事人的可期待性和对法院送达的监督来讲,无疑是一个盲区。关于送达的期限,我们也只是规定了文书送交到当事人手中生效的时间,而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文书送达出去,

15、这样对法院没有约束力,导致了文书送达迟延,甚至影响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3、送达方式僵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了六种法定方式,这几种方式当中,有的使用条件苛刻,导致送达不能,如留置送达中邀请有关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有的期限过长,如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往往会造成送达不能和送达迟延。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6种方式己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有的安全快捷、提高诉讼效率的送达方式却没有被立法所采纳,比如诉讼代理人代收文书、电子送达等。原有的关于送达方式的规定,无疑己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4、送达责任不健全在送达中,相关责任人有三种,第一种是送达人、第二种是受送

16、达人、第三种是相关协助义务人。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该对这三类人的权责予以明确,对于法院方的送达人,应当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对于违规违序、送达不能,终使送达无效而影响诉讼者,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程序,造成重大后果者,给予开除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送达人员的积极性,规范送达行为,而且还可以提高对送达的重视,避免实践中的违法、违规送达;对于接受送达人阻碍送达的违法行为,可以告知其丧失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预期不利后果,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罚款的经济措施或者拘留的强制措施,保证正常送达;对于相关协助人,可以考虑运用对于受送达人的相关措施。(二)司法方面1、法院方面的问题(1)送达模式职权化民事诉讼的模式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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