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证券犯罪的成因及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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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证券犯罪的成因及对策(一)摘要:从80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我国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就一直与之相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同时我们打击、防治证券犯罪的工作也从未停止过。打击证券领域内的违法犯罪现象将成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证券市场的运行、发展有多远,我们打击、预防证券犯罪的路就要走多远。我们应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力争将证券违法犯罪现象排除在证券市场之外。关键词:证券证券犯罪对策防治一、证券犯罪的含义及外延随着97刑法首次系统、全面地对证券犯罪的规定以及随后的证券法的出台。证券犯罪一词便逐渐为人们所熟悉了,证券犯罪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了。据统计,通过goo

2、gle对“证券犯罪”一词进行搜索,便能得出4800条搜索结果,足见证券犯罪在人们心中的熟悉程度了。然而对于证券犯罪的具体的含义及其外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实务界对此也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笔者认为,不同的部门、学科由于研究、观察的视角不同,对于证券犯罪出现多种定义是不足为奇的。为进一步深入地研究证券犯罪,打击证券犯罪,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首先以所研究的视角为切入点,对证券犯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及外延。笔者拟从规范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打击、预防证券犯罪的角度对证券犯罪的含义及其外延作出规定。(一)、“证券”的定义我国有关法律中并未对证券作出明确的定义,只作了列举性规定

3、。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证券法的该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是一个“兜底”的条款。虽然证券法没有直接给证券下定义,而仅规定了其调整对象。但笔者认为,从规范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打击、预防证券犯罪的角度出发,我们其所规定的调整对象可以作为我们研究证券犯罪中“证券”的范围。而且,从研究证券犯罪的角度看,不宜对证券犯罪的定义作过于宽泛的、超出现行立法的解释,应仅以现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限,这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

4、则的基本要求的。所以,从打击、预防证券犯罪的角度而言,证券应定义为: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交易的证券品种有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及金融债券等。(二)“证券犯罪”的定义及其特征对于证券犯罪的定义,理论界存在不同的争议,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观点:一种是广义说,认为凡是与证券犯罪有关联的犯罪均为证券犯罪,既包括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犯罪,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也包括相关的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

5、证券犯罪,如发生在证券领域中的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贪污、侵占犯罪,诈骗犯罪,玩忽职守渎职犯罪以及贿赂犯罪等。二是狭义说,认为证券犯罪仅指前述广义说中的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犯罪,而不包括相关的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证券犯罪。笔者赞同上述狭义说,认为证券犯罪仅指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犯罪,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的分类基本上是以其所侵害的客体为标准来划分的,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例如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但刑法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这说明在此更注重的是对财产利益的保护。对于相关的间接危害证券犯罪之以不将其列入证券犯罪这一类,是因为在这些犯罪(如发生在

6、证券领域中的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贪污、侵占犯罪,诈骗犯罪)虽然也会对证券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但这些犯罪也同时侵犯了其他的客体,例如,发生在证券领域中的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证券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这些犯罪刑法已经对其作了规定,将其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一类,只不过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这种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向证券市场的必然延伸罢了,只不过是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其本质仍然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侵犯。换言之,国家之所以打击发生在证券领域的挪用公款的犯罪,其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

7、廉政建设。如果将这一类犯罪作为证券犯罪而对其研究,无异于舍本逐末。试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必定会出现诸如证券犯罪的新的犯罪领域,许多传统型的犯罪也必然会向其内部不断延伸、涉足。例如:贪污罪这类传统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向许多新的领域延伸了,并且也将会朝着更新的领域进一步延伸,传统的贪污犯罪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将会必然地减少,甚至“淘汰”。如果我们把这些新出现的贪污犯罪形式都归类到其他类别的犯罪中去的话,那么贪污犯罪岂不是“名存实亡”,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却不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有任何的放松,如果这些贪污类的犯罪都不存在了,那么我们又如何来集中力量来惩治腐败。所以那种视

8、发生在证券领域中的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贪污、侵占犯罪,诈骗犯罪,玩忽职守渎职犯罪以及贿赂犯罪等相关的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犯罪为证券犯罪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综上,笔者赞同狭义说,即认为证券犯罪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直接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的犯罪。(三)、证券犯罪的构成特征把握证券犯罪的构成特征,对于我们进一步认定、研究、预防证券犯罪是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的,笔者从传统的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证券犯罪的四个方面要件作逐一的阐述。1、证券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一般认为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对于证券犯罪的客体,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如下三

9、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证券犯罪所侵犯的是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证券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益。第三种观点认为,证券犯罪既侵犯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又侵犯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权益。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证券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理由如下:首先,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它的运作在客观上要求有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是证券法律规范的必然要求。只有正常的运作管理秩序,证券市场的功能才能得以真正发挥,证券投资者才能在“公平、公开、公正”的条件下开展证券交易,而各种证券犯罪实质上都是对这种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换言之

10、,对证券管理秩序的破坏是各种证券犯罪行为的侵害共性。例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都违背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从而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证券犯罪并不必然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益。由于证券犯罪大多数是以牟利为目的,这种非法行为在很大程度是对投资者财产权利的侵害。这些行为直接指向的是单位和客户的财产,或非法进行使用,或擅自使其成交,或予以欺诈交易等,都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属于复杂客体。但是,对于散布虚假信息、虚假陈述、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虚假陈述行为并不必然地、直接地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类行为的侵害共性只能是证券市

11、场的管理秩序,所以,对于证券犯罪这一类罪来说,侵犯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并不是其共性。2、证券犯罪的客观方面证券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自然人或单位)在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其他相关活动中,分别实施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谎报财务报告,非法发行股票、债券,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证券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自然犯)相比,属于行政犯的范畴。这就说明证券犯罪不仅应属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而且很大程度上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所以在认定证券犯罪时,首先应以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有关的证券行政法规入手,进而判断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

12、应予刑事制裁的程度。3、证券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绝大多数的证券犯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是指: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证券犯罪中,绝大多数都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但也有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例如:在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中的犯罪主体即是特殊主体。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证券管理部门以及在上述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此罪的主体。4、证券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来说,证券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证券市场正常管理秩序的结

13、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同时,行为人在实施证券犯罪时一般往往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减少损失之目的。有些学者认为,证券犯罪还可以由过失构成。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目前关于证券犯罪实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首先,证券市场技术性、专业性很强且极为复杂,对证券市场规范的法律、法规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内容十分繁杂。要求证券市场的每一参与者都详尽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显然勉为其难。在实践中,由于不知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过失行为,凭借道德教育、民事或行政处罚,即足以预防或制止,而无需采用刑罚手段。否则,有悖于现代刑法

14、提倡的刑法谦抑性原则,也可能导致打击面过宽,妨害证券市场的繁荣。其次,证券犯罪需要高智能、高技术,且犯罪过程复杂、灵活,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犯罪,我国证券犯罪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二、当前我国证券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证券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证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犯罪也不断出现。证券犯罪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相伴的,从我国97刑法首次规定证券犯罪以来,证券犯罪就没有停止过,并且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而进一步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犯罪呈现出如下

15、特点:(一)、社会危害性大证券犯罪不仅仅是侵犯了国家的证券管理秩序,而且有很多类的证券犯罪往往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是十分巨大的,间接的、潜在的损害更是无法估计的。从已经暴露出来的许多证券犯罪案件中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证券违法犯罪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动辄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并且,由于证券市场中的证券犯罪往往涉及投资者、经营者、监管机构等,加上证券市场交易的连锁性,因此,该类犯罪行为往往不仅仅侵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还会引起投资者的人心不稳,造成证券价格的大幅度波动,甚至酿成社会混乱局面,这都不是不可能的。(二)、犯罪方法、手段的智能化、专业

16、化与传统的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证券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更加突显。一般而言,证券业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行业,证券领域所涉及的知识面涉及到会计、证券、金融等专业性知识,所以,不具有一定的上述专业知识的人员是很难进入证券行业的,更别说实施有关的证券犯罪行为了。同时,由于证券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也使得对该类犯罪的查处的难度也较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增加。(三)、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突出证券犯罪往往需要运用庞大的证券、资金规模,需要一定的人才、技术、信息优势,一般单个的自然人都难以具备这些条件,这就决定了在证券市场上单位违法犯罪和共同违法犯罪比较突出。在证券犯罪中,许多单位,凭借其所具有的资金、信息、人才等诸多优势,为了牟取暴利,在证券市场上翻云覆雨,实施证券犯罪的现象十分严重。且这种形势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有关资料表明,1998年中国证监会共立案调查各类证券违规案件163件,为1997年的两倍多,其中90%以上是机构违规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由于证券市场本身有一套较为严密、较为规范的安全保卫措施,为了占有财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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