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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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确保水路运输安全,我局组织起草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和数量急剧增加,运输和装卸工艺设备复杂程度大大提高,运输安全形势

2、日益严峻,对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水运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加快,必须对从业人员实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明确规定了培训和持证上岗的要求。国发201140 号文件要求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等高危行业制定和实施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国务院安委201210号文件强调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出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100%持

3、证上岗,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长期以来,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在全面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稳步推进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从2002年开始,委托中国港口协会组织开展对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推进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加以改进和提高,尤其是要加强制度化建设。借鉴国内其他运输方式和国际社会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和有益做法,建立起适合我国

4、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二、起草过程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出台后,为推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建设,我局成立了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和开展调研,形成了初稿并征求了行业意见。起草组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及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文件,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3年以后,遵照国务院和部领导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指示精神,起草组对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并在会

5、议上进一步征求了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2014年9月,结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起草组对办法继续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从业人员培训、培训机构管理、从业资格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三十五条内容。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职责;第二章是从业人员培训,包括企业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培训大纲、再培训及培训考核发证等内容;第三章是培训机构管理,包括培训机构备案、培训机构的培训实施要求、质量控制以及监督管理等;第四章是从业资格管理,包括从业资格考核的对象、实施要求、注册管理等;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包括企业、培训机构以及管理部门的法律

6、责任;第五章是附则,包括新老制度的衔接和新办法实施时间等。四、关于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培训人员范围和从业资格考核人员范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7、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国发201140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

8、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安委201210号文件要求: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情况,办法将从业人员范围确定为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关的五大类人员,即:(一)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

9、全生产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调度人员、装卸作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罐区和库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四)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设施设备检查、监测、维修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五)从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估、咨询和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技术人员。本办法将上述五大类人员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并规定了相关培训内容以及培训大纲和教材等要求。培训既可由企业组织,也可由企业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本办法规定了必须经从业资格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人员的范围,主要是上述从业人员中与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有关管理人员,具体是:(一)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主管生产经

10、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生产调度人员、装卸作业管理人员、罐区和库区管理人员。 (二)关于企业培训和专业培训机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对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培训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要求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安全培训大纲与教材,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要求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当依

11、法开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为方便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做好培训工作,办法规定企业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鉴于危险货物运输培训内容专业性强、更新速度快等特点,借鉴国际国内成功经验,为充分发挥社会办学的积极性,体现培训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办法规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实行企业培训和专门机构培训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采取事后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培训质量管理。为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办法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培训机构名录和培训质量年度评估报告。为确保对培训机构

12、的监督管理到位,办法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不定期检查。 (三)关于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本办法规定对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企业或经备案的培训机构的培训,经省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核合格后,颁发从业资格证书。为加强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规定对持证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在取得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由其所在单位通过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港航)管理部门在交通运输部统一建立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注册。通过建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可充分发挥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实现所有注

13、册人员的信息共享,根据不同的权限实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业及个人的信息查询功能,为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四)关于从业资格考核和继续教育考试不得收取费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对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得收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鉴于以上,本办法规定“从业资格考核和继续教育考试不得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预算,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五)关于新老制度的衔接过渡。根据2002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受原交通部的委托,中国港口协会会同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对近7万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并按照当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分3种岗位,分别颁发了危险货物岸上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危险货物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和危险货物现场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为了确保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和有机衔接,办法规定对原持证人员中的有关管理人员,在通过统一组织的考核后,予以换发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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