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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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方框内为删除内容 黑体字为增加内容河北省电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加快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保障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安全和通信息畅通,提供优质的电信服务,推动和实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的融合,促进信息化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规划、建设、发展和安全保护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是主要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设备

2、、通信线路和配套设备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支持环境。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领导,将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支持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省电信主管部门和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电是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和保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据各自职责推进三网融合,对本省的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发展进行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

3、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和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四条 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第五条 基础信息网络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电信设施,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其建设、维护,不得危害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安全,不得利用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资源共享、公平竞争适度

4、超前、市场运作、安全可靠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业务融合。第八条 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纳入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第十九条 省电信主管部门、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信息网络设施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形式推进农村和全省欠发达地区的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第九十条 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实行集约化

5、建设和管理,省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统筹组织电信设施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新建、改建和扩建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电杆路等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建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等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信息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信息网络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执行国家通信相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应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资质或者资格,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电

6、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或者资格从事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活动的,所建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不得投入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和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招投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一)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二)机场、车站、港口、码头;(二三)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三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四五)旅游景区。;(六)其他大型建设项目。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内的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应当

7、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统一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缆纤入户通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三条 商务楼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不得通过与项目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以及用户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进入区域提供服务,限制用户选择其他依法开办的基础信息网络接入业务。第十四条 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通信线路、配套设备等

8、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应当事先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并满足建筑物的荷载条件,维护建筑物的安全性,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为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电杆路等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不改变其用地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租赁等方式协商解决。需要征收土地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根据业务范围向省电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验收证书,并按照规定移交工程竣工档

9、案。第十六条 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已建成的电信设施上悬挂环保合格标志设置警示标识,标明发射功率和发射频率、天线挂高和天线增益等信息。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对所属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运行维护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保障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安全运行:(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警示标识,;(二)对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运行状态进行评估;(二三)建立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做好巡查和、维护和检修记录;(三四)对通信机房、基站、重要传输线路进行重点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10、四五)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鼓励共建共享的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维护,确保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有效使用、安全运行。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行为:(一)采用截断通信传输线路、损毁通信传输设备等手段蓄意破坏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二)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传输线路及其他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三)在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安全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挖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在有地下管道、光(电)缆等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标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

11、、废渣;(五)向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射击、抛掷物体,攀爬杆塔;(六)在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七)涂改、损毁、擅自移动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及安全保护设施;(八)其他危害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行为。第十九条 因城镇建设需要确需征收、拆迁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协商,规划部门应当以不降低原有电信基础信息网络服务水平为标准,按照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重新规划位置,先建设后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传输线路等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

12、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线路与其他地下管线设施进行平行、交叉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设施规划的有关要求,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需要进入设置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场所进行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维护、管理和保护活动的,该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二条 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先进行抢修,并按照国家规

13、定报告。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应急保障和应急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登记为工程救险车,按规定喷涂车身颜色、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在公路、城市道路优先通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基础信息网络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信息基础设施抢修、维护现场,不得收取费用。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电信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等方式,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活动进行监

14、督检查,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省电信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设置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作出说明、提供与被询问事项有关的资料,可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第二十五条 省电信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危害电信基础

15、信息网络设施安全的行为。省电信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省电信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电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二一)不依法履行电信基础信息网络设施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二)在监督检查中或者接到举报后发现问题不依法查处的;(四三)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五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电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不依法办理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二)阻碍基础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的;(三)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使用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的;(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造成基础信息网络设施损坏或者通信阻断的;(五)违建共享有关规定的;(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不按规定在已建成的基础信息网络设施上悬挂环保合格标志。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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