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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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828 号,以下简称 28 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 税函200844 号,以下简称 44 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尽相同,在前期执行过程中 存在歧义。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 号,以下简称 635 号文)就此进行 了界定。根据 635 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2、)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第五条第 14-16 项之后增加: “上述第 18 至 20 行, 汇总纳税总、 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 28 号文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 9 行或 14 行或 16 行与第 18-20 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 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关系不成立。” 根据 28 号文,适用 28 号文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 总机构统一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 28 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

3、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应纳税额。下面试以一例 分析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机构预缴税款的计算口径。例:甲公司是福建省福州市的一个内资企业,总机构未设立经营收入、职工工资 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其具有主 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A 设在福州市、B 设在深圳市。2008 年实际已缴 所得税额为 0,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为 0,第二季度实际利润额累计金 额如下: 甲公司总部 13000 万元, 分公司 4000 万元, 分公司 3000 万元。 A B 2006 年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

4、附表所示,甲公司 2008 年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第二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甲公司各分公司 2006 年三项指标明细表(见附表)分析:由于甲公司跨省设立了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B ,故适用国 税发200828 号文。同时,因为甲公司未设立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 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所以其总机构应按规 定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A 、B 应按规定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甲公司 2008 年第二季度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 甲公司 2008 年第二季度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130004000300020000 (万元)各分支机

5、构分摊比例A 分公司分摊比例0.3560%0.3550%0.370%21%17.5%21% 59.5%B 分公司分摊比例0.3540%0.3550%0.330%14%17.5%9% 40.5% 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 44 号文和 635 号文,由于查帐征收纳税人预缴申报的计税依据为实际 利润额,所以依照 28 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 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在预缴申报时实际演变为 “依照 28 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 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实际利润额”。甲公司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20

6、00050%10000(万元)A 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59.5%5950(万元)B 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40.5%4050(万元)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总分机构应纳所得税额甲公司总部的应纳所得税额1000025%2500(万元)A 分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595025%1487.5(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2008 年按 18%税率执行。同时,该通知明确:实施过渡优

7、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 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不难 发现,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15%的政策属于企业 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因此,B 分公司 2008 年适用 18%的税率。B 分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405018%729(万元)甲公司 2008 年第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甲公司 2008 年第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25001487.572904716.5 (万元) 甲公司申报表中的“减免所得税额”4050(25%18%)283.5(万元) 应注意, 上述“减免所得税额”并不是由处于低税率地区分支机构的利润总 额(税率低税率)得来的,而是由处于低税率地区分支机构“依照 28 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 计算划分的利润 总额”(税率适用低税率)。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合计甲公司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为 2500 万元。各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额A 分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为 1487.5 万元。 B 分公司分配的所得税额为 729 万元。根据以上结果,甲公司及其 A 、B 两个分公司应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口径参见附表), 甲公司还应填报分配表,A 、B 两个分公司还应报送甲公司申报后加盖有主 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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