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0671938 上传时间:2019-06-1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前言: 我国民间借贷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 “贷谷”、“贷钱”就是周初用以描述民间借贷形式的词汇。据管子记载,到了周朝末年,一国借贷之民多达数万家。周初(约公元前1115年)的法定年利率为15。到了秦代,随着秦二世的死亡而国亡,史料上并未留有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记载。在汉代,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空前高涨,一度达到年利率100,因而被称为“倍称之息”。唐宋两代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幅度变化较大,从20100不等。至元代,民间借贷更是迅猛发展,以至于元世祖之前的年利率约为100,后降至36。明朝承袭了元代统治者镇压高利贷的思想,通过立法压低民间借贷利率。大明律规定:“

2、凡私房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违者笞杖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清代在民间借贷的规制上与大明王朝一脉相承,对于民间借贷最高法定利率仍然规定为年利率36。(注:本段节选自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四期,文:王林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时至今日,民间借贷之风依旧盛行,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大量涌现,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

3、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就当前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解读,以飨读者。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谁? 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困此,与银行发生的借贷行为,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借贷行为,均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4、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 二、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起诉立案?由于出借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从事借贷行为时,往往存在没有借条、借条书写不规范、借条内容不全面、出借手续不完善等法律问题。在民间贷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尤其对于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的借款行为,往往存在证据认定困难的情况,借款人最无赖的辩解理由是:贷款人是还我的钱,不是我借他的钱。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只要借款人有借

5、款凭证,就能证明借贷关系是成立的。三、出借人是否可以在自己住所地起诉立案?以往,当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户籍所在地不相同时,有时贷款人起诉立案时不得不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立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而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人可以在住所地直接起诉立案了,这就极大的方便了贷款追偿,也减少了诉讼成本。 四、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怎么处理?近年来,许多人受高利贷的“诱惑”,往往把钱借给一些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人或公司,尽

6、管前期尝到了甜头,但后期往往血本无归。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五、企业间的借款行为一定是无效的吗?如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4条、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的规定,企业间的借款往往以违反了合同法52条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但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款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

7、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新的司法解释,给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借贷行为予以了法律上的认可。六、通过互联网P2P平台的借出的款无法收回,P2P平台承担责任吗? P2P平台的兴起,带来的大量的法律问题,包括刑事和民事,其中的原因就是因为许多P2P从事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平台”,这种情况导致了纠纷的发生。那么P2P平台到底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

8、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八、十种虚假民间借贷行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知道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

9、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

10、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如何主张?民间借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11、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对于存在类似公司“人格混同“现象的法定代表人的借款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明确。十、民间借贷利率超出24%的部分一定要返还吗?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24%,但是不是超过24%的部分就一定返还呢?不是的,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了36%,那么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的36%以内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拒绝返还,而对于超出36%的利息,如果借款人要求返还的,贷款人应当返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