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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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号 中 南 大 学 现 代 远 程 教 育毕 业 论 文论文题目 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思考 姓 名 刘 占 斌 专 业 法 学 层 次 专 升 本 入学时间 2009年秋 管理中心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学习中心 河北廊坊学习中心 指导教师 代 述 平 2011年 月 日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思考摘 要:网上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不同于传统交易,在给社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同时,也大大地增加了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可能。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网上交易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主要说明了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问题;第三部分结合上述内容提出了我国

2、网上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通过以上几方面的论述,旨在更好地保护好网上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良性发展。关键词:网上交易 消费者权益 法律问题 立法建议保护消费者权益正日益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运动,我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及制定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然而,随着网络计算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有形市场逐渐被网络空间所代替,出现了网上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市场。但由于我国网上交易实行时间不长,在实际应用中经常存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这样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网络方面的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好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一、网上交

3、易概述 (一)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网上交易概念及区别 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两者的概念不完全一致。首先电子商务指的是顾客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商务关系,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DC)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商业交易,它包括组织与个人在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像等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方面的商业活动。如顾客在网上购买电子商店的商品;而网络交易是一种更加广泛的商业关系,它不但包括顾客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商务关系,还包括商家、生产商、原料生产商与政府之间的商业关系。余楠,徐秀龙: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载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其次,电子商务是以电子为手段、借助信息处理技术而进行的商务活动,这

4、些电子手段在传统上包括通过电报、电传、电话甚至传真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而网络交易仅仅只依靠网络方式进行交易。因此,两者概念范围既有重合又有不同。电子商务应当属于网络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只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交易活动;而网络交易还包括个人、机构等为了自身消费需要或者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交易活动。陈志娟:构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载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0年第1期。网络交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交易是指上网接受由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或商品而进行的网络活动;而狭义的网络交易,仅限于消费者参与网上在线购物或服务的那部分交易。王月红:浅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构

5、建,载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 2009年第3期。因此,本文中所采用的网上交易这个概念实际就是采用网络交易的狭义说,其含义仅指消费者和网上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完成的在线交易行为。 (二)消费者、网上交易消费者保护措施的相似及不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人。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因而,本文中的消费者的定义采用通说,即仅仅指消费者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本文认为,网上消费者指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在企业和消费者的商务领

6、域中,通过网络购买或使用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品或者通过网络接受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各种在线服务的自然人。网上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但两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同。网络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网上消费者是希望并利用网络实现其消费目的的。两者的联系是网上消费是行为除了上网操作行为外,有时也会有传统的消费行为。因此在网上交易中发生消费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当然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经合组织(OEDC)关于电户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第一条即规定:“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应该得到水平不低于传统商事活动下向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和有效的保护措施。”

7、这也是两者的相似之处。 (三)网上交易的主要方式电子合同1、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电子合同,目前各国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以及我国合同法等成文法的规定,可对电子合同作如下广义理解:电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首先,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解决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我国也是如此,合同只规定了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对要约的形式作出任何规定。其次,电子合同中的承诺的效力问题,承诺指的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网上

8、交易中,合同的订立和传统的模式不完全一致,其主要原因在于确定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最后,要注意网上交易中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因为互联网络传递信息往往是在一瞬间发生的,很难确定要约或者承诺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因此,要约人或者承诺人要撤回或者撤销其作出的要约或承诺通知,也就非常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否将网络交易比作电话方式进行交易呢?这些都是电子合同需要确定的法律问题。 2、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从本质上没有区别,这种电脑表达出来的意思,也是当事人的意思,在效果上要归于当事人。电子合同仍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但毕竟电子合同在缔约程序等方面具有一些特殊性,合同法应为其

9、设定一套特殊规则。但我国合同法的这些规定非常简单,并没有针对在线交易、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些的特殊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还涉及到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问题。电子签名,是指附加于数据信息中的,可用来证明数据信息签署者的身份,并表明签署者同意数据信息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它包括普通的个人口令、密码、到数字签名,以及一些高级的电子签名技术方式。李适时:各国电子商务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法第11条

10、又确认了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 因此,可以看出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合同具有传统合同的共性,例如在网络交易合同中,“鼠标点击合同”就采取了传统的格式合同的方式,用户必须点击“同意”或者“接受”图标,合同方能成立。但又有其特殊性,即它是一种远距离交易、在线完成的快速交易,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缺乏面对面的直接交流与联系。这些特殊性的存在,又使得网上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有别于普通消费者。 (四)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特殊性 网上购物现在是很时尚的词语,但很多人并不放心网上购物,原因在于网上购物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和缺陷,比如我们在网上买软件时,可却无法得知此软件是否为正版;我们可以根据网上提供的图片购买自己喜

11、欢的服饰,但我们却无法知道它到底合不合身,世界因特网工业展览会上,许多专家也指出了网上购物存在种种问题,包括专业数据安全性问题,糟糕的售后服务以及缺乏正确的“购物经验”,这些都是网上购物的致命缺陷,以至消费者对于网上购物持怀疑态度,这些问题不仅威胁着消费者的权利及经济利益,同时也阻碍了网上交易的发展。二、网上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网上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问题 目前在网上交易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的现象较为为普遍,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通过电子银行结算,通过配送公司送货上门,甚至许多数字化商品(如电影、录像、录音制品等)可以直接通

12、过网络传输。不良商家往往通过在网络上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及发布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而涉及欺诈活动与非法传销。目前在网上呼吁、抗议最强烈的就是电信ADSL的用户的账户有时会被无端扣款问题。因此,网上经营者应当提供充分、真实的信息以使消费者在充分信息下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经营者在网上商品介绍或宣传商品时应当包含知情权的内容。王春艳:浅谈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载北方经济, - 2008年第24期。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法律关于网上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确实过于薄弱和简陋。 (二)网上消费者退货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消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有关退换货的条款。然而,在电子商务

13、环境下,消法及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却遇到许多新问题,对于这些新问题很难简单地适用原有的法律、法规来解决。例如:数字化商品的退换货问题就非常典型。商家无法判断消费者在退还商品之前,是否已经保留了复制品,而消费者保存复制件的可能性又非常大。此外,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还很多,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而导致一些特征无法通过网络认识,消费者购买或使用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法规依据,那么消费者能否提出退货的要求等,因此,传统的消法中关于退换货的规定,在数字化商品的电子商务中是一个需重新审视的问题。 (三)网上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隐私是指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

14、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张平:网络法律评论(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最高法院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对未经他人统一,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仅将其限定为宣扬隐私、公开隐私材料等行为,说明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处于较低的水平,法律基础与环境相对薄弱。互联网上,每个用户都会被分配给一个唯一的IP地址。每一个被访问的站点都会得到该用户的1P地址。这些地址可被用来产生出一份该用户的记录,服务商可以根据该记录,

15、清楚地了解到用户网上的行踪。网络服务商还可以通过追踪软件来追踪用户在网上的行为,收集其兴趣或者其他个人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有针对性地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这样,我们在任何时间、登录任何一家网站、浏览任何一条新闻、选择、比较任何一种商品,都会被别人详细记录在册,这是非常令人尴尬的情形。目前,网上侵犯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擅自在网上宣扬、散布他人隐私;2、篡改、偷窥他人的电子邮件及聊天工具;3、垃圾邮件的寄送。 (四)网上格式条款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的是格式合同,然而我国新合同法却摒弃了格式合同的概念,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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