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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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QICS 13.230 C 67备案号:20 AQ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 for 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in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征求意见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200-实施20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2 AQ 目 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25 生产设备、设施要求3 5.1 一般要求 3 5.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 3 5.3 机械输送系统 5 5.4 热油加热系统及加热设备 5 5.5 粉碎设备 5 5.6 人造板机械

2、 6 5.7 纤维干燥系统 66 储存要求 67 使用、检查及维护要求 68 管理及培训要求 7 8.1 管理 7 8.2 员工培训 8 前 言本标准除第1、2、3章外,均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在参考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664木材加工和木工设备的火灾和粉尘爆炸预防标准(2007版)的基础上重新起草。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广东省岭南综合勘察设计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1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工业生产中木材、人造板及其木制品、木粉或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加工处理系统产生的木质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本标准适用于木工操作占地面积大于465m2的场所,或者木材加工系统要求集尘装置处理气体流量大于2500 m3/hr的场所。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2476.

4、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IDT IEC 61241-1:1999)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NEQ NFPA 68)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器防爆导则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7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木材 wood 来自树木

5、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3.2 木材衍生材料 wood-derived materials 木材衍生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锯末、刨花、木屑、木粉和一些废料。3.3 易爆燃木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质粉尘颗粒。3.4 最低爆炸浓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测量。3.5 含水率 moisture

6、content 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分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3.6 异物 foreign material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扣件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塑料扣件等)等3.7 气力输送系统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利用空气流或其他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将物料颗粒从一端输送到另一端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包括材料进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3.8 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

7、2.1.84 一般要求4.1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易爆燃木质粉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4.2 对于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或有可见粉尘云存在的空间或建筑,应视为具有爆炸危险。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GB 15577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GB50016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的要求,以及本标准第6章中的要求。4.3 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在安全泄压前应能防止爆炸压力对防火墙体的损毁。4.4 有管道穿越的防火隔板墙应做防尘渗透保护。4.5 为了泄爆而在墙上设置的洞口应该由与墙体具有相同抗爆保护等级的门作为保护。平时,这些门应该

8、始终保持关闭状态,且不应将这这些门作为安全出口使用。4.6 对不易于清理的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倾角60的倾斜面设计。 4.7 凡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4.8 与木质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和装置,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260。 4.9 对难于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100。4.10 用于易爆燃木质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4.11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系统应符合

9、GB50058的相关规定。4.12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15577的要求。4.13 存在易爆燃木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5 生产设备、设施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所有气力输送系统、除尘系统、机械传送系统以及用于传送、调整大小、粉碎、干燥或其他木材加工、木材衍生材料及其他替代或补充木材的纤维质材料的所有类型的机械设备,均应符合本章的要求。5.1.2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剥皮机、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以及除尘设备的入口端,均应设置去除异物的装置。5.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5.2.1 一般要求5.2.1.1 在操作过程中,当

10、具有爆燃性的粉尘悬浮于或可能悬浮于空气中其最大浓度高于最低爆炸浓度(MEC)75%以上时,应视为存在火灾危险或达到爆燃条件。5.2.1.2 集尘系统所有部件尺寸应满足对木质粉尘收集的最低气力输送速度20m/s及流量的要求。5.2.1.3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系统相连接(如砂轮产生的火花),或可产生易燃气体(如磨光操作)的操作相连接。5.2.1.4 在气流达到平衡的系统中,当系统没有传送能力冗余时,不应有接入其他的切入点、改变通气管道或调整节气阀门等改变。5.2.1.5 除尘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最后一台设备关闭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1min。5.2.2 管道系统5.2.2.1

11、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其设计、建造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 采用设计强度高于衰减的爆燃压力最大值的抑爆系统加以保护;(2) 当设置在室内时,应配备带有泄压管的泄压口,泄压管长度不超过6m,但要延伸至建筑物外部的安全区域,或同时配备有火焰熄灭装置,且其设计强度要高于衰减的爆燃压力的最大值;(3) 存在爆燃危险的管道输送系统应安装截止阀进行隔离,防止爆燃蔓延至输送系统行经的周边区域及其他关键的工艺设备;(4)当设置在室外时,管道应配备泄压口,管道设计强度要高于衰减的最大爆燃压力的最大值。5.2.2.2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均应采用能够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爆燃未泄放时的最大压力的金属构件。但与机

12、器连接端的管道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在保证机器正常运转时应尽可能短。5.2.2.3 管道系统不应采用绝缘管,如PVC管。5.2.2.4 管道内壁不应用含铝涂料。5.2.2.5 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加固,以防意外的移动。5.2.2.6 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外部阻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接口应采用横截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5.2.3 机壳和机罩5.2.3.1 所有能产生易爆燃木质粉尘的设备的设计均应采用防尘设计。5.2.3.2 所有产生易爆燃木质粉尘的设备均应防尘运转,并按规定使用防尘罩或外壳。5.2.4 风机5.2.4.1 应按系统中各个部分对气流速度的要求,选用参数与系统需求相匹配的风机。5.2.4.2 风机应设置在下列位置:(1)无论被输送材料的含水率和粒径大小,均应安装在除尘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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