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的全球贸易治理困境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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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EC, NO. 8, 2016 一、导言 互联网在20世纪90年代从 美国兴起至今经历了二十多年的 快速发展, 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 的各个角落并将在未来加速向各 领 域 拓 展 。 据 国 际 数 据 公 司 (IDC)统计,全世界互联网的用 户数在2016年将达到20亿。 由 于互联网具有通用、交互、开放、 共享等本质特征, 它打破了固有 边界, 对传统生产模式和生活方 式进行变革。 它促进交易成本的 降低、 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全球 范围内的数据规模流动, 极大地 带动了 全 球 贸 易 的 发 展 (Kuri- hara & Fukushima, 2013)。在促进 贸易发展的同时, 互

2、联网也突破 了传统贸易治理的边界, 它不可 避免地将贸易与跨境数据流动联 系在一起,在传统的贸易治理中 加入了数据开放、消费者保护、互 联网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新内 容, 对现有贸易治理体系形成挑 战。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背 景下的全球贸易治理困境所做的 相关研究可以划分为两类, 一类 研究是对与互联网相关的具体贸 易规则的探讨, 如Wunsch-Vin- cent S(2011)对数字贸易相关的 双多边协议进行梳理,认为2015 年到2020年数字贸易的规则应 当以充分释放数字贸易潜力为目 的, 何其生 (2012) 梳理了美国 FTA中数字产品的具体谈判模 式和中国的应对建议, 戴振华

3、 (2015)对数字产品关税规则进行 总结并提出中国的立场, 钱力对 国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保护 法律进行归纳, 提出我国在该领 域立法的建议,徐嘉婧(2014)研 究了国际电子商务中隐私保护政 策,提出隐私保护的建议;第二类 研究是对全球治理的路径探讨, 如David Held(2011)指出要克服 全球治理中涌现的问题, 必须通 过强化国际机制的途径, 秦亚青 (2013)认为全球治理需要通过寻 求全球身份认同为目的, 卢静 (2014)认为全球治理需要形成价 值共识以及重视全球制度的设 计。 从目前的文献梳理可以发 现, 第一类研究缺乏对互联网背 景下的贸易治理困境的原因探 究, 对互

4、联网技术引发的贸易治 理问题的共性归纳分析以及应对 此困境的贸易治理顶层设计;第 二类研究认识到技术进步所带来 内容提要互联网在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对经济社会各领域进行变革, 全球 贸易在互联网带动下实现增长的同时也面临数字贸易性质和分类模糊、 数据 自由流动和个人信息保护两难、 消费者保护法律的互操作性任重道远以及争 端解决机制缺乏有效性等治理困境。 背后的原因在于互联网涉及复杂的跨界 融合问题,致使治理问题政治化,治理责任扭曲化,治理规范协调性不足。 因此 需要构建一个全球治理框架,通过培育治理中的伙伴关系、分阶段推动国际机 制与国内机制协调配合、 促进公私合作的多元治理来实现互联网背景下的全

5、 球贸易治理最优。 关 键 词互联网全球贸易治理困境应对 互联网背景下的全球贸易治理困境及应对 王晶 Forum 20 国际经济合作2016年第8期 的包括安全、 环境保护等全球性 新问题, 认识到全球治理制度的 失灵并提出不同的全球治理制度 变革方案, 但大都停留在普适性 的层面, 没有聚焦到具体的贸易 领域。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全 球治理聚焦在互联网背景下的贸 易治理, 研究并分析互联网为该 领域带来的治理困难与深层次原 因, 尝试探讨如何有效改进全球 贸易治理, 以实现互联网背景下 的贸易治理最优。 二、 互联网对全球贸易 的影响及全球贸易治理范围 (一)互联网对全球贸易的影响 首先,

6、 互联网通过降低交易 成本、革新商业模式、改变就业模 式等途径促进全球贸易的增长。 从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来看, 都认可互联网对经济以及贸易发 展的积极作用, 并从定量和定性 角度进行了分析。 世界银行的一 项研究发现10%的宽带渗透率 增长会带来发展中国家1.38%的 经济增长, 带来发达国家1.21% 的经济增长。麦肯锡2010年的研 究表明,互联网为接受调查的13 个 国 家 平 均 创 造 了GDP的 3.4%。201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 会(USITC)发现互联网带来的生 产率增长能将美国实际GDP提 高3.4%到3.5%(USITC,2014)。 在Freund和Weinhold(

7、2004)证 实互联网接入增长的10%会带 来 出 口 增 长 的0.2%之 后 ,Mei- jers, Huub.(2014) 发现了互联网 对贸易有更强烈的影响。Backer (2014)从价值链的角度提出互联 网能够在全球移动数据, 是全球 价值链的重要驱动者。 互联网和 相关数字技术使贸易信息获取更 加便宜和便捷, 能够促进跨境合 作、 跨境销售产品和服务融资 (Manyika et al. 2014)。 其次, 互联网引起贸易结构 的变化, 提高了贸易构成中服务 贸易的比重。 基于服务贸易的性 质以及国内法律框架的规定,互 联网为服务贸易发展创造机会, 以前在线下提供的专业服务如法

8、律服务、 工程服务以及金融服务 现在都可以在网上提供。 更明显 的一个现象是在互联网背景下, 货物和服务之间的界限日趋模 糊, 一方面以实物为载体的服务 依然被当作货物看待, 如软件通 过CD的形式来交付时,即使CD 体现的大部分价值是软件的价 值, 但是在WTO框架下CD依 然被看作货物。 另一方面货物被 当作服务进行交易日益成为货物 的一个重要性质。 譬如软件通过 互联网能够在线上交付和更新, 使原来的货物交易变成服务交 易。 实体形式交付的贸易正逐渐 被 跨 境 数 字 内 容 流 动 取 代 (Meltzer,2016)。 第三,互联网丰富贸易主体, 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 的贸

9、易机会。 中小企业能够利用 互联网带来的贸易成本的降低克 服贸易壁垒而实现增长, 他们可 以无需设立海外实体机构而是利 用网站获得一个暂时的国际存 在, 可以通过线上进行广告营销 和提供通信服务, 可以通过便捷 的云计算服务获得外国市场的重 要信息, 还可以通过把互联网作 为平台而专注开展更加专业化的 服 务 。譬 如 位 于 美 国 的 NightHawk Radiology Services依 靠宽带技术雇佣在印度和澳大利 亚的放射医师为在美国医院拍摄 的CT影像提供即时诊断说明。 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互联网优势 改善融资, 克服国内资本市场的 限制, 并通过网络平台活跃跨境 贸易。 譬如新

10、兴市场如巴西和哥 伦比亚已经建立了众筹平台。 据 世界银行测算, 发展中国家企业 在2025年众筹资金预计会达到 960亿日元, 他们可以利用这些 资金去改善无效的海关程序和劣 质的运输基础设施, 提高贸易便 利化水平和物流效率。 最后, 互联网影响国际贸易 关系。全球存在数字鸿沟,一些国 家互联网基础设施齐备, 互联网 技术发达, 人们可以以最快的速 度接入互联网并利用最优质的网 络服务开展贸易活动, 但是还有 很多国家互联网发展落后或者将 互联网视为威胁, 他们将少有机 会参与到互联网相关的贸易活动 中, 这会影响国际贸易地理分布 以及贸易关系。此外,对互联网持 有不同观念的国家和群体在处

11、理 相关问题的立场会有所不同,这 或多或少会影响与互联网相关的 贸易问题博弈。 譬如互联网加强 了一些非政府因素在国际谈判中 的声音, 对国际谈判的结果有所 影响。He,B. &Murphy, H.(2007) 通过案例研究指出了互联网在推 动NGO挑战WTO协议的自由 化基础和引入全球社会合同观念 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互联网背景下全球贸易 治理范围界定 研究与探讨 21 IEC, NO. 8, 2016 互联网成为贸易增长的新驱 动力, 通过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 网络平台的构建为发展中国家和 中小企业创造了新的贸易机会, 与此同时互联网也为传统的国际 贸易赋予了新的要素和新的内 容, 引

12、起贸易结构和贸易关系的 变化, 为国际贸易带来新的贸易 壁垒和贸易风险。 国内外在讨论 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贸易问题时 经 常 使 用 的 概 念 有 电 子 商 务 (E-commerce) 和数字贸易(digi- tal trade)。 其中电子商务是讨论 最早也是最初使用的概念,1998 年WTO电子商务工作组(Work Programme on E-Commerce)将电 子商务描述为“以电子途径生产、 分销、营销、出售或交付产品和服 务”,同年美国在互联网税收自 由法(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第1104(3)部分对电子商务进行 界定, 界定为指任何在互联网上

13、 或者通过连接互联网进行的交 易,包括买卖、出租、特许、要约或 者财产、 商品、 服务或信息的交 付,不管其是否有对价,以及提供 互联网接入的服务。 数字贸易的 概念则是由USITC在2013年7 月的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首次 提出, 把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互 联网传输而实现的产品和服务的 商业活动。该定义相对狭隘,不包 括实体产品的商业活动, 类似于 纸质书、CD或DVD影片都不在 其范围之内。2014年8月美国国 际贸易委员会对数字贸易的定义 进行拓展, 把它定义为依赖互联 网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 和国际贸易, 其中互联网和互联 网技术在订购、生产,以及产品和 服务的交付中发挥关键作用

14、(王 晶,2016)。 无论是对电子商务还是对数 字贸易目前全球都没有形成统一 的定义, 本文研究的互联网背景 下的全球贸易治理范围更倾向于 使用USITC 2014年8月对数字 贸易的定义范畴, 即依赖互联网 和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国内贸易和 国际贸易, 因此本文研究的是由 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全球 贸易治理问题,即USITC所定义 的数字贸易的全球治理 三、 互联网背景下全球 贸易治理困境 互联网为贸易创造新的机会 的同时引入了新的挑战,以WTO 为主的现有贸易治理体系为了适 应这种变化, 最大化互联网为贸 易带来的机会, 优化互联网背景 下的贸易发展环境, 尝试对现有 规则进行创新, 然

15、而以下几方面 的难题使治理一度陷入困境: (一)数字贸易的性质和分类 模糊 对于数字贸易性质和分类的 规定这一数字贸易治理中的基础 问题在现有治理框架中还找不到 答案,有关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争议的核心在于它究竟是属于货 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 在WTO 框架下, 货物和服务由不同的协 议来监管, 即关税贸易总协定 (GATT)和 服 务 贸 易 协 定 (GATS)。 虽然GATT和GATS 中都包含核心的最惠国待遇的非 歧视原则, 但是这两个协议有重 要区别。 譬如GATS的范围是正 面清单形式的减让承诺, 允许最 惠国待遇承诺和国民待遇承诺例 外并且规定例外只适用于单独成 员的特殊自由化

16、承诺; 而GATT 规定国民待遇承诺和最惠国待遇 承诺适用于影响货物的所有原 则、规定和税收。 又如GATS下 的 服 务 市 场 准 入 自 由 化 要 比 GATT下货物市场准入自由化程 度低。 目前持有数字贸易属于服务 贸易观点的人认为网上所提供的 内容通常缺乏实体, 内容有暂时 性, 而且网上贸易对象很多具有 与服务贸易相似的特征。 但是即 使将数字贸易归于服务贸易,也 无法明确适用现有GATS予以 规范。 这是因为一方面,GATS “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中对服务 的规定是模糊的。GATS条款 Article I:3(b)的定义只解释了“服 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 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 外”,“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 务”指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 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 任何服务”(汪尧田,1995), 但是 定义却没有指出“服务”是否包含 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 另一方 面, 在GATS下无法明确将数字 贸易归类。GATS下的服务部门 分类表包括了一个GATS所覆盖 的综合性的各种服务部门清单, 清单中未精确提到数字贸易。 依 据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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