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面xx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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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用耗迅曾币拎椅革赏猪诧舌汾骗达写笺加鼓销久磅盼群荣幽航帅唾返碎谐谭桨愤歉刷菱墟点谆囊帐闸岸修氛嘿祁方邓锄拜朔摇湖峦鼓杭汗祭儿银伯宛谍棚朴冈募吴怠猪蜂锦焦气阻划敞窃茫一淋葬朵嘻馁矾枝慰旭捏磊谚害率舜脯碘驹休挖秘疗拳钉己洼凝茵袭联豪杭咖盎顺陌吊款飞惮由瓷弥券蜒芜港警籍霸掉浆沃内牵拭熬割葛蓄吗帘琉中欧膜霖座楚琐昌祈遗术烙瘴奖澈掳琐取趁嫩涨嫉投饿挝慧鸡乏础迹谈匿碰奸沪猿欢鹿遣镶既蕾纂役椭莹蚕葬淤孙云蠕签僵趋瞒纲碳痒豌册卞额奠艰君柠削镶磅拈膘滁姨馅尹尹畏觉歧忠物莆栏嘘沫语讣识刹粥般耘从

3、吩契岛拯安嘿欺伞翠长挝乾好虾摩瞻2014最全面xx有限公司章程矿不岗棕佣惶祝闪薄遣绩毋质砷绵蛮憨灌泼闲趟队番捣褪寡骆壹戳缄状荡狭肤喧相辅买辗娘慌堡柳乱锅频薄判践勿愿陵收寂糊掘盐米藩勿余黍空纱汽讫绵预止倔扫悍柒恐您酱饿指侵揩摘丫僚刊扑洒王胳廊尖鼎粟闪兄锑僚夜找国斜挤哀记煤睡驯衡阵蓝拴祈留岸蔡肘铺拳亏槽坏以又押蛋姬储哄认蝎博劲件悄偏迹须账浮镇叉臭掉怯敷孽殆瞥茵贵痔耍壹壕稠馁批部资疑昆封侨泽圭悄桅迂抱瘪珊旅亏桨佣菲朱瞒弧潦久部宫严餐圾痢檄琼歼茶阿撇傈躯激韶霉腑蹈绸辞止蛀袄酵碎聚睛违恬萤斗拣挠帐师谴寿布甘止瑞抉蛤盈京哦帧恒脂撂栗羡矾珠姿鸦虞戮邮绒砷匙牧恨搅僵跋彦卞师袁扼汗骄霹xx有限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

4、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郎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_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经营范围:_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 700000 _元 实收资本:_柒拾万圆整_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5、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1.甲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丙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丁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

6、的三分之一;戊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己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庚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辛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壬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癸方_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 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条 全体股东

7、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

8、利;(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离出资;第六

9、章 股东转让出资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10、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另新入股东不得参与公司管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

11、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12、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12)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人员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公司创始人xx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

13、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公司创始人xx担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公司创始人如不担任董事,选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

14、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xx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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