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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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桂电教201566 号 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 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15 年 11 月 12 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 2 附件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 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

2、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等 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 育本科(含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第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一) 报到。 由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须持 录 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 假逾期的, 除因自然灾害、 突发疾病、 意外事故等不

3、可抗力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 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 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 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 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 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三)保留入学资格。 1. 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 资格期内经治疗

4、康复, 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初向学校提出入学申 请,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 学校复查合格后, 在新生报到注册规定时间内到校重新办理入学 手续, 编入新年级学习。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2. 应征入伍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交应征入伍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可保留入学资格 至其退役后 2 年内。在退役后 2 年内,持我校出具的保留入学 资格证明书 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在新生报到注册规定时间 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考试的,视为自动放 4 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3.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

5、生应填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新 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并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学校 医院的证明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经批 准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领取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第四条第四条 在校生报到注册 (一)每学期学生应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 期不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五条第五条 学制 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 学校设置 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 4 年, 专科起点本 科专业的学制为 2

6、 年。 第六条第六条 修读年限 (一)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修读年限。修读年限是指学生从 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在校学习的年限。 (二)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年限为 3-8 年, 其中专科起点 本科学生修读年限为 2-5 年。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在校修 5 读年限。 (四)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 在校修读年限。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免听、免修 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生课程修读以学 分作为计量单位。 学生应按照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 课程,且参加课程考核合格后,

7、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 依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执 行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选课系统选定应修读的课程。 (一)学生选课时,对教学内容有先后顺序要求的课程,应 按先后顺序修读。 (二)所选定的课程是学生课程学习、考核、成绩记载等各 项教学活动及结算学费的依据。 (三)未能按照本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进度修读课程的学生, 如因培养方案变动需进行课程及学分替换的, 由学生所在学院制 定具体的替换方案进行替换。 (四)学生每学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应不高于 35 学分。 累计学分绩在 75 以上的学生,经申请可增选不高于 6 学分。 第九条第九条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关要

8、求: (一)单独设置专科起点本科培养方案的专业,学校按照录 6 取专业和人数单独编班教学。 学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各 类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学分。 (二)非单独设置专科起点本科培养方案的专业,被录取的 学生统一编入我校相同专业的三年级本科班学习。具体要求如 下: 1. 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三至第四学年开出的必修 课程及独立教学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 2. 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专业限选课、专业任 选课、通识选修课学分。 3. 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其他类别的学分。 第十条第十条 免听 重新选课学习的课程或跨年级修读的课程、 辅修以及修读双 专业、双学位的上课时间与主修专业课

9、程上课时间有冲突的,经 任课教师批准,学生可申请免听冲突部分的课程内容,但仍须按 时完成作业,含有实验的课程应按要求完成实验,并参加课程的 测验及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免修 累计学分绩在 80 及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 并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可申请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应 在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查同 意,报教务处备案,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含有实验的课程 7 应按要求完成实验。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两门课 程。免修课程必须按规定选课和缴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教育课、体育课、各类

10、实 践性教学环节和学校有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未 合格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须重新选课学习。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和专业限 选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专业任选课和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包 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社会实 践、各类实训、实习、考察等)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 不及格) 记分; 通识选修课、 创新创业课程采用二级制 (合 格、不合格)记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

11、采用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 标。学分绩是评价学生学习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 生增修学分、评优、授予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及双专业、双学位 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学分绩计算方法: 学分绩= (课程学分数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数 (二)按学期计算的学分绩为学期学分绩,自入学后不分学 8 期累计计算的学分绩为累计学分绩。 (三)计算学分绩的课程以培养方案为准。 (四) 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课程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后再计算学 分绩,其对应关系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 -40。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生一、二年级的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所选的专 项成绩、身体素质、考勤

12、的情况综合评定,三、四年级的体育成 绩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 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学生 所在学院和体育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体育保健课。 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和课程考核, 并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 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军训、劳动等都要考核。因故不能参加 的,必须事先请假。无故不参加的,以旷课论,根据旷课时数及 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该

13、次 考试成绩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时,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课程成绩的 评定、考试违纪处分等按照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9 (桂电教201540 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实践环节的考核办法,按照桂林电子科技大 学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桂电教200821 号)执行。 第六章 课程缓考及重新选课学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缓考 (一)学生所选的必修课、限选课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可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 附医院证明) ,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办理缓 考手续。缓考考试安排在新学期开

14、学初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 试计分,缓考不及格须重新选课学习,成绩及格后才能获得该门 课程学分。 (二)专业任选课、通识选修课及集中性实践环节(含各类 实习、实训、考察、课程设计)不安排缓考,可在下一开课学期 重新选课学习。 (三)课内实验旷考的课程,不准许缓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重新选课学习 (一)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须通过重新选课学习获得学分。 (二)学生对已取得的考试合格成绩不满意时,可以重新选 课学习。 (三)学生重新选课学习,须按规定听课、作业、实验和参 加考核, 成绩按该门课程所取得成绩中的最高分数记载并以此计 10 算学分绩。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生

15、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具体办法 按照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桂电教201337 号)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 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 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规 定按照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 实施细则 (桂电教201547 号)执行。 转专业或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累计在校学习年限(含转专 业前、转学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修读年限。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

16、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 因伤、 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延长修读年限学生当学期无课修读的; (三)因创业需暂停学业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11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 其休学的起止 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 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 因特殊原因可办理委 托手续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办理休学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 两周内进行(因伤病休学的除外) 。学期中途休学的,已考核的 课程成绩均为有效,尚未安排考核的课程可予退课,但已经确认 的选课学费原则上不予减免,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申请休学学生应填写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 休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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