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卜里坪铜坑湖控制性规划文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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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长冲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本 项目名称:郴州市卜里坪铜坑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单位:郴州市规划局编制单位:郴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设计证号:国家乙级(证号082030)院 长:曹诗国(高级城市规划师、注册规划师)总 工:王塘生(高级城市规划师、注册规划师)分管院长:傅立德(高级城市规划师、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唐 威(二所所长 城市规划师 注册咨询师)付丽敏(二所副所长 城市规划师)项目参与:付丽敏(二所副所长 城市规划师)田 泉(城市规划师)黄亚林(城市规划师)成玉姣(助理规划师)肖利军(助理规划师)肖 莎(助理规划师)设计会签:设计: 校对: 项目负责人: 所长: 审核: 审 定

2、: 12郴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规划二所郴州市卜里坪铜坑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3郴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郴州市卜里坪铜坑湖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一部分 文 本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功能定位、规模及结构2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2第四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2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及建筑控制5第六章 居住用地与村民安置用地控制5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6第八章 道路交通设施控制7第九章 绿化景观与城市设计控制8第十章 市政设施控制8第十一章 环卫环保控制9第十二章 防灾控制10第十三章 附 则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适应郴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科学指导郴州市卜里坪铜坑

3、湖片区开发建设,促进该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郴州市卜里坪铜坑湖片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第二条 规划范围郴州市卜里坪铜坑湖片区的规划范围:以京广铁路为界分为东西两块用地。东部用地范围:东、北面以苏仙岭风景名胜区山体绿线控制为界,西面以京广铁路为界,南面与四普庄片区控规接壤。西部用地范围:东至京广铁路,南与下湄桥东部片区控规接壤;西以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为界,北以现状梁马路向北延伸约255米为界,包括铜坑湖村十、十一、十二村民小组部分用地;规划总面积约4.87平方公里(

4、具体规划范围详见现状图)。第三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版);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6、郴州市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7、郴州市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置规定(试行);8、郴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9、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10、郴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92030);11、湖南省郴州市城市防洪规划;12、湖南省郴州市城市防洪工程利用亚行贷款初步设计报告(中心城区、下湄桥城区);13、郴州市给排水专项规划(2009-2030)

5、;14、郴州市中心城区村庄布局规划;15、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划。第四条 规划原则1、遵循总规:落实郴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布局,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城市持续、快速发展。2、以人为本:功能布局应以方便人民生产和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3、环境友好:积极保护和利用规划区内山体植被和自然风光,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4、特色突出:规划布局与建筑风格要突出本地自然和文化特色。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规划提出创建人与自然融合的“山、水、城、林”山地城市的理念。第五条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规划区的实际情况,以

6、及今后的发展要求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标准与规定。第六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郴州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章 功能定位、规模及结构第七条 功能定位卜里坪铜坑湖片区是郴州市旧城组团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良好的自然条件建设以高档居住为主,商业配套和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综合区域。第八条 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 规划总用地4.87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368.43ha;规划人口为5.6万人。第九条 规划结构“一带、两心、两片区”:“一带”;指郴江河风光带;“两心”:指服务于铜坑湖及卜里坪片区的两个公共服务中心;“两片区”:以京广铁路为界,分为东西两个片区,分别为西部的铜坑湖片区和

7、东部的卜里坪片区。第三章 地块划分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第十条 地块编号与划分地块编号:表示方式使用三级编码形式,依据主要城市干道、铁路、用地边界为界,按照功能分区划分为A、B、C、D、E、F六个片区,为一级编码;每个片区以支路为界细分多个地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二级编码;二级分块中对各不同性质的用地再次划分编号,编号以自然数序号为代表,三级编号之间用直线相连,构成地块编号代码。地块划分:本规划按城市主次道路及自然山体边界划分,区内地块结合支路、河流边界和不同的用地性质为依据进行细分。对各个地块的开发控制提出法定要求,作为地块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的引导和指导。地块成片开发时,地块用地界

8、线及地块内部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做适当修改,但其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提出的控制指标要求。第十一条 控制指标体系本规划控制指标包括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规定性指标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必须遵照执行;指导性指标是指地块的人口容量、地块开发的空间、建筑高度、景观和环境的引导及要求等,可参照执行;地块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图则。第四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第十二条 用地指标1居住用地面积202.31公顷,占建设用地的54.9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32.8公顷,占建设用地的8.9%。3

9、. 工业用地面积3.5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0.96%。4. 仓储用地面积4.91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33%。5. 对外交通用地面积4.14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12%。6. 道路广场用地面积34.57公顷,占建设用地的9.38%。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9.4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2.56%。8. 绿地面积76.66公顷,占建设用地的20.83%。9. 水域和其它用地面积119.06公顷。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序号用 地 性 质用地代号面积(公顷)比例(%)1居住用地R202.3154.92其中一类居住用地R114.083.82其中住宅用地R1114.083.82二类居住用地R2188.23

10、51.1其中住宅用地R21177.7648.2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10.472.84中学用地R22(中)4.091.11小学用地R22(小)5.301.44道路用地R230.520.14绿化用地R240.560.152公共设施用地C32.88.90其中商业金融业用地C218.95.13其中商业用地C217.472.03旅馆业用地C251.430.39市场用地C2610.002.71文化娱乐用地C30.580.16其中游乐用地C360.580.16医疗卫生用地C50.960.26其中医院用地C510.960.2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12.363.35其中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212.363.3

11、33工业用地M3.550.96其中二类工业用地M23.550.964仓储用地W4.911.33其中普通仓储用地W14.911.335对外交通用地T4.141.12其中铁路用地T14.141.126道路广场用地S34.579.38其中道路用地S133.769.16广场用地S20.170.05其中游憩集会广场用地S210.170.05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0.640.17其中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10.640.17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492.56其中供应设施用地U10.520.14其中供电用地U120.250.05供燃气用地U130.320.09交通设施用地U26.311.71其中货运交通用地U

12、224.921.34公共交通用地U210.310.08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291.080.29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2.610.71其中雨水、污水处理用地U412.610.718绿地G76.6620.83其中公共绿地G149.7613.52其中公园G1126.07.08街头绿地G1223.716.44生产防护绿地G226.957.31其中防护绿地G2226.957.379总 建 设 用 地368.43100.0010水域和其它用地E119.06其中水域E131.81林地E487.2511规 划 总 用 地487.49第十三条 本次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兼容规定1. 考虑到规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在特定的条件下,用地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做适当调整,但应符合土地兼容控制表的规定。当居住用地1.0ha且与商业用地不相临时,可兼容10%商业用地。2. 用地性质兼容控制包括不兼容、部分兼容和完全兼容。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和绿地(G)不得兼容其他用地,其他用地可兼容绿地。本规划按照下表控制。土地兼容控制表RCMWSUR1R2R3R5C1C2C3C4C5C6C9M1M2M3W1W2W3S2S3U1U2U3U5U6U9R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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