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大量关注者的公众人物发微博侮辱其他企业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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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大量关注者的公众人物发微博侮辱其他企业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微博公众人物关注者侮辱性词汇公司名称关联公司社会影响博文误认赔偿责任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审判规则评析】 公民与法人均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

2、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侵权的载体包括多方面,除通过书写、口述、通过媒体传播侮辱、诋毁被侵权人的内容以外,还包括通过贴吧、微博、博客等网络方式侵权。其中,微博是网络用户通过书写、分享、传播简短实时信息,关注他人并被他人关注的网络平台。对于微博侵权的认定应以发博文的人是否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为标准,同时结合具体博文内容以及发博文的网络用户的主观目的综合判断。若微博博文信息不实,且发出微博的网络用户出于恶意,则应认定发表微博的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侵权。但鉴于微博是一种具有即时性、随意性,以较高等级的审慎义务要求所有网络用户很难实现,且若如此将失去微博存在的意义,故对一般的网络用户而言,对

3、于审慎义务的标准可相对放宽。然而能够引起公众关注度的公众人物,他们所发表的博文,转载的实时信息均会得到较大范围网络用户的注意,故对公众人物因微博言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除要结合微博内容及主观目的外,还应结合网络用户的身份加以判断。若公众人物发表具有明显恶意的微博,诋毁、侮辱了其他公民或法人,将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故公众人物不能像一般网络用户一样,随意发表言论,应当较普通网络用户具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 侵权人系知名公司的董事长,且系长期使用网络的公众人物,在其微博中有众多关注者,对于网络传播信息的广泛性、迅速性是明知的,对其言论会造成的影响亦应明知。侵权人在其发表的博文中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

4、性质的言辞形容被侵权公司,虽未直接指明被侵权公司名称,但却提及被侵权公司所属的公司品牌,被侵权公司作为公司品牌的关联公司,其名誉权必然因被诉侵权人的上述侮辱性描述而受到侵害。侵权人在微博中所描述的事件虽发生在被侵权公司成立之前,但仍会造成相关粉丝及受众对被侵权公司的误认。虽然微博具有即时性、随意性的特点,但侵权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发表的微博会引得更多的网络用户注意,影响较大,故作为公众人物的侵权人应当具有较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而侵权人未尽该义务,致使被侵权公司名誉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周鸿祎名誉权纠纷案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

5、的典型案例(2014年10月9日) 【检 索 码】 C0201+4+BJYZ+0411B 【案 由】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一中民终字第09328号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 2011年08月25日 【审理法官】 【上 诉 人】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上诉人】 周鸿祎(原审被告)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30日,“金山软件”旗下核心企业金山安全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系金山网盾杀毒软件的一个版权人。经查,周鸿祎为奇虎360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其为新浪、搜狐、网易微博的

6、博主,拥有众多粉丝,且在新浪微博上通过了加V认证。周鸿祎于2010年5月25日开始,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中发表数十篇微博,其中包括“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等。周鸿祎在上述文章中称金山公司曾在微点造毒传毒案件中故意陷害微点恶意作伪证,借机要“岳不群一统江湖”,且使用了“搞阴谋”、“偷鸡摸狗”、“作伪证”、“借刀杀人”、“搞小动作”、“暗地里搞动作”、 “黑山”、“难道金山非要把自己用户的电脑全都变成肉鸡吗”、“至少不会既要当啥子,又要立牌坊”等言辞,还指称金山公司的员工道德标准下降极快,对老员工葛柯进行排挤,故意对360软件运行实施故意偷袭和破坏行为。 金山安全公司以周鸿祎未经调查核实即凭主观

7、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散布大量诋毁其及其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对其良好声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其及其品牌的重大误解,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市场损失达六亿元以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鸿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1 200万元。 周鸿祎辩称:2009年11月30日,金山安全公司成立,而本人在微博中所提及的“微点案”发生时间为2005年,当时金山安全公司并未成立,因此本人对“微点案”的言论与金山安全公司无关,本人所发布的微博言论是有事实依据的,并不构成对金山安全公司的侮辱与诽谤;案外人金山软件的股价波动与本人的言论并无任何因果关系,本人在微博中所称的“我的微博发言

8、让金山丢了6个亿”系调侃。综上,请求驳回金山安全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长期使用微博的公众人物在博文中对权利人进行侮辱,造成相关公众对权利人的误认,该公众人物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周鸿祎利用微博作为“微博营销”的平台,密集发表针对金山软件的不正当、不合理评价,目的在于通过诋毁金山软件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方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任职的公司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势必造成原告金山安全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原告金山安全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

9、相关微博文章;被告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首页、搜狐微博首页、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金山安全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被告周鸿祎赔偿原告金山安全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八万元;驳回原告金山安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金山安全公司、被告周鸿祎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上诉人周鸿祎删除其在新浪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中的如下内容:1.而金山之所以哭着喊着要“兼容”,无非就是想先同居,进来以后就有机会搞小动作了,慢慢地一点一点搞破坏,占360的便宜,让用户觉得360不稳定、不管用。反正黑灯瞎火地

10、大家也看不明白,谁也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是非说不清。真要打起来了,先扯着嗓子喊“非礼啦!”,这次果不其然。2.我们这次吃亏就吃亏在没先喊,另外360多年来一直被做木马的、做流氓软件的、做收费杀毒的围攻,天天被泼粪,而金山一直扛着民族软件的大旗,俨然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所以一打起来,先得了不少同情分。事实上,金山真是道德君子吗;上诉人周鸿祎赔偿上诉人金山安全公司五万元;驳回上诉人金山安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上诉人周鸿祎的其他上诉请求。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有效参照适用 【审判文书内容】 (如使用请核对审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被

11、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鸿祎。上诉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鸿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9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安全公司)成立,系“金山软件”旗下核心企业,亦为金山网盾杀毒软件的版权人之一。周鸿祎为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开通了新浪、搜狐、网易微博,为拥有众多粉丝的博主,且在新浪微博上经过了加“V”认证。周鸿祎于2010年5月25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相继在其新浪、搜狐、网易微博发表“揭开金山公司面皮”等数

12、十篇微博,称金山公司曾在微点造毒传毒案件中故意陷害微点恶意作伪证,借机要“岳不群一统江湖”,并使用了“偷鸡摸狗”、“搞阴谋”、“作伪证”、“借刀杀人”、“暗地里搞动作”、“搞小动作”、“黑山”、“难道金山非要把自己用户的电脑全都变成肉鸡吗”、“至少不会既要当啥子,又要立牌坊”等言辞,还指称金山公司员工道德标准下降极快、排挤老员工葛柯、故意偷袭破坏360软件运行等。诉讼中,金山安全公司向法院提供金山软件会议备忘,内容为:为便利诉讼和主张权利,作为“金山软件”一体化的组成部分,金山软件旗下金山软件有限公司、KingsoftInternetSecuritySoftwareHoldingsLimite

13、d(Cayman)、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公司在本次维权活动中的全部权益,由北京金山安全公司代表金山软件系上述企业开展维权活动,就周鸿祎先生现有的及将来的对金山软件的侵权言论提起名誉权诉讼,并代表金山软件系上述企业因名誉权侵权由此给金山软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除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金山系公司均在该会议备忘上加盖了公章。周鸿祎未就金出公司故意作伪证陷害微点公司以及恶意破坏360软件运行、排挤老员工葛柯等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周鸿祎提供2010年5月25日金山披露的截至2010年3月31日止三个月期间的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公告,称“金山软件”

14、股价下跌是各种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该财务报告披露很多财务数据较上一季度都有较大幅度下降,这是造成金山软件股价大跌的原因,且微博中相当一部分言论发表于2010年5月27日,与5月26日金山软件股价下跌没有关联性。原告金山安全公司诉称: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周鸿祎未经调查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散布大量诋毁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极大损害了金山公司良好的商誉和企业形象,使社会公众对原告及“金山软件”品牌产生了重大误解,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周鸿祎作为同业竞争企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负责人,应对其言行谨慎负有注意义务,并对不负责任言行的不良后果有所预见。受周

15、鸿祎言论及市场因素的影响,金山软件在2010年5月26日跌幅达到11.9%,市值损失起过6亿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鸿祎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1200万元。被告周鸿祎辩称:金山安全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成立,微博中提及的“微点案”发生在2005年,其时原告尚未成立,故其对“微点案”的言论与原告无关。其发布的微博言论均有事实依据,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案外人金山软件的股价波动与被告的言论无任何因果关系。所谓“我的微博发言让金山丢了6个亿”完全是调侃之意。综上,其发表的评论内容属实,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也不存在侵权故意,而是履行公民监督、批评指责的正当行为,不

16、构成侵害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9075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微博文章;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周鸿祎在其新浪微博首页、搜狐微博首页、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周鸿祎赔偿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四、驳回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00元,由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万元,已变纳,由周鸿祎负担10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金山安全公司、周鸿祎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鸿祎是北京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周鸿祎在新浪微博上经过加“V”认证,并标注“360公司董事长,一个互联网老兵”。金山安全公司提交的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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