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报内容合作协议(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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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手机报内容合作协议V2013.9手机报内容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鉴于:(1)甲方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要求开展手机报业务。(2)乙方为双方合作的手机报产品及内容的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合法授权的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愿意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的产品,并授权甲方利用产品在信息服务、数据业务领域向用户提供服务。鉴此,就手机报业务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昭信守。第1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

2、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中:1.1 手机报业务,指甲方与包括乙方在内的国内主流媒体单位合作,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彩信、WAP、短信、客户端)、互联网(包括有线以及无线)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及时资讯服务(含新闻、体育、娱乐、文化、生活等内容)的一项电信增值业务。1.2 手机报,指将内容编辑整合并进行数字化后形成的电子出版物。1.3 产品:指甲方和乙方合作的手机报。双方合作产品名称为:_手机报。1.4 手机报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甲方为促进手机报业务发展,规范手机报产品和合作伙伴管理而不时制定、修改、更新并发布的规范、规则和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手机报内容合作伙伴日常管理办法。管理

3、办法一经甲方发布并通知乙方将自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内容更新及生效日期以甲方下发给乙方的通知为准。1.5 各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各省子公司。第2条 产品提供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甲方要求,乙方应按时提供其审核无误、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及内容。甲方有权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及相关业务需求,随时收回产品的审核及发布权。2.2 乙方为产品的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合法授权使用权人或者他们的合法代理人,对产品具有独立、合法的处分权利或者拥有授权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拥有授权甲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产品的权利以及相应的

4、转授权资格等),并确保已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传播(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发表、复制、发行、出版、传播、销售等)产品所需的全部政府审批、许可或备案。2.3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上存在其他权利人或乙方的处分、授权使用权利不完整,则乙方有义务取得其他权利人的许可,以保证产品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如需支付相应费用,应由乙方向权利人支付,甲方和各移动公司无需额外向乙方或该等权利人支付任何费用。2.4 乙方保证,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产品的合法处分权或授权使用权,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和各移动公司免于任何形式的投诉、侵权指控、争议、诉讼、索赔等。2.

5、5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政策,不得含有污辱或诽谤的内容;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益等)。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索赔、纠纷及诉讼,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和各移动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2.6 因乙方对产品无处分权或其所作授权存在瑕疵而致第三方提起行政投诉、起诉或提请仲裁的,甲方有权视情形,合并或选择性地采取如下补救措施:(1)中止本合同项下的利益分配;(2)要求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妥善解决,

6、或采取补救措施使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再侵犯他人权利。如有必要,乙方应当据甲方要求,自行负担费用向争议解决机构提请作为第三方参加争议解决;(3)终止本合同。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甲方和各移动公司损失的发生,乙方有义务就甲方和各移动公司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付乙方之任何款项、中断业务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和各移动公司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裁判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等)进行及时、足额的补偿,以使其免受损失。2.7 乙方应遵守甲方要求的发布时间和频次要求,及时发布内容。乙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发布频次,不得随意更改发布时间。每次任务完毕后应及时检查产品

7、的发布完成情况。遇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变更需求,经甲方同意后才可变更。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产品,每逾期一日,则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应结算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交付产品超过七(7)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款项下计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当期应结算金额的10。2.8 A.(不做约定)。B.该手机报业务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名称、商标、标识等)归属甲方所有,甲方享有该品牌的专有权。C.该手机报业务品牌(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名称、标识等)归甲乙双方共有,本合作协议期间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以及各移动公司可继续永久、免费使用该品牌。D.本合作协议期间以及合作期限届满

8、后,甲方以及各移动公司可继续永久、免费使用该品牌(包括业务名称、商标、标志)。备注:请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上述选项。2.9 “手机报”所涉及的用户信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均归属甲方。2.10 乙方联系人Email地址:【 】。乙方同意通过该Email地址与甲方进行联系。第3条 权利授予3.1 乙方将产品的全部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包括与他人作品进行汇编)许可给甲方行使,甲方有权将该产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在信息网络中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转授给各移动公司行使。除了在手机报业务中使用乙方产品外,甲方及各移动公司还可在如下范

9、围内对产品进行展示、为用户提供免费体验、推广、销售(包括通过专用接口或在线调取等形式):各移动公司拥有或自行运营的WAP网站、WWW网站、客户端、中国移动网站()、快讯业务、飞信业务、MM业务、手机阅读业务、移动梦网等各移动公司自有数据业务;营业厅、显示终端、移动手持终端等各移动公司自有渠道;社会合作渠道,如第三方互联网渠道、第三方公司自行开发的客户端、手机厂商终端内置。3.2 甲方有权将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组合(包括与他人产品内容进行组合)成新的产品提供给用户,并有权在手机报产品中附加宣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移动自有业务及第三方广告宣传,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置于平台特定栏目内。3.3 甲方有权要

10、求乙方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产品及内容进行修改。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对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不因产品的上线或推广而对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4 乙方授权甲方推广、使用产品的地域范围为全世界。3.5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其他权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签订必要的授权/许可合同,以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途径从事上述甲方业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示该授权/许可文件。3.6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运营手机报业务所需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出版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11、务许可证等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资质等。甲方可以在其发布平台披露乙方的上述资质。如有政府机关对甲方或各移动公司的经营手机报业务的资质予以质疑或进行调查时,乙方应协助予以解决。第4条 业务运营与合作推广4.1 手机报业务为甲方自有业务,甲方有权自主决定业务运营,乙方可以提出建议。4.2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确定产品的定价、宣传、包装、促销和销售形式,乙方可以根据产品的市场价值,向甲方提出建议。 4.3 甲方负责对手机报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4.4 甲乙方将通过自有渠道及其他合作渠道对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合作推广。乙方保证其通过自有渠道和其他合作渠道(注:如乙方拟利用第三方合作渠道进行业务推广,

12、乙方应首先向甲方报备,并对合作渠道的全部行为负完全责任)对本合同项下的业务推广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不违反本协议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索赔、纠纷及诉讼,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5 甲方负责就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业务向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乙方应给予全面的协助。甲方在用户对产品以及业务推广产生疑问、投诉且不能单独处理时,有权要求乙方妥善解决。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用户投诉,乙方应负责单独、全面、彻底解决。4.6 乙方保证甲方有权使用本协议手机报品牌,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协议手机报的品牌不会侵犯

13、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若2.8条选A,即不做约定,则适用该条;若2.8条选B、C、D,则删除此条。)4.7 合作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和各移动公司及其合作渠道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号)、商标、LOGO、视觉识别(VI)等。第5条 费用和结算5.1结算规则5.1.1 甲乙双方以乙方产品在甲方平台上产生的实收信息费为基础进行结算,结算数据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甲方按实收信息费收入的【40】 %并扣除相应税金后的部分支付给乙方。实收信息费指用户定购乙方产品而产生并已经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费用,不包括使用甲方网络而产生的通信费用,通信费用归甲方所有。5.1.2 甲方每月有权

14、稽核掉那些由于不符合业务逻辑或由于不合理的用户业务使用行为或用户不使用业务或用户不活跃而产生的业务数据,被稽核掉的数据不参与甲方与乙方的结算。业务稽核规则由甲方制定,甲方并可根据业务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被稽核掉的数据以甲方系统为准。5.1.3 如乙方提供的合作业务以及业务推广存在违反管理办法的情况,甲方有权根据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结算、扣留信息费、业务下线、终止合作等)。5.1.4 甲方按月与乙方进行收入结算。根据甲方计费系统,月结算报表通常将在实际业务发生后的两个月内产生,甲方在结算报表产生后10日内向乙方出具结算依据,若乙方有异议,则在收到结算依据5日内向甲方提出对账需求

15、,若乙方无异议,在5日内书面确认,超过时限未确认的,视为无异议。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乙方出具发票的行为即视为对结算数据无异议。若某一结算周期内乙方应得分成收入不足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00),双方同意:甲方可将当期的信息费收入合并到其后的结算周期内,待乙方应得的分成收入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00)时,再一并分配结算。5.2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乙方如需改变其帐户信息,应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第6条 保密条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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