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请哪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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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公文范文-房屋买卖纠纷请哪里仲裁 篇一: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范本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合同效力之争 这起案件比较复杂,A公司是一家香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海拥有豪华物业。其中65套房产是其直接拥有的,另外10套房产是其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B公司拥有的。中国自然人张三有意受让上述房产,鉴于实际情况以及避税的考虑,就这个交易作了如下的安排: 对于A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以房屋买卖的方式出让给张三,双方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价款为2200万美元;而对于B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则A公司将其对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三,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实现张三实际拥有房地产的目的,价款为600万美元。 在双方履行上述协议

2、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张三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向A公司支付有关定金,但在A公司通知其终止上述协议前,向有关银行帐户存入了500万定金。由此,双方发生分歧。张三将案件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由此,受A公司委托就此案的答辩状发表法律意见,以下为我们最终确定的仲裁答辩状,最终此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答 辩 状 答辩人: A有限公司 地 址: 。 关于张三(以下称“申请人”)针对A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贵会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仲裁纠纷案,被申请人已经收悉贵会转递之仲裁申请书、证据等文件。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争议之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申请人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特定行为方令合同生效,因此,该合同是附生

3、效条件的合同。由于该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因此该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也就不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因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无任何法律依据,请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详述如下: 一 本案事实 12005年月, 通过经纪人的介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开始进行接触,商讨出售75套房产之事宜。后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如申请人拥有足够现金,被申请人可将上述房屋整体出售给申请人。双方并于月及月分别签署保密协议及备忘录。(见证据1、2) 2在本合同涉及的交易中,经纪人一直代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交易相关的沟通及协商。后双方还与经纪人签署了正式的经纪协议(见证据10)。 32005年月日,双方正式签订房

4、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2200万美元的总价出售65套房屋(见证据3)。同时双方及公司与申请人作为股权的共同买方)共同签署股权买卖协议(以下简称“股权买卖协议”),约定以640万美元出售B公司的股权,以间接实现其余10套房屋的转让(见证据4)。上述二协议均约定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向被申请人提供足额银行保函或将足额价款存入提存账户合同方才生效。 4在上述二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不能向被申请人提供足额银行保函或将足额价款存入提存帐户,即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申请人因此多次通过经纪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修改合同中关于支付的约定(见证据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交易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是申请人承诺

5、并保证其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交易(见证据6)。但申请人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52005年月日,基于对申请人的信任和进行交易的诚意,被申请人仍同意修改支付条件,并变更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签署付款协议及展期协议。各方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股权买卖协议的生效条件进行变更,将申请人到公证机关开立提存帐户的期限延长至2005年8月15日(见证据7、8)。同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一同前往区公证处要求开立提存账户。 62005年8月2日,公证处给双方发出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见证据9) 7在仅约一周后,被申请人便将大部分要求的材料提交至长宁区公证处,包括房地产权证明、的护照、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房地产买

6、卖合同、股权买卖合同、付款协议、展期协议、商标公告、董事会决议等。关于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系被申请人交由申请人,由其转交公证处。(见证据11、12)。 8此后,公证处未要求被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开立提存账户所必需的文件。但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迟开立托管账户,告知被申请人必须向公证处补充提交经双方确认的65套房屋单独的买卖合同样本,但另一方面却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样本迟迟不予认可。事实上,根据付款协议的约定,确认并签署65套房屋单独的买卖合同应在申请人向托管账户支付500万元定金后才进行(见合同第条),被申请人认为在开立托管账户时公证处根本不需要该等合同。更加有力的证明是,事后双方一直未就标准

7、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见证据17、18),也从未提供样本给公证处,而申请人却在2005年9月29日成功开立提存账户并存入人民币500万元(见证据23、24)。 92005年8月15日后,双方均了解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展期协议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因此双方此前所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生效。为此,申请人还起草了谅解备忘录及展期协议要求被申请人签署,以期进一步对交易进行展期(见证据13、14)。因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产生怀疑,因而未与申请人达成任何新的协议。 10 此后,被申请人多次重申交易文件已经过期,并且交易已经因为申请人不能及时满足交易的前提条件而拖延数次,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确

8、实具有履约能力,则不能考虑重新与申请人协商交易(见证据15、19)。特别是被申请人母公司的先生于2005年9月15日给申请人去函,声明如果申请人不能在收到该信后10个工作日内开立账户并存入人民币500万,或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则被申请人将不考虑与申请人重新协商并对交易文件进行展期。(见证据19) 11 基于同意上述函件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基于付款协议的约定),2005年9月29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向公证处补充提供任何资料的情篇二:房产纠纷仲裁的程序 一、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

9、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二、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

10、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三、房地产纠纷仲裁程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示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开庭和裁决。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篇三: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电话*: 身份证编号:*汉族,住* 被申请人:*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

11、裁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面积差异款项及 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支付房屋面积差异的款项*元。前述款项利息*元。 2、本案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小区第*幢*楼*号商品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19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

12、8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其参照标准为*,如有误差按单价*元/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元,*年 *月*日,被申请人逾期一年零13天才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参照标准误差平方米。*年*月*日申请人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与合同约定逾期700天),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

13、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违约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标准不符,违约致使申请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以及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因此,被申请人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元;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元;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应退还的价款*元,以及前述三笔价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元。 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之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年 *月*日13-精选公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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