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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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结算与索赔 一、计价规则对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工程结算由工程发、承包人依据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工程量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的调整除合同约定外,按下列办法确定(结算单价):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因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合同确定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由于工程量的变更,实际发生上条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予以补偿。承包人提出综合

2、单价应有依据对上述第2条解释如下:例:清单砼100m3,中标单价220元/m3,合同约定量在10以内单价不变。 1、施工中实际完成工程量120m3,增加20m3,其中10m3在约定以内,单价仍为220元/m3,另10m3另外约定综合单价。 2、施工中实际完成工程量80m3,减少20m3,其中10m3在约定以内,扣减单价仍为220元/m3,另10m3应扣综合单价另外约定,一般综合单价应低于原中标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的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投标报价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实物数量是招标人给出的定量,在实物工程量不变的情况下,投标总价的高低取决于投标人所作出的综合单价,而综合单价的高低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所

3、以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承担了价格方面的风险。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投标计价表)中的各项综合单价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的价格,因此在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变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多少取决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实物数量,所以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由于工程实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引起合同总价的增加或减少,其招标人承担工程量方面的风险。二、结算价款的调整原则工程量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的调整原则1、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可以调整单价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数量相差的比例。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

4、提出,发包人确认或按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调整办法(如百分比调整法)进行价款调整或结算。2、FIDIC合同的规定: 1)此项工作实际完成量比招标时提供的数量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数量与该项工作规定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合同款额的0.01% 3)有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变动超过1%工程量清单未列项目结算价款的调整原则对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等原因,承包人完成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项的工程项目,应按以下原则确定起单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事

5、故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项目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的单价或价格 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的过高或过低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下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当人工、材料、机械等生产要素价格发生变化时,应按约定的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这对避免承包商或业主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获取必要的调价补偿,从而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是十分必要的,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调整的方法有:工程造价

6、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直公式法等。国际惯例一般采用调直公式法。所谓调直公式法就是事先确定各要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所占的权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价款调直公式;在工程款支付时,根据有关机构公布的生产要素指数和约定的调直公式,计算工程结算价款。三、合同与索赔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合同不仅仅指协议书,还应包括有关资料、补充协议、变更文件等,实行清单计价模式后,其合同也即通常所说的“单价合同”。示范文本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中“工程量清单排在第八位。工程量清单是索赔的依据之一所谓“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

7、损失,合同一方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索赔的理由和证据。当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其工作内容是工程量清单所不包含的,则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当承包人履行不符合清单要求时,发包人可以提出反索赔要求。索赔能否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 1)业主负责起草合同(招标文件) 2)投标的竞争性 3)不可遇见事件的影响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作到尽量减少索赔和有利于索赔事件发生后的处理工作,而不是杜绝索赔。对合同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

8、制约关系。因此索赔和反索赔不可避免。国际工程中均有“投标造价低,挣钱靠索赔”的经营策略。一个承包商索赔能力的大小体现了它的技术、经济、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国际上越能实现索赔的承包商,业主越是喜欢将工程发包给他们。那些因素可能引起索赔?1、合同缺陷:合同中前后矛盾、遗漏、错误2、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违约:3、施工条件变化:4、工程变更:5、工期拖延或工程加速:6、工程暂停、终止:7、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限制进口、税收、收费标准、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改变8、其他承包商干预: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干扰9、其他第三方原因:银行付款延误、铁路中断10、特殊风险:战争、暴动、政变索赔与变更索赔的分类比较多,

9、常用到的是按索赔的目的不同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索赔与变更的关系:有的变更会带来索赔,但变更并不必然带来索赔,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索赔与变更有相同之处。由于索赔与变更的处理都是由于施工单位完成了工程量表中没有规定的工作,或者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由业主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费用补偿或者批准延长工期。2)索赔与变更有着很大的区别。变更是建设单位或监理提出变更要求(指令)后,主动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一个补偿支付给施工单位;而索赔则是施工单位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对他认为有权得到的权益主动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内容:索赔费用的组成与建筑工程造价的组成相似,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息、利润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能提出索赔1)措施项目清单为可调整清单,投标人对清单中所列项目可适当变更和增减,清单计价一经报出,即被认为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且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业主有权认为,其已经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将来发生时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索赔与调整。2)但是如果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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