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0523)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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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鲜湿米粉及配制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糙米为原料加工制作经熟制的食品。其申证单元为2个:谷物粉类制成品(鲜湿米粉)、谷物粉类制成品(配制鲜湿米粉)。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或糙米为原料,不添加其它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经熟制的成型食品。配制鲜湿米粉是指以大米、糙米等杂粮为原料,适当添加食用淀粉等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经熟制的成型食品。原料中大米含量应不低于50%。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在副页上需注明申证单元为鲜湿米粉或配制鲜湿米粉,生产许可证有

2、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1、鲜湿米粉:冷却原料制浆成品包装熟制成型发酵(或不发酵)预处理2、配制鲜湿米粉:添加淀粉辅料冷却原料制浆成品包装熟制成型发酵(或不发酵)预处理(二)关键控制环节(1)制浆;(2)熟制;(3)冷却;(3)包装。(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微生物超标;2.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的选址1、厂区不允许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周围不允许存在有毒废弃物以及粉尘、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车间外墙应与严重污染源相距100米以上。严重污染源是指可能产生病原性微生物污

3、染或其他存在严重危害性污染物的场所,如省、市、县、乡镇、社区级别医院;化工厂、水泥厂、石材厂、石灰厂、冶炼厂、危险化学品等存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隐患的场所;省、市、县、乡镇级别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等场所;屠宰场;火葬场;大型畜禽饲养场(超过100头以上的家畜,500只以上的家禽)等场所。生产车间外墙应与中度污染源相距50米以上。中度污染源场所是指诊所;村落社区级别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转、处理等场所;粪坑、化粪池、粪堆、旱厕等开放式污染源;畜禽饲养场(10头以上的家畜,50只以上的家禽)等场所。生产车间外墙应与轻度污染源相距25米以上。轻度污染源场所是指经常使用

4、农药的连片菜地、稻田等种植场所(绿化树林、花草等除外);污水坑塘;死水鱼塘。 2、厂区不允许选择在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车间外墙周围25米内不应有易发生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车间外墙距离易起扬尘的主要交通道路25米以上(乡村道路15米以上)。判定原则:实地核查中现场条件不满足第1、2条款时应判定为不符合项。(二)厂区环境1、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具有独立的厂区(独门独户),如车间门窗等开放区域与居民房等场所相连或相对时需要做好有效隔离;职工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本厂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严禁在居民楼内设置生产场所,即楼内

5、住人,楼内生产;生产区应与职工休息室、值班室相对隔离,做到严格有效的卫生防护隔离。2、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3、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4、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排污沟渠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判定原则:实地核查中现场条件不满足第1条款时应判定为不符合项;不满足其他条款时应视严重程度判定为基本符合项或不符合项。(三)厂房和车间1、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米

6、粉生产需求,避免米粉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2、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应根据米粉加工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各功能区应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3、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4、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磨浆、熟制、冷却生产车间高度(地面到天花板)应不低于3.5米。生产车间(含泡米、磨浆、熟制、冷却、包装间)面积应不低于150平方米,且生产线与墙面、两条生产线之间相距不低于0.8米,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及人员操作。判定原则:实地核查中现场条件不满足第1、2、3、4条款时应判定为不符合

7、项。(四)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1、建筑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2、顶棚在结构设计上不利于虫害、鼠害孳生、冷凝水垂直滴下。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清洁的材料。3、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确需设置,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4、墙面、隔断应使用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清洁的材料。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5、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

8、积水。6、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不同洁净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判定原则:实地核查中现场条件不满足第1条款时应判定为不符合项;不满足其他条款时应视严重程度判定为基本符合项或不符合项。(五)设施与设备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米粉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

9、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2、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3、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4、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5、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原料、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6、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7、生产

10、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应按需设置换鞋设施及工作鞋靴消毒设施。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应避免未消毒即可进入车间。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应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8、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

11、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9、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暴露食品和原料的上方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10、直接接触米粉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食品级材料制成,与食品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11、泡米池、储浆桶的桶沿与地面的高度不低于0.5米,敞口距离天花板高度不低于0.5米。12、可根据需要在车间外设置水冲式卫生间,其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外门及窗口不得与车间的门窗相对。13、实验室应含天平、微生物检验、理化分析等功能间,

12、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符合安全、检验基本要求,能够满足出厂检验。判定原则:实地核查中现场条件不满足第1、2条款时应判定为不符合项;不满足其他条款时应视严重程度判定为基本符合项或不符合项。(六)必备的生产设备清理设施、制浆设备、熟制设备、成型设备、冷却设施、包装设备。四、产品相关标准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GB/T 18810糙米;GB1354大米;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NY/T 875 食用木薯淀粉;GB/T 8884 马铃薯淀粉;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DB45/319鲜湿米粉质量安全要求;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原

13、辅材料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干燥箱;(二)分析天平(0.1 mg);(三)天平(0.1 g);(四)灭菌锅;(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滴定管。企业可配备微生物快检设备。七、检验项目谷物粉类制成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至少检验2次。表1 谷物粉类制成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 注1感官2水分3酸度4二氧化硫残留量*5黄曲霉毒素B1*6硼砂*7铅*8总砷*9铝*10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11菌落总

14、数12大肠菌群1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14标签15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备注:配制鲜湿米粉应在配料表中标注所加入淀粉等(有可能带入食品添加剂)配料的具体比例。八、抽样方法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产品不得少于50个独立包装(总重不得少于50 kg)。抽样数量:抽样量不少于4kg,且不少于两个独立包装,一份检样,一份备样。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九、其他要求谷物粉类制成品(鲜湿米粉、配制鲜湿米粉)不允许分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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