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互相采购奖励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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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民营及中小企业互相采购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工业企业,符合本细则扶持条件的,均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和扶持。第三条 申请细则施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

2、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从获得奖励的本年起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第二章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第四条 鼓励企业互相采购产品,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1)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其当年购买总额的2%给予奖励。(2)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300万元以上,按照其当年购买总额比上一年对的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第

3、五条 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在购买当年的工商注册关系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且至少其中一方须为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工业企业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的当年购买总额的95%以上须用于企业自身再生产;(3)除工业企业以外的企业购买每家工业企业自身生产的产品须占购买该工业企业总额的95%以上;(4)买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第六条 每家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第七条 购买金额的计算包括产品(及其附加服务)、商品,购买本区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占产品及其附加服务累计金额95%

4、以上。购买金额(不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第八条 同一法人代表企业、有直接控股关系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不纳入奖励范围。第九条 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第三章 附则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 2018 年、2019年、2020 年。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扶持条件的,即可享受本奖励。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营业收入相关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本细则所涉及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本细则中的“以上”、“封顶”、“不超过”

5、均包含本数。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信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上述部门按企业注册区域分工,负责各自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园区、街镇配合相关工作。区各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6、绩效评价。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企业需对交易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或企业在 10 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月 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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