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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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基本工作制度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分工方案(粤委办发电201394号),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议事制度第一条 议事会议。 (一)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工作组)会议。主要研究部署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全局性重大工作。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协调工作组组长提请召开会议。省协调工作组全体成员、各地级以上市分管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重大事项专项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大型骨干企业发展重大事

2、项。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提出议题建议,报省协调工作组组长同意后召开。省协调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相关事项的大型骨干企业及其所在地市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3) 部门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大型骨干企业发展重大事项。由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企业诉求事项召集和主持,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相关事项的大型骨干企业及其所在地市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四)省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重点沟通协调大型骨干企业反映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省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由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

3、二条 议事程序。(一)各地企业情况综合负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当地大型骨干企业重大诉求事项,报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属省事权范畴的,由各地企业情况综合负责部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协调解决。 (二)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大型骨干企业和各地反映的相关诉求事项,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3) 部门协调会议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诉求事项,由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召开重大事项专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四)列入当年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的企业,其诉求事项属省事权范畴的,可通过企业帮扶联系人(详见第十条)协调解决。仍无法解决的,企业帮扶

4、联系人可提请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按相关程序协调解决。 第三条 议事要求。(1) 各地各部门受理或接到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转来的大型骨干企业诉求事项后,要抓紧办理,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反馈企业并抄送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诉求事项的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报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同意后可以延长1个月。(2) 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自受理大型骨干企业重大诉求事项之日起,须在1个月内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相关事项并反馈企业。需提请召开重大事项专项协调会议研究的诉求事项,需在3个月内召开专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并反馈企业。(3) 省协调工作组日常

5、办事机构适时征求企业对各单位办理企业诉求情况的满意度,通报各市、各部门办理企业诉求的进展情况,并将其作为省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跟踪服务和目标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跟踪服务和目标评价制度第四条 开展全面跟踪。(1)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或预期超过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开展全面跟踪服务。每年3月底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当年全面跟踪大型骨干企业名单。(2) 列入全面跟踪大型骨干企业名单的企业,由各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其中民营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国有企业(含在粤中央企业)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外资企业由省外经贸厅牵头负责,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由省金融办负责。各地要做好

6、本地大型骨干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第五条 开展目标评价。(一)目标评价内容。1、各地、各部门完成年度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发展目标情况;2、各地制定实施指导意见配套措施情况,各部门制定实施指导意见政策实施细则情况;3、各地、各部门落实大型骨干企业动态管理、帮扶联系人、议事、统计分析等工作制度情况;4、各地、各部门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情况。5、各地、各部门办理大型骨干企业诉求情况。 (二)目标评价工作。 1、省协调工作组统筹全省大型骨干企业目标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工作由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牵头开展。 2、各地企业情况综合负责部门牵头,每年年初开展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7、经市政府同意后,于1月底前报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 3、省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开展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1月底前报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 4、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每年1月,向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预期超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发放电子版调查问卷,征求企业对各地各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省协调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每年2月底前,审阅各地各部门自评报告,视情况开展抽样实地考察。并结合大型骨干企业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评价的调查问卷,对照目标评价内容,逐项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汇总、分析形成年度目标评价报告报省委省政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通报各地各部门。 第

8、三章 动态管理制度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企业自愿申报、地级以上市政府推荐、省有关部门分类审核的情况,提出本年度重点支持的大型骨干企业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形成目录(以下简称支持目录),在媒体上公布。第七条 申报原则。(一)企业自愿申报。(二)优先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型骨干企业发展。第八条 申报条件。申请列入支持目录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预期达到100亿元以上,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法人或者企业集团法人(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广东省的企业按其全部年度营业收入统计,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广东省的企业按其在广东省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统

9、计);(二)在我省依法经营纳税,对当地税收贡献突出;(三)在同行业中创新能力、企业管理和质量管理水平位居前列,并有较大发展前景; (四)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五)社会及商业信用良好,银行评定等级达A以上。(六)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第九条 申报程序。(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1月15日前下发通知,布置当年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自愿原则,填写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申报书,送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遴选符合条件

10、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报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2月25日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三)省属国有企业(含在粤央企)将申报书直接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2月25日前正式行文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推荐单位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对有关企业在依法纳税、安全生产、落实环保要求等方面情况审核把关,综合提出当年重点支持的大型骨干企业名单,3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形成支持目录,并在媒体上公布。第十条 重点服务。(一)列入支持目录的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当年享受指导意见有关政策及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出台的具体

11、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开展重点服务,帮助落实相关政策,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二)实行企业帮扶联系人制度。对列入支持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预期超500亿元的企业,按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含在粤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等经济类型分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外经贸厅、金融办和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共同落实企业帮扶联系人。其中,1000亿元以上企业的帮扶联系人由厅级干部担任,500亿元以上企业的帮扶联系人由处级干部担任。各地、各部门的帮扶联系人在年度支持目录发布后的1个月内落实到位。企业帮扶联系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落实相关政

12、策。(三)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要参照省的做法,落实主营业务收入预期超10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的帮扶联系人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各县(区)要参照省、市的做法,结合本地企业发展情况,落实主营业务收入预期超10亿元企业的帮扶联系人。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一)列入支持目录的企业,要明确当年企业发展目标及相应工作措施,根据广东省大型骨干企业统计制度要求及时上报企业经营发展、项目投资建设等情况。(二)经年度跟踪评价,对完成当年发展目标的企业,优先列入下一年度的支持目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和1000亿元的企业,分别授予相应牌匾予以激励。(三)取得相关政策支持但未能如期完成当年发展目标的大型骨干企业,须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作出书面说明。已列入支持目录的大型骨干企业拒不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发展状况的,取消其本年度所获得的相关政策支持,且不考虑列入下一年度的支持目录。(四)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省政府同意后,从支持目录中除名,并通报全省。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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