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是否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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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是否构成承诺 周律师: 您好! 美国惠普电脑有限公司发盘给中国华东电脑有限公司称:“供应14.0英寸笔记本电脑1000台(i5-3230M 4G 500G/2G独显/摄像头/DVD刻录/Linpus),每台CIF上海500美元,合同成立后30天内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在一周内复电。”中国华东电脑有限公司立即复电:“接受贵司发盘,完全同意贵司的价格、支付方式和运输方式,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 请问:该电脑进出口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果美方在一周以后收到中方答复,该合同是否成立? 读者:林正义 林正义读者: 您好! 根据您来信中介绍的情况,答复如下: 1、该电脑进

2、出口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本案中美国惠普电脑有限公司发盘给中国华东电脑有限公司,该要约(发盘)是一个有效要约。所谓要约,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除了须表明要约人有订立合同的愿望之外,还须包括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

3、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上条款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其他条款可以通过补充合同进行约定,或者按照合同履行的规则来确定。但是,本律师建议最好将合同主要条款一次性全部约定好,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增加额外的费用。 华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复不构成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而且其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华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回复虽然同意了美国惠普电脑有限公司发盘的主要内

4、容,但是,又对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变更:“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与原要约:“合同成立后30天内装船”区别在于合同履行期限发生了变化,属于承诺内容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故该承诺属于新要约,又称反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 比如:甲乙双方就某品牌服装进行了要约承诺,乙方完全同意甲方的发盘,但乙方在承诺中却对该服装的尺码和颜色提出了自己的要求,那么,该合同是否成立呢?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乙方对于服装尺码和颜色作出的变更答复的不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除非甲方马上表示反对的之外,该答复构成承诺,故该合同已经成立。 如果承诺方对服装的面料提出了变更要求,那就属于对合同主要条款质量的变更,是新要约(反要约),除非要约方马上表示接受的之外,该合同没有成立。 3、如果美方在一周以后收到中方答复,那么,中方的承诺属于逾期承诺,该合同是否成立?需要看逾期承诺的原因。如果是承诺方主观原因造成的,合同没有成立,除非要约方马上表示接受的除外;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那么合同成立,除非要约方马上表示反对的除外。 (作者系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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