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第七讲罪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课件第七讲罪数(4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七章 罪数,第一节 罪数的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第一节 罪数的判断标准,一、区分罪数的目的、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定罪 (二)有利于适当量刑,二、罪数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标准的学说 1、行为说以行为的数量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2、法益说(结果说)主张以行为侵犯的法益(合法权益、客体)的数量为区分 3、犯意说(主观说、意思说)主张行为人的主观犯意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 4、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5、个别化说,(1)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应以构成要件说为标准; (2)在持续犯、吸收犯等包括一罪的场合, 应将行为说与法益说结合起来作为标
2、准; (3)想象竞合犯,这种定罪为一罪场合,应以行为说为标准; (4)对牵连犯(等科刑上一罪的场合),应以犯意说为标准。,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 二、法定的一罪 三、处断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持续犯) (二)想象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一)继续犯(持续犯),1、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1、特征:,(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在继续期间只作用于同一对象 (3)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存在 (4)行为和状态不间断地继续一段时间,(二)想象竞合犯,1、概念: 想象竞合犯,或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出
3、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2、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数罪名之间本无联系,只因行为人的行为使之偶合,3、处理,(1)一般,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2)但,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文规定了对特殊的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处。刑法第204条,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2)处理法条竞合的几个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全部法优于部分法 实害法优于危险法 重法优于轻法 新法优于旧法,(三)结果加重犯,1、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一
4、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2、特征,(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 (2)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罪过 存在质疑:如绑架、抢劫、强奸等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意外事件? (4)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3、处理,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二、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一罪),一般认为法定的一罪包括惯犯和结合犯,新教材认为包括集合犯和结合犯,集合犯替代的是原来的惯犯。,(一)集合犯(原指惯犯),1、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
5、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2、主要特征:,(1)主观上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客观上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3、处理:,集合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一罪,因此它是法定的一罪,只要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断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二)结合犯,1、概念 指原为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新罪的情况。,2、特征,(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原本独立
6、的犯罪被结合后,失去了原有独立犯罪的意义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3、处理,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 注意:我国新刑法中没有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 (二)牵连犯 (三)吸收犯,(一)连续犯,1、概念 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2、特征,(1) 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指具有准备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预定计划 也指具有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概括故意 (2)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 (3)数次行为间具连续性 (4)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3、对连续犯的定罪量刑,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
7、,(二)牵连犯,1、概念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2、特征:,(1)其于一个犯罪目的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3)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4)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原因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3、对牵连犯的处理,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不同态度: (1)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 作明文规定。 (2)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399条) (3)某些条文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253条) (4)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321条) (5)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157条),
8、4、刑法理论可能采取的态度,(1)维持牵连犯的概念,并认为牵连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连犯之外。 (3)取消牵连犯的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三)吸收犯,1、概念: 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从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2、特征:,(1)实施数行为; (2)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 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延伸,3、吸收关系(对吸收犯的处理),法学界通常(高铭暄)认为有三
9、种情况: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张明楷认为:吸收行为只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一种形式,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三、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 期间的数罪 补:难以认定的数罪,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一)同种数罪 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罪意图,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相同罪名的数罪。 处理的态度:应区别对待,(二)异种数罪,指行为人以数个不同的犯罪意图(?),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基本构成,从而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数罪。 处理:1、绝对的异种数罪,应当数罪
10、并罚 2、相对的异种数罪,一般不并罚,如牵连犯、吸收犯,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一)并罚数罪 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依照法律应实行数罪并罚的数罪类型。 (二)非并罚的数罪 指在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因为特定的情况而无需并罚,只按照一罪进行处罚的数罪类型。 如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三、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一)判决前的数罪 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了数个犯罪并且在判决宣告以前被发现的数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只有部分属于异种数罪的才被并罚,其他判决宣告前的数罪都不并罚。,(二)刑罚执行前的数罪,指行为人犯罪的判决已经宣告并且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生或者发现的数罪。 无论是否属于同种数罪,都需要实行数罪并罚。,补:难以认定的数罪,1、行为触犯一个分则条文实为数罪的情况 151条1款、2款 2、行为侵害同一对象构成数罪的情况 3、着手实行犯罪后另起犯意构成数罪的情况 4、在犯罪过程中超出原犯罪成立数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