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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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章 管辖 第五章 回避 第六章 辩护和代理 第七章 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 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具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刑事诉讼法: 国家的部门法之一,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关刑事诉讼上程序的进行、诉讼进行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绪论,专门机关,另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2、和诉讼参与人(一),注意另有: 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办理问还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监狱对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二),1、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诉讼 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

3、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下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外国人犯罪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原则 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管辖,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职能管辖(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管辖(一),职能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

4、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管辖(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

5、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管辖(四),(返回),管辖(五),1、以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注,回避: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

6、他诉讼活动。,回避种类:,回避(一),回避理由,回避(二),(返回),辩护: 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的 种类,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一),辩护人的范围:,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注意: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辩护(二),(返回),立案,移送起诉,侦查,决定立案,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7、,作出裁判,提起公诉,刑事诉讼程序,立案的材料和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立案的条件,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程序之一:立案,(返回),侦查机关或部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 卫部门和监狱,侦查 行为,刑事诉讼程序之二:侦查,(返回),提起公诉的案件具备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

8、诉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定不起诉 酌量不起诉 疑案不起诉,刑事诉讼程序之三:提起公诉,(返回),刑事诉讼程序之四:审判(一),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 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法庭审判,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返回),刑事诉讼程序之四:审判

9、(二),第二审程序,提起程序 审判程序,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 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5天),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181条),全面审理原则 上诉不加刑,刑事诉讼程序之四:审判(三),(返回),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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