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教程第2版朱庆华第12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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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2章 政府性公共信息服务法律规范,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统计、档案、气象灾害、疫情、环境信息的概念,理解并掌握在统计信息服务、档案信息服务、灾情信息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突发事件信息预警发布中的法律规范。,本章导语,政府是信息资源的最大拥有者,政府在为公民、组织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同时自然也包括了面向公众和组织体的信息服务。那么政府可以提供哪些面向公众和组织体的信息?在提供这些公共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公民和组织在接受这些公共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些都是本章要讨论的问题。,信息法第12章,本章概要,四,统计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一,二,三,五,档案信息服务的法

2、律规范,灾情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环境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信息法第12章,第一节 统计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权,统计信息的公布,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四,一,二,三,信息法第12章,一、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信息,是指由统计工作反映出来的资料和数据,包括统计原始信息、统计整理信息、统计分析信息和统计监督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劳动力统计;国民财富统计;农、林、牧、渔、水利业统计;工业统计;地质普查和勘探业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统计;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统计;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统计

3、;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统计;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统计;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统计;金融、保险业统计;财政和财务统计;物价统计;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人民生活统计;政治、法律和民政统计等。,信息法第12章,二、统计信息权,信息法第12章,(1)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

4、资料。同时,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信息法第12章,(2)统计报告权,统计法22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信息法第12章,(3)统计监督权,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信息法第12章,三、统计信息的公布,在统计信息的公布和利用上,统计法规定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这是统计法新增条文之一,是对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公开并供社会公众查询的规定。 统计资料中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都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公开的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统计信息可以通过包括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媒介向社会公众提供和发布,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对外发布。作为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向统计部门提出查询请求,统计部门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予以满足。,信息法第12章,四、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1)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

6、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干预统计工作和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实际情况,新修订的统计法对此做了应负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信息法第12章,四、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违反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以及对统计资料造假等行为,具

7、体来说像“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信息法第12章,四、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3)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反统计资料保密、保存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8、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信息法第12章,四、侵犯统计信息权的法律责任,(4)统计法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行为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罚款数额的规定。新增了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

9、录、统计台账的,以及个人在普查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信息法第12章,第二节 档案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与公布,违反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四,一,二,三,信息法第12章,一、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信息法第12章,(一)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 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

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信息法第12章,(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信息法第12章,(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11、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信息法第12章,(四)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服务。,信息法第12章,二、档案的管理,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管理; 不同等级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管理; 档案的赠送、交换、出卖的合法利用管理; 档案的出境管理;,信息法第12章,三、档案的利用与公布,(一)档案的

12、利用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档案法规定,档案应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的开放,是指各级档案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原来处于封闭状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向全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信息法第12章,三、档案的利用与公布,(二)档案的公布 定义:通过出版物、电台、信息网络传播、公开场合宣读、档案史料等方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

13、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档案公布的主体 档案公布的办理规定 典型案例: “合法引用档案”与“非法公布档案”,信息法第12章,四、违反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信息法第12章,四、违反档案

14、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信息法第12章,第三节 灾情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地震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疫情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一,二,三,信息法第12章,一、气象灾害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信息法第12章,(一)气象信息服务的方式,气象信息服

15、务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常见的有:书面邮寄、传真、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声讯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计算机互联网等。在进行气象信息服务时应根据用户的不同而有针对地采用。 小知识:气象信息服务产品的类型,信息法第12章,(二)关于气象预报信息与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保证其制作的气象预

16、报节目的质量。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信息法第12章,(三)关于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的规定,信息法第12章,(四)关于违反气象法气象信息服务法律责任的规定,警告处罚责任 气象法第38条规定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气象法第40条规定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中的违法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条规定,信息法第12章,二、地震信息服务的法律规范,信息法第12章,(一)地震监测,定义:地震监测是指在地震来临之前,对地震活动、地震前兆异常的监视、测量。 地震监测网: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地震监测信息的报送程序,信息法第12章,(二)地震预报,定义: 地震预报是在地震监测得出结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是对未来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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