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煤矿落实《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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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明煤矿落实七条规定实施细则为深入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维护矿井安全稳定,根据辽北分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全监察细则和公司安监局七条规定检查要点,制定大明煤矿七条规定实施细则。内容如下: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地测科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由企管办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由安监处负责办理。(二)安监处负责“五证一照”的日常监督管理,“五证一照”正本必须由

2、矿办档案室负责保管,严禁丢失和损坏。“五证一照”将要到期时,负责办理部门必须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整理相关资料,提前做好证照办理工作,保证“五证一照”齐全有效。(三)因矿主要负责人变动,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安监局及时安排主要负责人参加相关培训,办理证照的更名手续,保证证照必须齐全且在有效期内,避免出现证照失效现象。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一)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采用长臂式采煤方式或者机械化作业,禁止采用巷道式开采。(二)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实施开采活动,不得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不得开采保安煤柱,地测和生产部门必须严格把关。(三)地测部门认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四)加强采掘工作面和井下巷道的顶板管理,认真执行公司顶板管理“四个十条”规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继续加大顶板矿压观测力度,为加强顶板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五)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

4、业(一)保证矿井具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每月根据采掘接续情况编制矿井配风计划,按照配风计划认真核定矿井总需风量;每旬测定一次矿井总风量,对总风量进行核实;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情况,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二)严禁出现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从采场、采区设计入手,从源头上消灭出现串联通风的可能性。(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监督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采场、采区设计施工。实行“一通三防”包面管理负责制,保安区、通风队干部分片、包面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四)保证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每天对采煤工作面风量进行一次测定;每旬对掘进工作面风量进

5、行一次测定。采掘瓦检员每班对负责区域通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通风异常、风量不足、循环风等立即上报并进行处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调风设施的下风侧,防止局部通风机停机时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五)防止出现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现象。从采区设计抓起,消除不合理的通风设计,优化通风系统设计;对不符合规定的设计,不予以签字,修改合格后方可签字。(六)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标准,满足通风安全需要。通风设施认真设计,并严格按设计及质量标准施工。风门安装完好的闭锁装置,确保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敞开。受调运、跑车威胁的风门在每道风门前后35m处设置挡车装置。所有风门指定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专人

6、挂牌管理。矿井取消使用风桥。通风设施加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全面加强瓦斯抽采管理。(二)根据采掘接续情况,编制年度瓦斯抽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采煤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建立健全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价体系、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等内业资料。(三)加强采煤瓦斯抽采,每天对抽采钻孔进行观测并及时调整带抽钻孔,保证采场瓦斯抽采率不低于规定标准。加强采场抽

7、采管路维护,抽放队每天安排专人对采场抽采系统进行放水,防治管路积水。外围抽采管路由瓦检队检闭人员每天进行巡查,保安区每月组织一次系统自查。(四)监控系统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监测监控运行正常、准确、报警断电。(五)根据采掘作业规程及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依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采煤工作面每天安排监测电工进行巡检,对传感器、线路进行维护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六)矿井瓦斯传感器每七天进行一次标校,其它传感器每月进行一次标校。标校期间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进行检验。掘进工作面每天进行

8、风机切换试验,同时进行风电闭锁检验。微机员、监测电工实行24小时在岗值守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汇报。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一)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完善各项防治水规章制度及各种防治水基础资料,夯实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基础。(二)每年年初,根据矿井采掘接续计划,结合实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及防治水计划,并在采掘过程中对其不断补充和修正。(三)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掘进及矿井工作面回采前,应采用物探、化探、钻探等方法

9、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提出防治水措施,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积极引进新装备和新技术,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继续推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水害治理到位。(四)对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9种情况全面排查,采掘工作面遇有9种情况之一的,应进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五)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及矿下发的防汛文件精神,按要求开展汛期“三防”工作,成立组织机构,组织抢险队伍,积极落实防汛物资和装备。加强对地表沉坑、大坝的安全巡查,及时清理井下水沟、水仓,强化排水设备检修,定

10、期观测井下涌水量,并在汛前做好相邻矿井采场情况的调查工作。主汛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加强防汛检查,时时关注天气预报和上级部门防汛指示,全面做好防汛工作。(六)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矿井应急反应能力。每季度对大明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发现透水预兆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透水地点及水情,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向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七)矿井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

11、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八)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要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九)每年对相邻的高家煤矿、顾家房煤矿、辽宁昌泰矿业进行了水情调查,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注、归档。(十)矿井要按规定配备与矿井最大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满足要求。(十一)要加强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一

12、)煤矿使用的各类设备和安全装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专职防爆检查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按周期进行检测,各种保护必须动作灵敏可靠,严禁脱保运行。(二)提升设备必须完好,运转每天安排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禁止带病作业、超载超限运行。(三)绞车司机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主要提升装置的绞车必须配齐正副司机,升降人员一定要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一侧监护。(四)提升机必须按设计的速度图运行,不得随意改变。(五)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机电质量标准

13、化标准要求,保持动作灵敏可靠。(六)立井副井、人井罐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七)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执行标准化管理,实行包机制。做到“三定、四包”,即定人员、定设备、定任务;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故障排除,确保包机责任制落实到位。(八)加强现场管理,机电科组织基层单位定期分析设备运行情况,总结机电事故案例,提高机电管理水平。(九)严格按照煤矿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规范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十)煤矿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验检测,否则一律不得使用。(十一)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产品。七、必

14、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一)认真执行认真执行国家总局33号令、铁法能源公司矿领导带班管理规定和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管理办法,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矿领导每月带班次数不少于8个,其他矿领导每月带班次数不少于4个。(二)每天夜班、白班、二班全矿必须有一名矿副总以上领导带班下井,与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每次带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矿领导下井带班期间,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三)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交接班制度。带班领导升井后

15、,本人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井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带班矿领导必须及时组织整改,并向接班的带班领导详细交代清楚,升井后立即向矿长汇报。(四)加强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安监处每月检查一次大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的管理情况,做到准确无误,杜绝损坏、丢失等现象。(五)建立矿领导干部带班入井公示制度。矿调度室负责制定矿领导月份带班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大屏幕进行公示。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在矿内公示栏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六)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不断提高干部安全管理水平和职工操作技能。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杜绝无证上岗现象。(七)安监处、培训中心负责安全培训的调学管理,认真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一般工种的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由安监处负责调学,其他从业人员由培训中心负责调学和培训,严格按照煤矿从业人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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