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常见各类违章行为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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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企业常见各类违章行为汇总一、作业性违章 1、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2、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3、闸刀式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造成闸刀受损。 4、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5、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 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6、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7、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8、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m。9、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

2、金属容器或井坑内。 10、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11、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2、酒后登高作业。 13、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及材料等物件。 14、高处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5、高处作业时工作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16、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17、搭建脚手架无验收牌、无定期检验签名。 18、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20、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时,未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 21、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

3、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2、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恢复。 23、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4、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梯子最高两档上。 25、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工作。 26、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7、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28、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29、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30、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31、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32、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33

4、、起吊时歪拉、斜吊。 34、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附着物时起吊。 35、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36、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37、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38、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以牢固的溜绳。 39、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40、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41、跨越或手扶在运行中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上。 42、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 43、操作链条、电动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44、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45、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46、施工机械、

5、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 47、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不封车。 48、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49、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50、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51、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52、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53、工作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 54、敲打电梯层间联络的电信器材或强制解锁运行。 55、电梯超载运行或货用电梯人货混载。 56、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57

6、、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58、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59、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乙炔、氧气瓶放置在一起安全距离小于5m。60、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61、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62、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63、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64、工作现场明火取暖者。 6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6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67、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68、高处

7、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通道。 69、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70、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二、装置性违章 1、装置性违章定义: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2、装置性违章主要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 3、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管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 4、常见装置性违章如下: 4.1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4.2 电焊机、卷扬机

8、等小型工作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4.3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锅炉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4.4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4.5 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4.6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4.7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4.8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4.9 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4.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或导电部分裸露;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4.11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4.12 流动电源箱无

9、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4.13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开关、电源板。 4.14 流动电源箱未配漏电保安器。 4.15 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4.16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4.17 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4.18 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4.19 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4.20 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 4.21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4.22 工作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上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4.25 高处交叉作

10、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4.26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4.27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4.28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 4.29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4.30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供氧、乙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罩。 4.31 供氧、乙炔管道阀门以及集中布置点阀门漏气。 4.32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4.33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4.34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4.35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4.3

11、6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 4.37 焊接作业使用不防火型的挡风帆布。 4.38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及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4.39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对起重设备定期检验。 4.40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不放至地面;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未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4.41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4.42 工作用电梯带病运行或超载。 4.43 行车、龙门吊等起重机械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钢轨小于15m。 4.44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施工场地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4.45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未及

12、时运走。 4.46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4.47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三、管理性违章1、指挥性违章的定义: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上级部门及本厂颁发的相关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2、指挥性违章主要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专为某 项工作制定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发出的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 3、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指挥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4、各类制度、规程不符合现场生产实际,或未规定、制定

13、相关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也属于管理性违章行为。5、常见管理性违章如下: 5.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5.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3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5 规程和规章制度不放在现场,现场各类规程和规章制度不健全。 5.6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5.7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

14、行现场工作。 5.8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9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5.10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5.11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工作。 5.12 班组长、工作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无交底记录。 5.13 重大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无组织、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5.14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

15、者负直接责任。 5.15 工作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填写和签发工作票、操作票。 5.16 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 5.17 安排工作方法或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领导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或气割等工作。 5.18 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在霜冻、雨雪天气条件下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跌措施。 5.19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时,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5.20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5.21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22 各工作单位领导没有及时组织对划分的文明工作区域进行清理;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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