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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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4 应急响应 4.1 I 级响应 4.2 II 级响应 4.3 III 级响应 4.4 IV 级响应 4.5 启动条件调整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

2、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更新与管理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 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确保我市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3、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雪、低温冻害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

4、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减灾委员会 南宁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南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南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5、灾情统计上报、灾害生活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成立南宁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国家或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或国家和自治区、本市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预警评估,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

6、局分管领导)提出启动预警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预警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3.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区(开发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相关县区(开发区)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

7、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及时向市政府、自治区民政厅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4 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副市长)组织协调,I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IV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4.1 I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

8、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A.死亡2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万间或1.3万户以上;D.连续干旱30天以上,造成30万人以上饮水困难。4.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审核灾害程度向市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市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4.1.3 响应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市政府召开会商会,市政府有关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减灾委专家参加,落实自治区减灾委、市委、市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对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

9、出决定。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4)根据受灾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财政局、民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

10、资的支持。(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南宁警备区、武警市支队根据市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6)市发改委、农委、商务局、物价局保障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及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城乡建委、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

11、供水等工作。(7)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市内外救灾援助。市民政局统一接收、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向市政府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市外事侨务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灾情,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市卫计委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4.2 II级响应 4.2.1 启动

12、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A.死亡15人以上,2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4万间或1.3万户以下;D.连续干旱 30天以上,造成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饮水困难。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进入II级响应状态,并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报告。 4.2.3 响应措施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

13、工作。(1)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市减灾委专家委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自治区减灾委、市委、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4)根据受灾县区(开发区)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自然

14、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工作。 (5)市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等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市卫计委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

15、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II级响应。4.3 III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A.死亡 10 人以上,15 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4000 间或1300户以上,1 万间或3000户以下; D.连续干旱 30 天以上,造成 10 万人以上 15 万人以下人口饮水困难。4.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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