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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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园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转型升级、快速发展、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1、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点工作,完善企业上市工作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企业融资与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培育机制,不断提高上市后备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健全上市工作服务体系,引导企业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机遇,通过上市融资,在更高起点和平台上实现跨越式

2、发展。2、工作目标。2011年到2015年,全市力争新增上市企业5家,着力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上市企业。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3、完善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完善企业上市服务体系。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各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承担企业上市各项具体工作的对口联络和协调服务。4、强化上市工作目标考核。把企业上市工作列入经济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工作责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并投资本地项目的视同招商引资指标参与考核。5、加强上市工作宣传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培训

3、,提高企业的认识水平和业务水平;组织参观学习,增加企业家的感性认识,树立企业家上市的决心、信心和恒心,促进企业积极主动上市。各有关媒体要注重资本市场动态及有关工作的宣传报导,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6、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推荐一批、改制一批、储备一批”要求,全市动态保持15-20家上市后备企业、5家重点拟上市企业。重点培育和引导三类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将其及时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一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经营业绩优良的规模型企业、名牌企业;二是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发展潜力大的新经济模式、高新技术企业;三是产权

4、清晰、经营活力强、具有高成长性的民营中小企业。7、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备案制度。对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初审举荐、市金融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上市后备企业要在市金融办进行备案,建立联系人制度,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市进展情况。市金融办、发改委要定期进行跟踪培育和重点帮扶上市后备企业,不定期召开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例会,交流情况,协调指导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进程。8、全面拓宽上市范围。要积极引导创新型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因企制宜,选择合理的上市途径,坚持境内上市与境外上市并举,推动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尽快上市。要发挥

5、境内资本市场融资主渠道作用,坚持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重。加强企业境外上市的指导,帮助企业熟悉上市地的市场法律环境和市场规则,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市场上市融资。9、促进企业上市后再融资。广泛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创新融资方式,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要以企业上市为平台,通过整合和重组,集中优质资源,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10、建立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手续和证明,开辟上市“绿色通道”,确定专人负责,特事特办,形成快速、便捷的服务机制,提高企业改制、辅导和发行上市的效率和成功率。11、全力做好沟通服务。市金融办要积极与上级部门和单

6、位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资本市场的最新政策导向。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为处于不同阶段的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分类服务,对确定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要组织专门班子、指定专人进行跟踪、培育和贴近服务,协助其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2、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筛选一批资质好、诚信度高、经验丰富、执业能力强的证券、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促进企业与中介机构的有效沟通,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资源共享的企业上市服务平台,减少企业上市风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建立市政府上市顾问制度,及时为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诊断把脉”、做好尽职调查,并提出上市建议和整改方向。三、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政策13、上市后备企

7、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商标、供水、供气、供电及通信变更等各项地方性规费,市房管、国土、规划、建设、工商、供水、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原则上只收工本费,尽快办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契税等税收(不含营业税),实行先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14、上市后备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净资产增值,先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帖;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再给予50%

8、的补贴。企业因上市需要,对之前年度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同级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补缴数额较大的,实行一事一议。上市后备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以前一会计年度所得税实缴数为基数,加上一定的增长额(以本年度全市工业企业所得税平均增幅计算),当年缴纳所得税超出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辅导期满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5年内仍未上市的,市政府取消补贴。15、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收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相关利益人。16、上市后备企业在辖

9、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保证水、电、油、运、气等生产要素。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按不低于最低价标准核定。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在首付不低于40%的前提下,允许在一年内分期付清,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可在两年内分期付清。17、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上市后备企业的重点项目。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国家及省、扬州市各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于有指标限制的扶持资金,优先满足上市

10、后备企业。积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帮助申报设立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18、鼓励上市后备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各有关部门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方便和服务,要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就业、住房安置等方面提供优质方便服务,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19、加大信贷倾斜和融资支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倾斜支持,优先安排贷款,信贷增量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的股份公司的资金需求。协调担保机构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荐和引导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基金重点投向上市后备企业。积极协助上市后备企业通过金融租赁、股权转让、发行债券等

11、方式改善财务结构。20、加大对企业上市财政资金的支持和奖励。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上市筹备过程中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辅导验收、正式申报4个环节分别享受20万元、2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补贴,实际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21、拟在境内“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果经过确定保荐机构、完成改制阶段,可参照境内上市企业享受上述前两个环节的补贴内容;完成挂牌的,可参照辅导验收阶段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成功升板后,可参照正式申报阶段给予一次性补贴30万元,实际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在该阶段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22、以上20、21条涉及的上市过程补贴

12、,均不含扬州市级财政给予的补贴。23、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由市政府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额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扶持标准为:对募集资金额(扣除成本)在4亿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募集资金额(扣除成本)在4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24、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且投资项目在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奖励政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本地项目投资的,比照新上市企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25、企业上市补贴和奖励申报程序。企业依据上市所处阶段,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经市金融办会同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

13、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26、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政策性问题和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研究解决。27、每上市一家企业,市政府给予市上市工作机构10万元奖励。28、申请上市补贴和奖励及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上市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以上各项扶持政策及奖励仅限于总部及注册地在我市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市政府此前颁布的优惠政策如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省和扬州市出台的企业上市优惠政策本意见没有涵盖的,同时享受。本意见出台后,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意见(邮政发200668号)、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邮政发200850号)同时废止。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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