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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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不超过公顷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2、报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超过公顷不超过公顷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超过公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为设区的市、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四、行政审批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相关规定; 2.项目用地选址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要求;

3、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要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和规划设计要建求; 4. 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0.3公顷;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3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5.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涉及承包土地的,应给予承包户补偿。 6.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五、实施对象和范围需要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六、申请材料1、总平图(整幅复印件1份);2、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

4、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原件1份)及交纳补偿费凭证(复印件1份);3、有批准立项权利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1份);4、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5、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6、申请用地报告(原件);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 (复印件1份);9、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1:1000地形图(原件3份);10、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1份)。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

5、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2-4366875、0772-4360005、监督电话:0772-4360877请示范文:关于申请办理项目集体建设用地的请示XXXXX人民政府: 因使用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现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公顷,集体未利用地公顷,共计公顷集体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恳请批复。 (单位或个人)年月日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办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限1个工作日)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审批办提交会审小组会审,局负责人同意的,拟定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限2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计入承诺时限)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制作决定文件,政务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件(证)(限1个工作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局负责人审查,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政务中心国土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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