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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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第四条 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

2、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一)投标保证(二)履约保证(三)支付保证第六条 投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

3、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履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五)因投

4、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支付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

5、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供应商或分包人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二)未及时支付职工工资。此处职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投保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导致上述供应商、分包人或者职工根据相关法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书(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要求被保险人直接予以支付时,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支付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 第九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

6、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义务的;(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第十条

7、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

8、,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四)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供应价超过实际供应时点上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价(若无指导价,则参考一般市场价)的部分;(五)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六)按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七)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八)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

9、三方索赔等;(九)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精神损害赔偿;(十二)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十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金额和免赔率(额)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基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总保险金额和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的分项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标保证、履约保证、支付保证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一)投标保证1.投标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投保人签订建设工

10、程施工合同后且未发生投标保证保险金赔付的,在同时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前提下,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将转为履约保证保险金额的一部分。(二)履约保证1.履约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具体要求确定;2.履约保证分项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三)支付保证 支付保证保险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将随下列情形而相应降低:1.投保人逐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 2.保险人的赔付。 第十四条 每次保险事故免赔率(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11、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五年,以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投标保证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履约保证和支付保证的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项目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于竣工之日二十四时自行终止。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

12、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竣工,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交付保险期间延长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期间届满,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如果投保人拟对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另行协商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被保险人应立即将本保险合同原件退还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本保险合同仍在保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保险费 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企业经营情况、保险金额、反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

13、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

14、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

15、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二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并按保险单的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证金,同时有义务应保险人之要求提供反担保。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和保证金,以及提供必要的反担保的,对于保险费和保证金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交付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并有权处置反担保抵(质)押物(如有),同时对不足清偿保险人赔款的部分,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七条继续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第二十六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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