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解析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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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释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释义,本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法; 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 针对同一问题,按照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应当优先使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内容,仍然适用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释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3、第一,空间效力,即法律可以在什么领域内适用。 第二,时间效力。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第三,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释义,(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释义,适用范围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明显扩大。体现

4、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第二,本法扩大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三,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当然也适用食品安全法。 第四,本法增加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衔接的规定。,释义,食品相关产品的概念: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

5、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不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卫生要遵守本法,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严格遵守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相关利益方(消费者、员工、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注重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员工合

6、法权益、帮助弱势群体就业、依法纳税和热心慈善、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等。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食品企业是最需要讲道德良心的,最需要法律规范和社会监督的。,释义,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一定更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即新

7、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他组织、个人的监督等。 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释义,三鹿集团副总裁王玉良曾经说“多年来,三鹿集团一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每一袋产品安全、优质。”但这并不表明三鹿集团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三鹿集团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也仅仅是承担了食品企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而已。更为悲哀的是,作为名牌企业的三鹿集团说到了却没有做到,酿成了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致使多名婴幼儿罹患肾结石而死。人大原副委员长成思危

8、说:“中国企业正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性考验。那种资本无道德,财富非伦理,为富可以不仁的经济理论和商业实践,不仅国际社会难以接受,中国社会也已经不能容忍。”,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

9、职责: 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

10、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释义,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本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关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

11、和食品检验机构等技术资源的共享。,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释义,如何解决部门分工后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问题,也就是如何体现本条规定的“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还应当在实践过程中继续探索。借鉴国外的经验,食品安全中的行政协调工作机制大体可以包括会议制度、联合办公制度、互相通报制度、委托调查处理制度、相互签署协议或备忘录、交由第三部门处理争端制度与综合绩效考察制度。例如,可组建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为政府制定

12、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建议,进行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调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等。,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释义,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承担的责任 一、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二、食品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三、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

13、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释义,一、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食品安全做贡献 二、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 四、发挥舆论监督对保证食品安全的作用,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释义,一、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

14、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释义,一、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监督权 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三、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

15、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 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以下列工作的需要为根据: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 2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的需要;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16、等部门应当主动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必要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自接收病人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有关疾病信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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